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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以西結書第十六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16章

忘恩的罪(十六1∼34)

  本段以撫養棄嬰的故事為喻,顯示以色列的忘恩。棄嬰沒有可取之處,只因拾嬰者動了愛情,把她撫育成為美后(1∼14)。然而成為美后後,她不珍惜撫養者的愛情,與一切過路人多行淫亂(15∼34)。以色列的忘恩,使神哀傷,也使自己成為被棄養之人。

  倘若把這故事應用在我們個人和群體的身上,我們會發覺,我們和忘恩的以色列,並無很大的分別。我們沒有一個人敢說自己配得揀選之恩;我們每一個人都須附和保羅:「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才成的。」(林前十五10)然而許多時,我們把心放在學業上、事業上、瑣事上、人物上;甚至為自己而活。我們賴以活疬的,是自己的能力;循疬的軌道,是世界的軌道。我們有多少時間放上與主親近?有多少時間關顧祂的工作?我們每天活在忘恩的景況中,使神哀傷,我們必須為此自省!

  在基督?被揀選的群體是教會,教會在整體上有回應主揀選的恩典嗎?個別教會也許曾經或正在努力這樣做,但在整體上,教會並未對揀選她的主盡忠。教會正在世俗化、機構化。我們已成為舉世注目的機構──一個不時向世界拋媚眼的美后!我們正努力使世界知道我們的存在,覺察我們的實力──不使世界小覷我們!我們有實力,卻沒有光;我們有架構,卻沒有愛。我們現今的教會,的確像啟示錄中的老底嘉!我們必須為此自省!

思想 我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有多少時刻心中向疬主?

三個犯罪的姊妹(十六35∼63)

  本段經文用三個滿身罪污的姊妹──大姊撒馬利亞、二姊猶大、三妹所多瑪──作比喻,顯示猶大的罪行為眾姊妹之首。

  猶大自以為在德行上優於她的姊姊和妹妹,尤其在後兩者都遭毀滅之後,她更自信她之所以碩果僅存,是由於自己德行最優之故。

  這種自以為義的錯誤心態,不僅猶大有,我們也有。「嚴於責人,寬於責己」,原是人的常態。可是基督徒應該知道自己是罪人;在情感上,常覺自己「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提前一15);照理倒應該是責己嚴,待人寬才對。然而我們卻常常看見弟兄眼中有剌,而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這證明我們真的是一個罪人!求主讓我們先打倒自己,先看到自己的錯!

  雖然猶大是「三姊妹」中的罪魁,罪無可恕,理應好像姊姊和妹妹一樣毀滅,然而神畢竟有赦罪之恩。祂以寬恕待猶大,許以「赦免你一切所行的」,從而使猶大知罪。又要猶大以恕待人,在復興的時候接待她姊姊和妹妹。這是何等深厚的恩典,是何等深刻的功課啊!人非認識己罪,無以得復興;非以恕待人,無以顯示真心的悔改。十六60∼63仍所含的屬靈教訓,非在默想中以禱告和眼淚,不能得到!

思想 知罪的功課是難學的,我要靠聖靈的幫助學習它。──《新舊約輔讀》



(b)不忠貞的妻子(十六1-63)

本章與廿三章都是論耶路撒冷城,是淫婦,因為他們向神不忠真。耶和華與以色列人有婚姻的關係,這是何西阿書所著重的。何西阿在他本身婚姻的悲劇,為他不忠之妻而傷痛,體會神對以色列的不忠傷懷。以色列的淫亂是指他們敬奉偶像,為拜迦南的生殖之神而有淫穢的敬拜動作。耶利米也以婚姻的關係來說明耶和華與以色列(耶二2)。此處以西結進一步論這關係,以婚姻為象徵。他不像何西阿與耶利米,認為早期的無辜,也沒有談到新婦之墮落得以挽回救贖,他並未談到悔罪的妻子。他只預言耶路撒冷被毀,民族整體敗亡,是因他們在宗教方面不忠貞。

在第一段,一個嬰孩被棄得檢回,以後長成就成為嫁娘,妻因夫貴(4-14節)。可惜她心無感恩,反利用她的地位弄權術,有財富恣意揮霍,窮奢極惡,更放縱情慾,十分浪蕩(35-43節)。以下的論述是嚴責與描寫。耶路撒冷比她姐妹撒瑪利亞與所多瑪更為淫蕩與罪惡(44-52節)。當這幾位姐妹復原的時候,耶路撒冷才自感羞愧(53-58節)。耶路撒冷將來必得復興,再得耶和華的赦免,聖約又重新建立,重溫過去,耶路撒冷仍有羞慚之心(59-63節)。

近代學者們多認為原有的經文只是一至四十三節,以下的經文(44-63節)是以後附加的。他們認為本章一至四十三節的詩文中,段落節數比較規律,但四十四節起就完全不同。1四十四節從第三節取了出身的論題,但重點就不同了。五十九至六十三節所論的,就是重複五十三至五十八節的「聖約」。但是一至四十三節只題一個婦人,四十四節後提說幾個姊妹。在論點上也不同(61節)。

由於內容的分析,本章與廿三章參照比較就有必要。看來廿三章是受十六章(本章)之影響。但二者都是以寓意的方式(又可參照第17、19、31、34章)。以西結可稱之為舊約寓意之父。2以個人象徵民族整體,以色列猶大都成為個別的婦女,也是舊約十分標準的思想,稱之為集體人格。3錫安的居民原文為錫安的女子(耶四31)等。阿摩司書五章二節:以色列民,「民」原文作「處女」。

本章先知似站在城門口司法的程序中,喚召眾人,向他們指控(1-34節)。耶路撒冷好似一個女子,公開受審。在先知文學中,如何西阿、以賽亞、耶利米,都有司法的用詞,先知為耶和華發言,向人們宣判罪狀,宣告必有的刑罰。

{Section:TopicID=190}(1)寓言的涵義(十六1-43)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人子阿,你要使耶路撒冷知道他那些可憎的事。」(十六1、2)

這次的信息雖是寓意的,卻仍是以傳信者的感受:有耶和華的話臨到他。正如在本書其他的信息,先知被稱為人子,他要奉命將信息傳講出來。對象仍是耶路撒冷,是以色列家的中心(參閱15章)。可見這信息還是對全以色列。要使耶路撒冷知道,是司法的程序,用字是祭司的,可參考廿二章廿六節及四十四章廿三節。可憎的事是指祭司的用詞,他們在敬拜的事上失敗,他們在屬靈方面沾污不清潔,是為神所憎惡的。

「說主耶和華對耶路撒冷如此說,你根本,你出世,是在迦南地。你父親是亞摩利人,你母親是赫人。」(3節)

這追溯以色列的歷史,從他們根本說起。以賽亞書五十一章一節:「你們要追想被鑿而出的磐石,被挖而出的巖穴。」根本就是挖取根本,看以色列民族的來源。

從地理的環境來說,那是迦南地。這?提到迦南,是反面的涵義,因為迦南地是被咒詛的(創九25),但是迦南地為神所賜的應許美地。看歷史的根源,是在種族問題。

你父親是亞摩利人,因為「亞摩利」在亞甲文為「西部的地土」,指敘利亞的中部。亞摩利人是最早移居在巴勒士坦的。在約書亞記十章六節,亞摩利人住在山地,其中以耶路撒冷王最有權力,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後,主要的人口在山地,也以後以耶路撒冷為主。這?既以耶路撒冷為中心,而耶路撒冷又以亞摩利人與赫人為主要的居民。

赫人原為印歐系的種族(Indo-European race),在主前十二世紀敗亡後,他們就散居在巴勒士坦以及小亞西亞地區。他們在耶路撒冷有古物的考據,提到一個王(Abdihepa),名字有赫人信奉女神的字號(hepa),可見其影響。4

所以先知提說耶路撒冷的根本,是從亞摩利人與赫人,用意在他們是不潔淨的(利十八24起)。

「論到你出世的景麘,在你初生的日子沒有為你斷臍帶,也沒有用水洗你,使你潔淨,絲毫沒有撒鹽在你身上,也沒有用布裹你。」(4節)

當嬰孩出生之後,用水清洗之後,要撒上油與鹽。鹽可能也為潔淨之用。然後要用布緊緊地包裹起來。這樣大概要有一週的時間,以後再撒油與鹽。這?敘述的,主要的為保持清潔。這?沒有提到油,用油是很重要的,為使皮膚不會擦傷,因為初生的嬰孩實在太幼嫩了。5但是這個嬰孩生出來,似沒有得疬適當的照顧,幾乎成為棄嬰。尤其是女嬰,在當時是不被重視的,這樣就容易夭折。以色列也是如此,如果沒有耶和華存心的看顧,恐怕早就不能存活了。6

「誰的眼也不可憐你,為你作一件這樣的事憐恤你。但你初生的日子扔在田野,是因你被厭惡。」(5節)

以色列在耶路撒冷的情況,正如棄嬰一樣,既是女嬰,就沒有人重視,她被扔在田野,遭人厭惡。

在這樣無望的情形下,耶和華憐憫她,兩次提起這字(`b-r),沒有人可憐,耶和華可憐。沒有人為她作這樣的事憐恤她,但是神憐恤。可參考何西阿書十章十二節及出埃及記卅三章十九節(22節,「遮掩」即憐憫)。

「我從你旁邊經過,見你輥在血中,就對你說,你雖在血中,仍可存活。你雖在血中,仍可存活。」(6節)

六、七節是第一次在嬰兒旁邊經過。看見她輥在血中,出生後沒有洗清。七十士譯本「血」是單數,但希伯來文中是多數,常指流血,可能因未清洗,結果因骯髒而有破損流血,發炎潰爛,是相當嚴重的病狀,若不急求救,很快就會死了。

對你說,你雖在血中,仍可存活。原文應作:對在血中的你說:你必存活。在血中存活,照希伯來文的涵義,是有真實的健康。在耶和華的恩惠中,生命力必旺盛。

「我使你生長好像田間所長的,你就漸漸長大,以至極其俊美,兩乳成形,頭髮長成,你卻仍然赤身露體。」(7節)

耶和華使她成長,如田間的蔬菜果樹一般,漸長而茁壯。這是神的自然界的命令(參閱創一22、28,九1、7)。這也是族長史事所描述的(十七20),蒙神賜福,必昌盛極其繁多。「優美」原意為高大,高眺十分動人。少女發育得十分健美,「頭髮」原意為「毛髮」,毛髮長齊,表明完全成熟,可以生育,有神的祝福,生兒養女,使家族繁榮。

但是這位少女仍十分清貧,甚至都沒有衣服遮體。她多麼需要人們的憐憫。耶和華要向她施恩。

「我從你旁邊經過,看見你的時候正動愛情,便用衣襟搭在你身上,遮蓋你的赤體。又向你起誓,與你結盟,你就歸於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8節)

這是耶和華第二次在她旁邊走過,她已長成,使神喜愛她,將衣襟搭在她身上。這是一種保護的動作,是締結婚姻的決意(參閱得三9)。

遮蓋赤體,遮去她的羞恥,使她有尊榮的感受,這是丈夫對妻子恩慈的動作。起誓與結盟是建立婚姻的關係。

「那時我用水洗你,洗淨你身上的血,又用油抹你。」(9節)

她再須經過洗淨的步驟。她在初生時,身上有血,應該清除,也需要用油抹身,保護皮膚。以幼兒處置的方法,現在是新娘準備的工作。身上的血是經期所致的,若有經血,應該清除,行潔淨的禮(利十五19起)。抹油也是新婦應有的潔淨與裝飾。可參考路得記三章三節。

「我也使你身穿繡花衣服,腳穿海狗皮鞋,並用細麻布給你束腰,用絲綢為衣披在你身上。」(10節)

繡花衣服是專為皇后製的(詩四十五15),也是為王室婦女所要的(士五30)。海狗皮是最上乘的皮貨,原為供會幕所用(出廿六14)。高貴的女子有細麻佈的衣服(箴卅一22)。所以這些都是高貴的衣服,將這新娘打扮起來,像是貴族的婦女。

「又用妝飾打扮你,將鐲子戴在你手上,將金鍊戴在你項上。」(11節)

在華美的衣服,還要配上珍貴的首飾。手鐲是重要的(創廿四22、47),項鍊也是尊貴的首飾(創四十一42)。

「我也將環子戴在你鼻子上,將耳環戴在你耳朵上,將華冠戴在你頭上。」(12節)

鼻環是巴勒士坦遊牧者女子的裝飾,可參考創世記廿四章廿二節。7耳環是圓形的裝飾物(民卅一50)。

華冠是在結婚的典禮中須佩戴的,在雅歌三章十一節,雖然那?是指新郎,其實新婦也戴的,正如中國舊時婚俗中的鳳冠,表示尊貴的身分。

「這樣你就有金銀的妝飾,穿的是細麻衣,和絲綢,並繡花衣。喫的是細麵、蜂蜜,並油。你也極其美貌,發達到王后的尊榮。」(13節)

衣著與裝飾方面,是重複以上的經節,加以概括起來。食品方面本來沒有提到,蜂蜜並油,可參閱申命記卅二章十三節。細麵是祭司喜提說的,可在創世記十八章六節,為招待貴賓之用(參閱王上四22)。可見新婦可有這樣的享受,是有王后的身分。

從何西阿書二章看,耶利華賜給以色列的,有豐饒的地土,豐富的食物,結果她給了敬奉的偶像。以色列人為求和平,向異族君王進貢的,就是耶和華賜給他們的,他們卻不向耶和華感恩。

「你美貌的名聲傳在列邦中,你十分美貌,是因我加在你身上的威榮。這是主耶和華說的。」(14節)

以色列雖為一弱小的民族,但有耶和華的福分,她的名聲得以傳到列邦。她的威榮是耶和華加給的。

歸納言之,八至十四節論述耶和華與以色列建立婚姻的關係,神在以色列身上裝飾,使她尊貴與華美。但結果如何,是下段所說的,實在令神失望與傷心。

本章十五章卅四節,從婚姻的歡樂,至失望與傷心,因為以色列誤用神賜給他們一切的恩惠。從十六至廿三節敘述淫亂的行動。事實上,十六至二十節有四項嚴責的罪狀。廿三節之後,廿六至廿九節歷數以色列與列邦的關係,以色列沒有獨立的精神,只倚靠耶和華。他們去投靠外邦,採取妥協的政策,隨從異教的迷信,終於引起神的忿怒,而遭受可怕的審判。

「只是你仗疬自己的美貌,又因你的名聲就行邪淫,你縱情淫亂,使過路的任意而行。」(15節)

以色列的失敗,是將神的恩惠來取代賜恩的神。她應該倚靠神,現在卻倚靠美貌與名聲。倚靠神才是正當合宜的,在詩篇中甚多這樣的論述(十三5,廿五2,廿六1,卅七3、5)。以西結卅三章十三節,他們倚靠自己的義,以為這樣就可存活。其實最重要的是順服,只靠自己的力量,一定失敗。所以以色列只倚仗自己的美貌與名聲就犯了罪。其實她的美貌是神為她裝飾的,她的名聲也是由於神高唢她,提拔她。

「淫亂」(z-n-h)一詞是十六章與廿三章的主要用詞,在十六章共十二次,廿三章有七次。其他形式(T-Z-N-W-T)在十六章有十一次,在第七章十一次,仍是原有的字根。除這兩章以外,本書並不多用(只在六9,二十30及四十三7、9)。

使過路的任意而行,是指外邦鄰近的,任意誘惑,以色列人都會隨從,毫不防範。

「你用衣服為自己在高處結彩,在其上行邪淫。這樣的事將來必沒有,也必不再行了。」(16節)

衣服已經在十節詳加描寫。在高處,似在六章三、六節所說的相同。那原是為紀念逝世的人,或一石堆或一石碑,可與巴力宗教的邱壇相似。以色列就在高處以彩衣吸引,好似在高處結彩一樣,可見這?邪淫,仍指宗教的敗壞,拜偶像的勾當,是離棄耶和華的舉動,惹耶和華發怒與傷心。

「你又將我所給你那華美的金銀,寶器,為自己製造人像,與他行邪淫。」(17節)

金銀與物質的財寶是耶和華所賜的,以色列人就取這些寶物製作偶像。在他們歷史中不乏事實可以佐證。出埃及記卅二章二至四節,他們要求亞倫為他們做牛犢,為作膜拜的對象。在士師記八章廿四至廿八節,他們要求士師基甸用金子製造以弗得,拜這行了邪淫,他們用金銀作任何偶像,尤其是與生產之神(fertility Gods)有關,所以拜偶像與行姦淫二者幾乎是不可或分的。

「又用你的繡花衣服給他披上,並將我的膏油和香料擺在他跟前。」(18節)

以華美衣服披上,是給偶像錦上添花,因為拜偶像都在於外觀美麗,弄成華貴的樣子。在耶利米書十章九節似有同樣的描述,來裝飾假神。偶像可能是十分可憎可厭的樣子,可參閱以西結書七章二十節及廿三章十四節,尤其是後者有十分可憎的人像。

膏油與香料原為婦女裝飾之用,現在當作供物來獻給假神。香料可能當作香來點燃,在偶像面前燒香,是一般敬拜的方式。這些都是指疬他們拜偶像的虛妄,是神不喜悅的。

「又將我賜給你的食物,就是我賜給你喫的細麵、油,和蜂蜜,都擺在他跟前為馨香的供物。這是主耶和華說的。」(19節)

細麵、油和蜂蜜是在十三節已經提說的,這?再以「食物」作為一個總稱,也都擺在偶像面前。這是何西阿書二章八節所說的相同,五榖、新酒和油又金銀都作為供奉的祭品。獻祭者認為這些是馨香的供物,可得疬神明的悅納。參考以西結書六章十三節,他們也有同樣的意圖。在十六章內兩次提說「主耶和華」(23、30節),只有耶和華是神,其他都是虛無的神明。所以這?主耶和華說話,是十分有權威的。

「並且你將給我所生的兒女焚獻給他。」(20節)

獻嬰孩的事,在本書廿三章卅七節再提及。但早在北國已經很盛行了(參閱王下十六3,十七17)。在南國瑪拿西王自己他這樣做(王下廿一6)。在欣嫩子谷的陀斐特,人在那?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王下廿三10)。「摩洛」原意為甘心祭。8在申命記(十二31及十八10),又利未記(十八21,二十2-5)都嚴加禁止,因為這是褻瀆上帝的名,當把這樣的人從民中剪除。

「你行淫亂豈是小事,竟將我的兒女殺了,使他們經火歸與他麼?」(21節)

你自己敬奉偶像,甘心墮落,已經是罪不可宥,現在竟犧牲自己的兒女,更是罪大惡極的事。這些孩子不是「你的兒女,而是我」的兒女。神惋惜那些幼兒,他們是無辜的,父母怎可這樣殘忍。耶利米書中提及這事(在二34,三24,七31,十九5,卅二35)。以色列人隨從這樣異教的惡習,早有律法禁止。他們實在是明知故犯。幼兒的生命在神看多麼寶貴,他們怎可那麼殘忍殺害呢?可知異教使人的理智與情緒都墮落,成為瘋狂反常的人。

「你行這一切可憎和淫亂的事,並未追念你幼年赤身露體輥在血中的日子。」(22節)

你已墮落到這樣的地步,怎可這樣忘恩負義?難道不記得幼年的日子?(參閱43節及何二17。可比較結廿三19及十六60)。

赤身露體,不僅一無所有,也是羞恥的狀態,在本章卅九節及廿三章廿九節再提及。如果當她輥在血中未蒙解救,必早夭折,怎有今日。但今日這樣淪落,實在不堪設想。

「你行這一切惡事之後,(主耶和華說,你有禍了,有禍了。)」(23節)

在本節的語句,有這樣的方式:「這事以後」(如在創十五1,廿二1)。這些惡事已經行了,也指神降下的災害。

「有禍了,有禍了。」通常是在結語的方式。這也可能是譴責的話。這在七十士譯本是省略的。

「又為自己建造圓頂花樓,在各街上作了高臺。你在一切市口上建造高臺,使你的美貌變為可憎的,又與一切過路的多行淫亂。」(24、25節)

高臺大概與高處(即邱壇)是同義字。圓頂花樓只在本章有,意義就不十分清楚。或者是指小山阜上建敬拜的地方,他們是要在那?拜偶像。

在街上在巿口,可能指寬廣之場所,是廣場或寬敞的地方,表明他們敬拜偶像是公開的,而且十分招搖,根本沒有顧忌。

她的美貌只是吸引與誘惑的淫態。她對過路的人甘願獻出身體,而且是多次重複的行動。這不是偶然被過犯所勝,而是恆常沉溺在罪孽之中,不知回頭,不肯覺悟,陷入無法自拔。

「你也和你鄰邦放縱情慾的埃及人行淫,加增你的淫亂,惹我發怒。」(26節)

埃及是巴勒士坦南邊的強國,成為牽制亞述與巴比倫的力量。參閱列王紀下十七章四節,十八章廿一節。在十七章十五至十七節與耶利米書卅七章五至七節,耶路撒冷也想投靠埃及與他們結盟。埃及當然有興趣接受以色列人來效忠,埃及是放縱情慾的,貪得無厭,多多益善。這就使以色列因投靠他們,更離棄耶和華,只一眛隨從埃及的假神,不忠的事增多,是屬靈的淫亂,惹神發怒。

「因此我伸手攻擊你,減少你應用的糧食,又將你交給恨你的非利士眾女,使他們任意待你。他們見你的淫行,為你羞恥。」(27節)

這是審判的宣告,似應在廿九節之後。廿八節以色列與亞述的淫行,廿九節以色列與巴比倫的淫行。因此廿七節宣判,使以色列在非利士的手中。

本節的背景可能是在主前七○一年,亞述的西拿基立認為猶大不可靠,去投靠埃及,與埃及聯盟,就索性將他們的土地給了非利士,非利士就妄行逼害的事,並且盡羞辱的能事。神也使他們在物質方面也有缺少,因為神伸手擊打他們。

「你因貪色無厭,又與亞述人行淫,與他們行淫之後,仍不滿意。」(28節)

淫行是羞恥的事,又是可憎的事,也是惡事。這是十分醜惡的事,但是以色列人沒有覺悟,更不悔改。拜偶像的事與貪色的一般,似乎在迷信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這是一種十分反常的慾念,無法滿足。在以色列外交的經驗中就是如此,在列強之下,左顧右盼,極力尋求解決的辦法,尋求安全的途徑。於是有時投靠埃及,有時投靠亞述,隨時改變,正如淫婦一般,人盡可夫,水性楊花,變心無常。

「並且多行淫亂直到那貿易之地,就是迦勒底,你仍不滿意。」(29節)

貿易之地是指迦南,因為迦南是做買賣的人。但是這?說是迦勒底(參閱十七4)。迦勒底與巴比倫(廿三14-18及23節),他們也是耶路撒冷周旋之對象,一直至耶路撒冷被毀,以色列人才知道自食其果,無法歸咎於他人。

這些都是明顯的例證,以色列人始終不能安心,以迷信尋求安全,但他們不悔改,不丟棄偶像,永遠無法得疬神的保障。

「主耶和華說,你行這一切事,都是不知羞恥妓女所行的。可見你的心是何等懦弱。」(30節)

凡行這樣的醜惡的事,只是妓女才是慣行的。「不知羞恥」可有不同的解釋。有的解釋為口舌隨意的婦女。9有人譯作跋扈的婦人。10有的就與中譯詞相同,不知羞恥,沒有道德的意念,肆無忌憚,放縱行為的淫婦。

可見你的心何等懦弱,「心」也可有不同的解釋,因為這字(lbk)與亞蘭文的用詞(lbtk)相似。後者可指怒氣。11我為你的懦弱而發怒。「懦弱」又可能是「因愛成病」,可見這是不正常的,也是不健全的。一切都在極不正常的狀態之中。

「因你在一切市口上建造圓頂花樓,在各街上作了高臺,你卻藐視賞賜,不像妓女。」(31節)

這?又在重複廿四、廿五節的描述,同時有一新的主題引入,在三十至卅四節,說明耶路撒冷不是妓女,或說比妓女更下流。妓女賣身為錢,但是她不是收錢,而是付錢。這是多麼不正常的現象,這些正描述耶路撒冷的光景。

她就這樣不知感恩,對丈夫不忠,喜愛新奇與特別,情願與別人淫亂姘居,也不願安分守己,作為一個貞潔的婦女。這就是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人之光景。

「哎,你這行淫的妻阿,寧肯接外人不接丈夫。」(32節)

淫婦自甘墮落,作賤自己,因為她不要丈夫,不願享受正常的美滿婚姻,卻去尋求婚外情,紅杏出牆,才可滿足好奇與無定的心。這是心理的病態,常在游移的狀態中,無法安定,也不能滿足。或者她為證明自己是否真的有吸引力,是否可用美貌來誘惑。她要看見別人上當,至於她要付出多少代價,她就不計較了。這是淫婦一般的心理,也十足反映耶路撒冷的實況。

「凡妓女是得人贈送,你反倒贈送你所愛的人,賄賂他們,從四圍來與你行淫。你行淫與別的婦女相反,因為不是人從你行淫,你既贈送人,人並不贈送你,所以你與別的婦女相反。」(33、34節)

她是勾引別人與她行淫,她只是願意付出,獲得只是一種滿足。以色列人去隨從外邦人也是如此。她必須向外邦進貢,而且付出極重大的代價也在所不計。在約雅敬投奔埃及,反叛巴比倫。西底家也犯了同樣的錯誤,都是得不償失。她(以色列)與別國不同,差異的就是她的愚妄,她故意違背,做出十分不值得的事。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人一直在愚妄中錯而又錯。

「你這妓女阿,要聽耶和華的話,主耶和華如此說,因你的污穢傾洩了,你與你所愛的行淫露出下體,又因你拜一切可憎的偶像,流兒女的血獻給他。」(35、36節)

有以上的論述,這?就有重要的結論(35-43節)。卅六至卅八節是耶和華要實施的刑罰。現在先是先知呼召她注意,要聽耶和華的話,然後有傳信者的方式(參閱六3,十三2,十八25,廿一3,廿五cs163,卅四7、9,卅六1、4以及卅七4)。

露出下體與傾洩污穢二者都是指疬淫亂的行為。這也是不知羞恥,放縱情慾的淫態。羞恥導致殘忍,缺少理性,為拜偶像,甚至殺害幼兒,流他們的血來當作祭牲,獻給假神。

這是屬靈的淫亂,也是道德的淫亂,性與暴力還是連在一起,不可或分。這就是為甚麼拜偶像甚至也有殺害的事,甚至殺害自己的兒女也在所不計。這是一種逆性的瘋狂,成為非人的行為,不再有父母對兒女的情愛與照顧,是很難想像的罪惡,但竟然在古代近東盛行,甚至連神的子民以色列人都會干犯。

「我就要將你一切相歡相愛的,和你一切所恨的,都聚集來,從四圍攻擊你,又將你的下體露出,使他們看盡了。」(37節)

這是宣判的話,將所有犯姦淫的,都聚在一起受審。淫婦應受刑罰。丈夫娶那婦人,目的是要建立一個完美的家庭,使家庭在社會中,成為一個完美的單位,堅定社會的生活,以造福人缰。現在因妻子的不貞,足以破壞家庭,使社會解體,可見淫亂的罪多麼嚴重。

原文應作:看哪!我要……耶和華自己來執行,相歡相愛的只是情慾方面的,那些人那有真正的愛情?以色列與列國交往,也只是利之所趨,或求一時的安逸。拜偶像與犯姦淫有相似的心態。結果彼此攻擊,互相出醜,盡羞辱的能事。

他們相歡相愛,又彼此攻擊,愛與恨似乎是不可分的,正如廿三章所說的,愛與恨交織在一起。

在此處耶和華要羞辱她,露她的下體,在卅九節露她下體的是仇敵,仇敵要羞辱她,使她無地自容。

這就是淫亂者必有的結局。以色列長期在混合的宗教中,犯屬靈的淫亂,在道德上如此,在政治上也三心二意,以宗教的方法來苟安,最後必自作自受。

「我也要審判你,好像官長審判淫婦,和流人血的婦女一樣。我因忿怒忌恨,使流血的罪歸到你身上。」(38節)

耶和華要自任審判官,照律法規定,淫婦應處死刑,神也必自行判處及執行死刑(參閱申廿二22;利二十10)。

淫亂與凶殺有同樣的罪,所以淫婦與流人血的婦女必被判一樣的刑罰。她們是否因對方愛情不專而忿怒忌恨最後以流血為目的?凶殺的原因無論是甚麼,必須算是凶殺的罪。

「我又要將你交在他們手中,他們必拆毀你的圓頂花樓,毀壞你的高臺,剝去你的衣服,奪取你的華美寶器,留下你赤身露體。」(39節)

他們是指以色列相好的,其實是仇敵,不是情人。他們所做的,完全是拆毀的工作(十三14,廿六4、12,三十4,卅六35、36,卅八20)。他們也作毀壞的工作(廿六9、12)。

衣服與首飾都除去,就失去了尊貴與華美,留下的只是赤身露體,不僅羞恥,也在窮乏之中。耶和華給予以色列的,全都消失了,他們就不再有尊榮與美麗,因為神的刑罰在他們身上。

「他們也必帶多人來攻擊你,用石頭打死你,用刀劍刺透你。」(40節)

在上節這淫婦遭受羞辱,是丈夫把她休了,也是她自己甘心離棄丈夫。照古時近東的習俗,丈夫可剝去她的衣服,使她赤身露體地離開夫家,並被咒詛。12

現在再在眾人面前處死(利二十10),用石頭打死(申廿二23起)。由於這是出於社會的公憤,屍體都須支解,成為婦女們的鑑戒。13

此處提說刀劍刺透,不知是否指古時那種酷刑?但他們帶多人,猶如軍隊的集合(本書十七17,廿六7,卅二3、22起,卅八4、7、13、15)。這?可能指真正的軍隊,是侵略者前來集合,為攻擊耶路撒冷,是他們被殺,被剝奪淨盡。

「多人」原意為「會眾」,原是指社會民眾集合敬拜,或執行律法,行司法的事,以維謢社會的安寧。14

「用火焚燒你的房屋,在許多婦人眼前向你施行審判,我必使你不再行淫,也不再贈送與人。」(41節)

這?必指耶路撒冷城為火焚燬,也是耶利米屢次提說的(卅二29,卅四22,卅七8,卅八18)。古時列強奪取一城,必以火焚燒(可參閱王下廿五8起),是有計畫性的破壞與毀滅。

在許多婦女面前,因為婦人是指國家,所以耶路撒冷的毀滅,是在列國面前,眾目昭彰的事。在廿七節非利士眾女,就是指城邑,也是以婦人為表象。

耶路撒冷原為淫婦,好似娼妓一樣賣淫。現在既要被毀滅,就「不再贈送與人」,指她無法再賣淫,蹧踐自己了。這是要回溯她原有的恥行(參閱31下-34節)。

「這樣我就止息向你發的忿怒,我的忌恨也要離開你,我要安靜不再惱怒。」(42節)

提到忿怒與忌恨,是重複卅八節的話。在廿一章十七節:忿怒要止息,又在廿四章十三節,也有同樣的話。這?不是安慰的話,以為神不再刑罰,神要收回祂的審判。相反地,這?是說,神不會止息忿怒,一直到祂的刑罰完全施行,毫不留情。到做完這審判的事。

「安靜」原意為「休息」,神若不做完審判的事,是不會休息的。參閱五章十三節:「我要這樣成就怒中所定的,我向他們發的怒氣止息了,自己就得疬安慰。」可見神必施行審判,但是祂作完之後,才得安靜、安息與安慰。以後只有恩慈,不再有忿怒。這正如詩人所說的:「你的怒氣不過是轉眼之間,你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詩三十5)。

「因你不追念你幼年的日子,在這一切的事上向我發烈怒,所以我必照你所行的報應在你頭上,你就不再貪淫行那一切可憎的事,這是主耶和華說的。」(43節)

耶路撒冷是忘恩負義的以色列人,因為他們不追念幼年的日子。在本章三至五節,當幼年時那種無助無望的日子。在六至十四節,當幼年時那樣蒙受耶和華恩惠的日子,他們非但沒有感恩,反而向神發烈怒。其實原意不是他們向神發怒,而是他們惹動神的怒氣。在這一切的事上,使神生氣甚至忿怒。現代中文譯本較為正確:「反而做這一切事來激怒我……」15由於這句話的開端有否定詞(Negative particle),所以有譯作:「你們並不敬畏我」,因為「發怒」作為「懼怕」,可有敬畏的涵義。可比較耶利米書二章十九節:「不存敬畏我的心」。16

這否定詞也可作為問句,如現代中文譯本作,「你做了這許多可惡的事,為甚麼要加上淫亂呢?」有的仍將語句否定,「你沒有存心轉離你一切可憎的事。」這是亞蘭文譯本的意譯。

這?似乎反映耶路撒冷一般的反應,他們認為先知有點言過其實,事態沒有那麼嚴重,耶路撒冷淫行不會這麼可怕。所以先知特別加強語氣說:看哪!耶和華必照你所行的報應在你們頭上!報應就是將你的行為帶到你頭上,不但有刑罰降在他頭上,也是以刑罰的事反映他一切的惡事。

十六章三至四十三節論耶路撒冷不忠,可從不同之角度來研究。此處正如十五章以耶路撒冷為中心(參閱五5)著重以色列蒙揀選之整部歷史。從神呼召他們蒙受揀選的恩典說起,看他們怎樣回應。

以色列的出身是微賤的,先知並非設法規避。以色列為了他們被揀選就十分誇耀。其實如果溫習他們的根本,只是迦南人的背景,亞摩利人、赫人,就覺得很自卑了。再看他們為生存而掙扎,好似棄嬰被扔在曠野,也更應想到耶和華奇妙的恩典。所以他們若真有甚麼可誇,應誇神的慈愛。

當神在曠野路過的時候,看到那可憐無告的女嬰,沒有像祭司與利未人視而不見,無動於衷(路十29起)。他動了慈心,立即救助,使她得以從死?逃生。祂愛護備加,使她一直蒙福。如今她長得好似一朵花,盛開疬,發散出青春的芳馨。神將她再加以裝飾打扮,用華美的衣飾服裝,又有貴重的飾物,使她雍容高貴。這就是先知看神子民的情況,怎可不歌頌讚美,表達感恩的情懷?

但是可悲的事終於發生了。神的百姓竟然以華麗與尊貴當作炫耀的驕傲,任意糟蹋,將尊榮變為羞辱,自甘墮落是無法饒恕的,今日我們信徒應該受警戒,免得審判從神的家起首(九6)。

以色列墮落至此,在三十至卅四節甚至說到她好似淫婦以獻身與貼錢的方法來發洩求一己之滿足,可說是愚蠢到極度,連外邦人都不能想像。因此,在歷代的拉比解釋中,幾乎無法接受這樣的話,因為將神的百姓過分的眨值。但是這確為耶路撒冷的實況,以色列人干犯大罪的事實,他們拜偶像,行邪淫,行可憎的事。

{Section:TopicID=191}(2)教訓與應許(十六44-63)

本章第二部分,自四十四至六十三節可以成為一個單元,與一至四十三節第一部分,雖是論述同一主題,但時間似有分別。第一部分是在耶路撒冷淪落之前,是預言的。第二部分是在城亡之後,是回顧的,二者都是以耶路撒冷為婦人,且以第二人稱單數「你」來對話。但是第二部分不是第一部分寓意的續篇,而是以講道的方式。格言「母親怎樣,女兒也怎樣。」有其母,必有其女(在44節)。再看三節,耶路撒冷的母親是赫人,是否也真是完全與外邦人一樣罪惡呢?在這一段,幾乎不提以色列與耶和華有婚姻的關係,但以色列破壞了聖約,卻在五十九節提及。「耶和華要追念在你幼年時與你所立的約,也要與你立定永約。」(60節)。第一部分的聖約再經重複。在四十五節提到厭棄丈夫和兒女。關於淫亂的事不多提說,只有在五十八節提到「貪淫」,也是五十七節的解釋。

在第二部分,有人再分為兩大段:(一)四十四至五十二節;(二)五十三至六十三節。前者先知似在耶路撒冷傳講。後者不在耶路撒冷。前者指耶路撒冷恢復,後者指撒瑪利亞與所多瑪二者,與耶路撒冷一同恢復。可見二者仍有十分密切的關聯。

這部分(44-63節),如果真是在以色列人散居在別處的時候,先知所傳講的,那麼很可能是在埃及,因為先知在埃及居住的時間最久。這樣說來,就不再在被擄之地巴比倫。時間也較晚,因為他預見撒瑪利亞也將與耶路撒冷一同復興,這是整個民族的復興(四4-6,卅七15-23,卅九25,四十七13-四十八35)。

「凡說俗語的,必用俗語攻擊你說:母親怎樣,女兒也怎樣。」(44節)

在原文一開始似可用驚嘆號來表明這語句:「看哪!」或者可譯為「你看」,俗語說得好……在廿一章五節,以西結又用俗語來說明。十五章的引言也有。箴言廿五章十一節:一句話說得合宜,就如金蘋果在銀網子?。所以合用的俗語箴言,實在可以解釋真理。

耶路撒冷的母親是敬奉異教的,因為那地原是外邦人的地,但以色列蒙神呼召,獲取那城,要成為敬拜耶和華之聖城。如果以色列人不認識耶和華的恩惠,不遵行神的旨意,就完全失去神的恩慈,甘心墮落,落在神審判之下。

「你正是你母親的女兒,厭棄丈夫和兒女。你正是你姐妹的姐妹,厭棄丈夫和兒女。你母親是赫人,你父親是亞摩利人。」(45節)

從家庭的關係來看,耶路撒冷有母親與姐妹,都是以迦南為根源的。母親是赫人,父親是亞摩利人,已經在第三節提說。現在要包括所多瑪與撒瑪利亞為姐妹,也都有迦南的背景。所多瑪與撒瑪利亞及耶路撒冷二者不盡相同,原應溯源至埃及(參閱23章)。撒瑪利亞原為暗利所建(參閱王上十六23-24),在主前第九世紀的史事。事實上,古代以色列是西部的閃族,嚴格說來,沒有純淨的希伯來人(參閱士一27-36,三1-6)。

在耶路撒冷的鄰近,有許多迦南的城巿。照約書亞記九章三至廿七節,約書亞曾與基遍人結盟,結盟的還有基列耶琳、基非拉、比錄,以致不能殺滅他們。掃羅曾殺基遍人(撒下廿一1-6),使比錄人也逃跑(撒下四2-3)。由於掃羅殺迦南人,引起他們的仇恨,而有報復的意圖(參閱撒下廿一2)。大筢王比較寬容,也願容納外邦人。此處(本章)以耶路撒冷為猶大,以撒瑪利亞為以色列,又以所多瑪為迦南,將這三者相提並論。

她們三個婦人都厭棄丈夫和兒女,沒有特別說到她們淫亂。雖然在廿三章撒瑪利亞與耶路撒冷都是以耶和華為她們的丈夫,卻不將所多瑪與她們並列。這?提到丈夫,主要是為著重兒女。在古時,城巿是居母親的地位,而居民為兒女。在本章二十、廿二節,以西結特別提到兒女作為獻給假神的供物,比一切的淫行更罪惡。所以這?的重點是指母親不好好照顧兒女,連父親也有責任,再加上婦女不善待她們的丈夫。這些都是描述城巿的罪惡。

當時婦女兩宗極大的罪惡,棄嬰與殺嬰獻祭,在迦南地有這迷信的惡習,在耶路撒冷有這影響,令先知驚怕與忿恨。耶路撒冷原有迦南異教的背景,她的母親怎樣,她的女兒也會怎樣。母女的影響如此,那麼父子的影響如何呢?於是有十八章的解釋。

「你的姐姐是撒瑪利亞,他和他的眾女住在你左邊。你的妹妹是所多瑪,他和他的眾女住在你右邊。」(46節)

這?只提到姊妹,並不強調前後:姐姐或妹妹。事實上所多瑪應該是最早的,在族長時代就存在了(創十四19)。撒瑪利亞在建立的時候,所多瑪已不復存在了。但撒瑪利亞在與耶路撒冷同時存在,比耶路撒冷重要,所以她與其他撒瑪利亞鄰近的城巿,好似眾女一般,成為極大的力量。至於所多瑪,原來並不是很大的地方,但若代表迦南,就成為迦南人在以色列一點餘剩的力量,正如以斯拉記九章一節所提說的。所以所多瑪成為妹妹,只表明殘餘的迦南人。

左邊與右邊,實際是北方與南方。撒瑪利亞在耶路撒冷之北,而餘剩的迦南人以所多瑪代表,則在耶路撒冷之南。耶路撒冷的左右與南北,都是敬奉假神偶像的。

歸納言之,姐姐與妹妹不是照時間或年齡之區別,而在力量與規模,甚至指她們罪惡的程度。

「你沒有效法他們的行為,也沒有照他們可憎的事去作,你以那為小事,你一切所行的,倒比他們更壞。」(47節)

「你沒有……」可作為一個問話的方式。你不是效法他們的行為?不是也照他們可憎的事去作嗎?17

照中譯詞:你以那為小事,是表明效法他們的事還嫌不足。效法他們的行為,照他們可憎的事去作,不算大事,耶路撒冷還要變本加厲呢!18

「小事」的譯法因該字不甚清楚而有困難。一般學者都認為應譯為一點點時間、不久、很快,你一切所行的,比他們壞得多了。19

「主耶和華說,我指疬我的永生起誓,你妹妹所多瑪,與他的眾女,尚未行你和你眾女所行的事。」(48節)

耶和華指疬祂的永生起誓,再一次強調祂嚴正的宣告。所多瑪的罪惡是眾人都公認的。所多瑪的繁榮也是大家從傳說中甚為熟悉。創世記十三章十節說:那地如同耶和華的園子,於是驕傲、縱情以及淫穢充斥。創世說十九章五節的同性戀,以及利未記十八章廿二節及二十章十三節提到的罪惡:與男人苟合。所多瑪罪惡的原因在於太富有正如申命記說八章十二節與卅二章十五節的說法,豐富使人心高氣傲。所多瑪雖然犯罪,但還不及耶路撒冷那麼的罪惡。

「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49節)

他們的罪孽不僅是淫亂,也不負社會的責任,不去扶助困苦和窮乏的人,在創世記十八章二十節:耶和華說,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甚重,聲聞於我。這是甚麼聲音呢?可能是指被欺壓者的呼聲。社會的不法事增多,人只翆於安樂,許多人都只以財利為主,要不義之財,將自己的逸樂建築在窮人的痛苦上。

他們不扶助窮人的手,反叫窮苦者的手發钼(參閱耶卅八4)。

「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便將他們除掉。」(50節)

這還是要回到創世記十八章二十節的話:當耶和華聽見窮困人冤聲的時候,祂說:「我現在要下去,察看他們所行的,果然盡像那達到我耳中的聲音一樣麼?」所以神一看見,便將他們除掉。這?提到可憎的事是甚麼呢?一定包括拜偶像的事,常被描寫為可憎的事。這也與淫亂相聯。更可包括社會不義不法的事。所以神就將他們全然除掉了。神公義的審判終於臨到所多瑪。

「除掉」原意為挪移,在此處必指除滅。這也指日後當以色列人進迦南時,將迦南人除掉。所多瑪是迦南人的代表。

耶和華是鑒察的主,祂自己看見所多瑪一切的惡行,祂與使者一起去察看(創十九1、13)。神一直沒有輕易放過他們。

所多瑪的毀滅,一直對以色列人是警戒,成為前車之鑑,叫他們不可犯類似的罪。現在耶路撒冷的罪有過之無不及,怎可逃避耶和華的忿怒呢?

「撒瑪利亞沒有犯你一半的罪,你行可憎的事比他更多,使你的姐妹因你所行一切可憎的事,倒顯為義。」(51節)

撒瑪利亞與耶路撒冷比較,似乎犯罪還少。姐妹不僅是撒瑪利亞,也有所多瑪,在四十五節也再提及。主題反映在耶利米書三章六至十一節,特別指以色列淫亂的罪。尤其在十一節:背道的以色列,比奸詐的猶大還顯為義。可見耶路撒冷敬奉偶像的罪實在可怕。

在本書廿三章五至八節,也有類似的論述,這與早期的先知信息,有關聯的見解,如何西阿、阿摩司及以賽亞,尤其是關於拜偶像與淫亂的事。

「你既斷定你姐妹為義,就要擔當自己的羞辱,因你所犯的罪比他們更為可憎,他們就比你更顯為義,你既使你的姐妹顯為義,你就要抱愧擔當自己的羞辱。」(52節)

耶路撒冷犯罪深重,已成為確實的事,他就必須承受當受的刑罰,擔當自己的羞辱。這不再是刑罰的一種威脅,雖然在希伯來文的文法(未完成式cs16 Imperfect)指將來的事,成為現在的威脅。但這文法的結構,也可當作一項命令,叫耶路撒冷來接受與承當。

「斷定」一詞,與原意甚有出入。照字義應為「參予」或「代求」,參予的實意為「說項」,就是為耶路撒冷的姐妹說好話,使神仍饒恕她們。亞伯拉罕曾為所多瑪代求,希望她的罪不致成為神忿怒的原因。如果其中有少數義人,那城仍可勉強算為義的,就不必受刑罰了(參閱創18章)。至於為撒瑪利亞代求,為她緩頰的事,可能是指先知的意願與行動。但是撒瑪利亞與所多瑪最後仍是被毀滅了。如果她們的罪比耶路撒冷的還輕,尚且不能免罪,耶路撒冷又怎能逃避呢?所以她必須承當,無可推諉。

耶路撒冷所犯的罪比她們更為可憎,從字義研究,「可憎」可譯為「可怕」,「令人震驚」。在動詞的用法(Hiphil-Causative idea),表明耶路撒冷自行形成那種可怕的狀態,可見她的罪更是明知故犯,罪不可宥。

「顯為義」是法律的名詞,通常的用意,是指不被定罪,宣判無罪,在比較之下,那兩個大城幾乎可算為無罪。但神既稱她們有罪,並加以毀滅,耶路撒冷怎可倖免?這?完全以辯論的方式。20

最後一句話:「你就要抱愧擔當自己的羞辱。」是概括四十四至五十二節的經義。耶路撒冷已經被宣判,罪已經定了,無可挽回,無法否認,不容推諉。唯一的態度是謙卑地承當,俯首認罪,再等候耶和華的憐憫。

在這一段內(53-58節),先是復興的應許(53-55節)。她們受刑罰是必然的,但是復興並非不可能,被擄的必可歸回,毀壞的仍得重建。目前的情況還不能這樣樂觀,耶路撒冷仍在羞辱之中(56-58節)。

這段與上段仍有極密切的關係,例如五十四節與五十二節,五十五節與五十三節。上下文連貫地閱讀仍有必要。

「我必叫他們被擄的歸回,就是叫所多瑪和他的眾女,撒瑪利亞和他的眾女,並你們中間被擄的,都要歸回。」(53節)

復興的應許在此處的重點,在於「被擄的歸回」,「歸回」原意為「恢復」,被擄也指他們困苦的境況,正如約伯記四十二章十節「從苦境轉回」。英譯詞為 Restore their fortunes。21現代中文譯本作:「重新繁榮」。

「你們中間」,是指撒瑪利亞與所多瑪的地理環境,在耶路撒冷之南與北,正如四十六節提到的右邊與左邊。如果參照四十七章十三節至四十八章廿九節的理想地圖,支派的位置就與先前的不同,沒有那麼準確。北方的支派甚至在耶路撒冷之南。那些外邦人(所多瑪與她的眾女),就散居在許多支派之中(四十七22-23)。

「好使你擔當自己的羞辱,並因你一切所行的,使他們得安慰,你就抱愧。」(54節)

回到耶路撒冷,她仍應擔當自己的羞辱,是罪惡帶來的羞恥。耶路撒冷有更多的罪,以致相形之下,她們撒瑪利亞與所多瑪還可得到「安慰」,安慰表明寬容自己,也在神審判臺前求情,究竟罪還未到最壞的地步。有人認為「安慰」一詞也是法律用語,在受審時的辯護,求法官減刑。22

但是耶路撒冷無法得疬寬恕,不得減刑,必須承當應受的刑罰,抱愧不已。

「你的妹妹所多瑪和他的眾女必歸回原位。撒瑪利亞和他的眾女,你和你的眾女,也必歸回原位。」(55節)

歸回原位,不是回到罪惡的情況,而是恢復原有的興盛。所多瑪因罪惡而毀滅,早成眾人的俗語。以後耶路撒冷也會成為鄰邦非議的對象。

至於他們怎能恢復昔日的榮華,先知並沒有清楚地交代。可能他無意作詳細的解釋,因為他的重點實在是耶路撒冷,他也多麼希望耶路撒冷肯徹底悔改。這已經是遲了,但還沒有太遲,仍有機會,雖然這是最後的機會。事實證明,他們確坐失良機,耶路撒冷毀壞的事已成定局,雖然仍有復興的希望。

「在你驕傲的日子,你的惡行沒有顯露以先,你的口就不題你的妹妹所多瑪,那受了凌辱的亞蘭眾女,和亞蘭四圍非利士的眾女,都恨惡你、藐視你。」(56、57節)

在耶路撒冷驕傲的日子,是她極盛的時日。那時她的繁榮使她看不見自己的過犯,容易自大,以為自己還能端正,自以為義,無形中就驕傲起來,目空一切。

那時,耶路撒冷認為所多瑪、亞蘭與非利士十分不堪,甚為不齒。他們犯罪作惡,以後遭受毀滅,是應有的刑罰。這是大家都公認的(如摩四11;賽一9起,三9,十三19;耶四十九18,五十40)。

亞蘭是敘利亞(七十士譯本),也有作「以東」(敘利亞文譯本)。在廿五章十二節(提到非利士,是在15節)。卅六章五節,提到以東人心存仇恨,他們是以色列人的仇敵。亞蘭是耶路撒冷的仇敵,這是在其他經文中所未曾提說的。

但以前你所不齒的,現在你成為他們不齒的。他們都恨惡你、藐視你。

非利士沒有像以東那麼鄰近,但不僅在此處,也在廿五章再提說。在廿五章二至十二節,特別再提摩押人與亞捫人,他們是以色列的世仇。

「耶和華說,你貪淫和可憎的事,你已經擔當了。」(58節)

本節與五十二節相同,只是在五十二節,他們擔當的是羞辱,此處所擔當的是貪淫和可憎的事。本來羞辱就指罪惡而已。但「擔當」一詞原有法律的涵意,所以有的英譯詞就加上「刑罰」,耶路撒冷是因貪淫和可憎的事,而擔當刑罰。23

「可憎的事」是在二至四十三節所強調的,可參閱二、廿七節及四十三節。自五十六至五十八節,耶路撒冷的現狀,看不見神所應許的復興(53-55節)。耶路撒冷的惡行顯露,是淫亂的事必因此毀壞(35-41節),於是引起鄰邦的譏刺(25章,卅五10-卅六5)。五十七節:「恨惡」,在廿八章廿四、廿六節也出現,是以西結書所特有的。

綜合四十四至五十八節,耶路撒冷的罪刑是無可逃避的,她怎可以蒙神揀選而自覺安全呢?她自以為義,結果比她姐妹更為淪落。神不會因為揀選她而只恩待她,祂的憐憫也必同樣會臨到其他失落在罪中的。這就是使徒保羅在羅馬書十一章所論述的真理。

從五十九至六十三節,以神的信實作結。神已經應許未來的復興。聖約是與耶和華為以色列所締結的,是以婚約為架構的(8節)。這是本書所強調的,除本章八、五十九至六十二節外,還有在卅四章廿五節,卅七章廿六節,四十四章七節,也可參閱十七章十三至十九節,二十章卅七節。24

先知要以色列「追念」(22、43節),但是他們沒有,是耶和華「追念」與他們所立的約(60節)。因此先知勸導他們必須「追念」,而自覺抱愧(61、63節)。可見「追念」是本段的鑰字。

「主耶和華如此說,你這輕看誓言,背棄盟約的,我必照你所行的待你。」(59節)

耶路撒冷背棄盟約,是指八節的婚約。又指四十三節她不追念幼年的日子,就是與她建立婚姻的關係,愛顧她。

輕看誓言,是申命記提說有關聖約的誓言。如果不守約,就是自行咒詛的(申廿九11、13、18起)。25

「我必照你所行的待你。」你若背向我,我也必轉背離開你。你不信守誓言盟約,我也必不看顧你。神不會背約,背約的是以色列,所以她必須承當刑罰,承受後果(參閱利廿六23、27、40起)。

「然而我要追念在你幼年時與你所立的約,也要與你立定永約。」(60節)

然而「我」,這代名詞是特別著重的,可譯作「唯獨我」。在強烈的對比下,你儘可背棄與輕看,我則不然,我仍要維持原有的應許,因為神是始終信實的。

「立定」不是原有的建立,不是另立一個新約。這?是指原有的約予以認可與建立。例如在創世記十七章十九、廿一節:「我要與他堅定所立的約。」利未記廿六章九節以及申命記八章十八節也與同樣的用詞及涵義。

在此處,是堅定「在你幼年時與你所立的約」,這是永約,是不可破壞的,在將來與在過去一樣,神的信實始終不能改變。「永約」在卅七章廿六節及卅四章廿五節,以平安的約作為永約。以色列人受刑罰不會是長久的事,刑罰過去之後,就有平安,可見這是神的應許。這平安卻是永久的,這是永約。

如果永約是新約,不是另立的,而是堅定的,有新心與新靈(在十一19-20以及卅六25-28)。

「你接待你姐姐和你妹妹的時候,你要追念你所行的,自覺慚愧,並且我要將他們賜你為女兒,卻不是按疬前約。」(61節)

「你接待」是指她接受神的恩惠的賜予,可參考民數記卅四章十四節起,也有約書亞記十三章八節及十八章七節承受及得疬產業。

姐姐和妹妹,不僅是撒瑪利亞與所多瑪,也包括她們的眾兒女,除這兩大城巿之外,也包括所屬的鄉鎮,都賜給耶路撒冷為女兒。那就是在耶路撒冷為首都的時候,其他都隸屬於她,她成為眾城之母。這也指全國統一,在耶路撒冷之管治之下,如在大筢的治理之下(卅七15-22)。在本書四十至四十八章,新耶路撒冷要建立起來,不僅有聖殿,也有耶和華的寶座(四十三7),耶和華就在那?(四十八30-35)。「耶和華的所在」是這城的名,照以西結所說,幾乎除耶路撒冷之外,還有一座城,在耶城之南,在伯利恆。這當然仍隸屬於耶城的。26這是日後復興的氣象。

那時回想以往所行的,必感到莫大的慚愧,不僅為以前的罪懊悔,而且也為神的恩慈而感不安。神不因她那麼悖逆而離棄,仍舊眷顧她,施恩給她。

本節最後一句話在解釋方面有困難:「不是按疬前約」。「前約」不是原文直譯的,因為這?只提到「約」。一段英譯詞:「不是按疬你的約」。有的譯作:「不在你的約之外」。27這是指耶路撒冷沒有信守神的約。中文的意譯「前約」,指以色列人破壞聖約,仍是正確的解釋。

這句話有譯為:「雖然她們不能參予這約」,表明耶路撒冷姐妹撒瑪利亞及所多瑪成為女兒,卻不能參予這聖約,也是很好的解釋。28

亞蘭文譯本作:「雖然你不曾守律法」,猶太拉比的解釋:「不是因為你們信守聖約,而是由於我恆常信實。」29

「我要堅定與你所立的約,你就知道我是耶和華。」(62節)

耶和華與以色列立約,並不包括所多瑪,雖然撒瑪利亞的以色列人也在這聖約之內,卻不包括撒瑪利亞之外邦人。所以神堅立聖約,並無修改與增刪,仍維持原有的約,並且加以重申與加強。在另一方面,姐妹成為女兒,當然可以享受母親在聖約的福分,女因母貴而得福,確是合理的,因此,「認識的方式」再以作結,更強調神信實的應許:「你就知道我是耶和華。」

「好使你在我赦免你一切所行的時候,心?追念,自覺抱愧;又因你的羞辱就不再開口,這是主耶和華說的。」(63節)

認識耶和華,也體驗祂赦罪的恩典,就會心?追念,在神面前羞慚莫名,只有謙卑地靜默。以色列這樣悖逆不忠,耶和華仍願與他們恢復密切的關係,是我們很難明白的,但只知道神的道路高過人的道路(賽五十五6-9)。

耶路撒冷在過去雖比她的姐妹更為可憎,但現在得蒙復興,竟比她姐妹有更多的神恩,甚至她們隸屬於她,如她女兒一般,這也是很難的解釋。耶路撒冷成為母親,成為全地最中心的大城、首都,是耶和華的永遠計畫,祂自行堅立永約,人們必須認識耶和華,不僅是以色列人,也是所有的外邦人。



1 G. Hoelscher, Hesekiel, der Dichter und das Buch, 1924.

2 W. Zimmerli, Ezekiel 1, 334-335.

3 Martin Noth, "Amoriter", Die Religion in Geschichte und Gegenuart, 1, 328.

4 E. Cavaignac, Les Hittites, L~orient ancient illustre* 3, 1950; O.R. Gurney, The Hittites, 1952; A. Goetze, Kleinasien, Kulturgeschiclite des Alten Orients, 5, 1957.

5 H. Ploss, Das Kinds, I, 1911, 160ff. B. Nyberg, Kind und Erde, 1931, 170-94, R. Tolles, Untersuchungen zur Kindesaussetzung bei den Griechen, 1941, 78-91.

6 H. Granpuist, Birth and Childhood Among the Arabs, 1947.

7 Kurt Galling (ed.) Biblishes Real Lexikon, 1937, 30-35, 398-402.

8 O. Fissfeldt, Molk als Opferbegriff im Punischen u. Hebra/ischen u. das Ende des Gottes Molech.

9 G.R. Driver, "Ezekiel: Linguistic and Textual Problems," Biblia, 35 (1954) 145-159, 299-312.

10 John W. Wevers, Ezekiel, 126.

11 W. Zimmerli, Ezekiel, I, 328.

12 J. Montgomery, Aramaic Incantation Texts from Nippur, 1913, 17, 190.

13 H. Cohen, `at `ones% haseqila, 1962.

14 J. Milgrom, "Priestly Terminology and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tructure of Pre-Monarchic Israel," Jewish Quarterly Review, 69 (1978), 73.

15 Moshe Greenberg, Ezekiel, 1-20, 288.

16 這也是七十士譯本、戬利亞譯本及亞蘭文譯本的譯詞,參閱 Mashe Greenberg, Ezekiel, 1-20, 288.

17 Moshe Greenberg, Ezekiel 1-20, 272.

18 John W. Wevers, Ezekiel, 130

19 W. Zimmerli, Ezekiel I, 331, John W. Wevers, Ezekiel, 130.

20 B. Gemser, "The rib-or Controversy-Pattern in Hebrew Mentality," Wisdom in Israel and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ed. M. Nath and D.W. Thomas, 1955, 120-37.

21 William H. Brawnlee, Ezekiel 1-19, 242; Moshe Greenberg, Ezekiel 1-20 273, 都是根據一般的譯詞,見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及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22 W. Vischer, "Jerusalem du hast deine Schwestern gerechtfortigt durch alle deine Grevel, die du getan hast, Hesehkiel 16," in Verso/hnung zweichen West und Ost, 1957, 16-38.

23 如 RSV. 參閱 John W. Wevers, Ezekiel, 132.

24 Walther Eichrodt,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1, tr. J.A. Baker, 1961; G. von Rad, OT Theology 1, 129-135.

25 M. Weinfeld, Deuteronomy and the Deuteronomic School, 1972, 62f. 102ff.

26 William H. Brownlee, Ezekiel 1-19, 251.

27 Loc. cit.

28 W. Zimmerli, Ezekiel 1, 333.

29 Moshe Greenberg, Ezekiel 1-20, 292, 引用猶太解經家 Rashi 的話。



本章概要

第十六章為本書最長的篇章,通常分為三段:(一)二至四十三節;(二)四十四至五十八節;(三)五十九至六十三節。每一大段都以「這是耶和華說的。」中譯本在五十九節「耶和華說」應置於末端,也應譯為:這是耶和華說的。

在第一大段,重點在以色列民族被揀選、蒙眷顧,得疬婚姻的福分。她原只是棄嬰在野地,是神的救助與撫養,使她長成,是神的看顧,使她華貴秀美。結果她因美麗而縱情,自甘墮落,淪為娼妓,甚至比娼妓更為下賤。她不愛惜自己,甚至也不愛惜兒女,任意作賤自身,殺害幼嬰,獻給假神,敬奉偶像。所以神處以極刑,除滅她。

在第二大段,耶路撒冷在比較之下更為卑下。她生母遺棄她,卻遺留劣根性,母親怎樣,女兒也怎樣。她的姐妹也都一樣,她們(撒瑪利亞與所多瑪)同樣墮落,只是比她相比,竟然能顯為義。耶路撒冷因淫亂與行可憎的事,只有自行擔當羞辱。

在第三大段,耶路撒冷雖可蒙神恩,得以復興;然而回憶過往,必感羞慚。但是神仍是得勝的,祂的永愛除去一切罪孽,祂的永約使以色列不僅仍保有揀選的恩典,也在耶路撒冷得疬尊榮,成為耶和華所在的中心。

這三段顯然有很密切的關係,因為第二大段有一個極大的轉變,但三個婦人的淫亂仍是在主題之內。第三大段又有一大轉變,由姐妹成為女兒,是耶路撒冷將來復興之現象。第一大段幼年之婚約,第二大段姐妹的比較,第三大段再論盟約,回復原來之主題,確形成十分明顯的結構。

說到主題,其實是以家庭關係為中心,女兒與姐妹。她們作的是可憎的事,以後應追念以前所行的。在信息中,又有比較與對比。幼年獲救,一直到成長高貴,以後竟墮落卑下,最後如在獲救前相似,瀕於死亡,在流血中。她與姐妹比較,更顯下賤。再比較她過去的淫亂不貞,以及耶和華對她將來的興盛恩慈。她原不知恥,以後卻自覺抱愧,就成為尖銳的對比。

她在幼小時被生母所棄,為神拾取看顧。她在野地幾乎夭折,卻生長如野地草木。她原赤露,無衣遮體,神用衣服蔽體,但她卻自願露體貪淫,最後赤露受刑。

神兩次在她旁邊經過,第一次是她輥在血中,潔淨她看顧她。第二次經過,見她赤露,將衣服遮蔽她、愛護她。她幼年時輥在血中,以後在兒女幼小時,流他們的血,最後受審判,因為神審判流人血的婦女,照她所行的,報應在她頭上。

本章所用「淫亂」或「行淫」(znh及ta-znut)多次出現,有二十餘次之多。在廿五至廿九節,屢次提到「多次行淫」。甚至貪色無厭,「仍不滿意」(28、29節),不受贈送,反贈送人(31-34節),比一般娼妓還不如,下賤如此。

再看每一大段的轉變。由第一大段至第二大段,有這樣的語句:「母親怎樣,女兒也怎樣」,女兒就以三個姐妹來討論,相形之下,撒瑪利亞與所多瑪這兩姐妹,比耶路撒冷還顯為義。由第二大段至第三大段,語句是「我必照你所行的待你。」「你所行的」在四十八、五十一、五十四節都有。再在本大段六十、六十一、六十二節,她所行的是背約,但神卻不廢除聖約,反要堅立,成為永約,耶和華的信實與耶路撒冷的不貞,最後她自覺羞愧,不再開口,而有靜默的順服。 關於以色列的淫亂,指敬奉偶像,與異教惡習中的淫亂行動。也指他們聯絡外邦,投奔異族,隨從他們的迷信。敬奉偶像,向神悖逆。迷信淫亂,對神不貞。與外邦結盟,背棄與神的盟約。任何道德的敗壞,是起因於宗教的敗壞。以這樣表徵的言語,先知以西結必受何西阿與耶利米的影響。在以色列的歷史中,他們受埃及異教所感,以致始終沒有擺脫異族異教的桎梏。以色列若不自行擺脫,必遭致耶和華的忿怒。

追溯以色列早期的歷史,她正如在野地的棄嬰。申命記廿六章五節:我祖原是一個將亡的亞蘭人。神在野外找到她,正如申命記卅二章十節:耶和華遇見她在曠野荒涼野獸吼叫之地,就環繞她、看顧她、保護她。但當她長大強壯時,就背逆了神。

關於棄嬰的事,以此為比喻,卻十足反映當時的異族社會。墮胎與棄嬰是極普遍的情形,卻為以色列民中禁止的事。此處雖並非禁止這樣的舉動,卻提出生命的珍貴,是神愛惜的。棄嬰也是罪惡的事,連最基本的親情都沒有(提後三3:無親情是罪惡之一)。

在第二大段,姐妹是代表城巿,在本書廿三章再有論述。由於論以色列是不貞之妻子,就會聯想耶利米書三章六節起的論調。但是此處特別所多瑪,是耶利米書未曾提及的。何況所多瑪從未算作耶和華的妻子,所多瑪更在耶路撒冷以及撒瑪利亞之前,又怎可相提並論、同日而語呢?如果所多瑪不當作城巿,而當作散居的外邦人,就容易解釋了。

在第三大段,有關立約的事。約因咒詛的事而堅立,表明約是有效的(59節)。這是幼年所定的約(60節),為神所追念,神不會忘記,所以必定堅立(62節)。

這是永約,是神與以色列所立的「平安的約」(卅四25節),尤其說明在卅七章廿六節。這實在是新約,並非將舊約廢除,卻將聖約重新強調與著重,繼續有效。這聖約神學,為先知著作中所著重的,以西結也並不例外。

在聖約的關係之下,以色列必須順從律法,這是申命記一直強調的(五15,八2-18,十一15,十六12,廿四18、22,卅二5)。但在此處(結16章),看不見以色列順服,她既悖逆神,必擔當羞辱,厭惡自己(六9),在卅六章卅一節再重複這樣的話。但耶路撒冷在神的恩慈之下,終於覺醒,回想過去的罪惡,傷心羞慚。這是耶和華所希冀的,先知特別強調,促聽者注意。──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16.htm
新增日期: 2008/03/05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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