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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六章注釋
羅馬書 第6章
【羅六1】「這樣,怎麼說呢?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
〔文意註解〕「這樣,怎麼說呢?」『這樣』是指前章『罪在那?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羅五20)的話;保羅有意在此糾正人們對這句話所持有的錯誤觀念。
「我可以仍在罪中,」『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權的範圍內,讓罪來支配、左右我們的生活行動,罪成了全部的生活方式。
顯然有些人反對保羅所講因信稱義的教訓,因為他們認為那會導致道德上的不負責任。
「叫恩典顯多麼?」這話意即越多犯罪,就越給恩典增多的機會。
〔話中之光〕(一)恩典的顯多,是讓罪人有機會得著救恩,並不是叫人對罪的可怕麻木不仁。
(二)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過聖潔的生活;恩典並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將恩典顯得更多。
(三)恩典並不像律法那樣激動人犯罪(羅七7~11);恩典反倒會釋放人,且使人能勝過罪。
【羅六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原文直譯〕「…我們這向著罪已經死了的人,怎能還在罪中活呢?」
〔文意註解〕「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死了』一詞是過去式,表示這是已過的事實,在人相信主的時候就已經發生了。
「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信徒斷然不可以、也不能夠仍在罪中活著,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們是『向著罪已經死了的人』(原文)。
信徒在得救以前,就靈的功用說,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無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無不安的感覺;就魂與身體的功用說,是『在罪中活著』,心傾向於罪,以犯罪為樂事。但自從得救以後,靈活過來了(弗二5),魂卻向著罪死了,因此罪向著我們無能為力,無法再像既往一樣,任意發號司令,驅使我們犯罪了。
〔話中之光〕(一)一個信徒蒙恩得救之後,就不可再活在罪中;救恩是把我們從罪和死中救出來,不再受罪和死的捆綁。
(二)新約的信徒雖不必遵守律法的條規和儀文,但仍須遵守道德律,而不可活在罪中。
(三)『向罪死了』(原文)和『在罪中活著』兩種情況不能同時並存──不是死了,就是活著;一個人不能又是死了,又是活著。
(四)基督徒乃是一個向罪死了的人;若不是已經向罪死了的人,就不是基督徒。『一個仍在罪中活著的基督徒』,乃是一個荒謬且矛盾的說法。
【羅六3】「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
〔背景註解〕在寫這本書的使徒時代,受浸是緊接著悔改信主時就實行的(參徒二38,41;八12,35~38;十六14~15,33)。受浸雖然不是人得救的條件,但卻是誠心相信的一個表明;換句話說,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動,來見證並宣告?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從此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因此,我們藉著信心而與基督發生聯合關係的屬靈事實,也可視作是因著受浸而有的。
〔文意註解〕「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受洗』按原文宜譯作『受浸』,因為這個字的原文字義是「浸入水中、沉下水?、被水淹蓋」。由此可見,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的。中文和合本聖經將「浸」字譯成「洗」字,並未忠於原文的意思,這是和合本少數美中不足的譯法之一。
『歸入』意思是進到一個新的領域?面。人得永生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信』(約三36;約壹五13);但要從罪的權勢蒙拯救,仍須加上受浸(可十六16;約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行動表明『進入』另一個領域?,藉以擺脫原有領域之權勢。我們是從『在亞當?』改成了『在基督?』(林前十五22),也就是從『黑暗的權勢』遷到神『愛子的國?』(西一13)。受浸就是這個搬遷的行動宣言。
「是受洗歸入祂的死,」受浸所表明的第一個意義,乃是歸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認基督如何死了,我們受浸的人也在祂?面一同死了(參林後五14)。我們進到受浸的水?,就是表明我們既已進入基督?,也就有分於祂的死。這個死,特別是指向著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極的事物說的。
【羅六4】「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復活一樣。」
〔文意註解〕「和祂一同埋葬,」受浸所表明的第二個意義,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聖經雖沒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樣,但從『因為那?水多』(約三23)和『從水?上來』(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像得出應該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這種方式正和本節所說『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義相符合。
『埋葬』是死亡事實的明証,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確已歸入基督的死,就應當『使死人不在眼前』(參創廿三48),亦即結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是為結出新的生命(參約十二24)。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受浸所表明的第三個意義,乃是有基督復活的新樣。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後,還要『從水?上來』;『水』既表明死亡,『從水?上來』也就表明從死?起來(『復活』原文是『起來』)。死與埋葬,既是有所除去並結束;復起之後,當然不再與已往相同。從此得著了基督的新生命,我們若憑此生命而活,自然會有新的生活行動,這就是復活的新樣,也就是成聖的生活。
原文中的『新』字是名詞,而且是指著以前沒有的,或與舊的完全不同的。此字又和一個『生命』的字用在一起,表達一種生命的新景況,強調與基督一同復活的新生命的『新』是指一種屬靈的,或者道德上的,生命的性質。
基督徒所得著的新生命,就著人經歷的先後來說,是『重生』(約三3);就著它的本質和來源說,是『從神生的』(約一13);就著它顯出的樣式來說,是『新生』。
「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復活一樣,」『父的榮耀』是指神的彰顯;神甚麼時候彰顯祂自己,甚麼時候也顯出祂的大能,因此聖經中常將榮耀和權能相題並論(詩一百四十五11;西一11;彼前四11;啟一6;四11;五12~13;七12;十九1)。基督的復活,乃是藉著神的大能(弗一20),也彰顯了神的榮耀。
〔靈意註解〕受浸的三個步驟所象徵的屬靈意義如下:
(1)下到水?──歸入基督的死。
(2)沒入水中──與祂一同埋葬。
(3)從水?上來──與祂一同復活。
〔話中之光〕(一)受浸既是歸入基督的死,和祂一同埋葬,我們這些已經受過浸的人,就不當再回到往日的生活方式中,活出舊人的樣式。
(二)不死就不能生(林前十五36),天然的不死,屬靈的就不生;在死?歸入的越多,在生上長出來的也越多。
(三)信徒的生命若要成長,必須經歷與主耶穌基督同樣的過程。祂先死,然後復活,才算完成整個救贖大工;信徒也須與祂同死,又與祂同復活,才能度充滿基督生命的新生活。
(四)『埋葬』是證明了死的實在,沒有人會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沒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與世界斷絕了關係;在神那一邊,因我們已經死了,就不會再看見我們的罪了,在我們這一邊,也因為已經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著,而已經與主同埋葬了。
【羅六5】「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原文直譯〕「我們若在祂死的樣式上與祂一同栽種,也要在祂復活的樣式上與祂一同生長。」
〔原文字義〕「聯合」種在一起,長在一起,一同生長,接上。
〔文意註解〕「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此句的語態是過去完成式,故『若』字是指既成的事實,並無懷疑的意思;『祂死的形狀』指主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至死的樣式,故『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意即與祂同釘十字架、與祂同死(參6,8節)。受浸就是表明我們聯合於基督的死──舊人與基督同死。
「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此句的語態是將來式,但並不是說我們需要等到將來才會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乃是說既有前面死的聯合的事實,那麼復活的聯合是可以確定的。『祂復活的形狀』是指祂『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那種活生生的樣式;『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即指藉著祂復活的生命而顯出新生的樣式。當我們受浸之後從水?上來時,就意味著我們聯合於基督的復活──新人與基督同活。
〔話中之光〕(一)受浸不只表明與主『同活』,並且也表明與主『同長』。我們若在祂死的樣式?與祂同長,也必在祂復活的樣式?與祂同長。如此在生命中長大,就結出『成聖的果子』(22節)來。
(二)當基督在約但河中接受死亡的浸時,神就說,『這是我的愛子』;當基督在變化山上顯出復活榮耀時,神也說,『這是我的愛子』(參太三16~17;十七1~5)。當基督在十字架上斷氣時,百夫長就承認說,『這人真是神的兒子』(可十五39);當基督藉神大能從死復活後,使徒們就見證說,祂乃『是神的兒子』(約廿31;羅一4)。可見基督『死的形狀』加上『復活的形狀』,正是神兒子完滿的彰顯。
(三)先有『同死』的經歷,然後才有『同活』的經歷;今天有些傳道人絕口不講十字架的道理,而光講『與主同活』、『活在靈?』,這是非常危險的事,因為憑肉體而活還以為是活在屬靈高超的境界中。
(四)信徒惟有真正聯合於基督『死的形狀』和『復活的形狀』,才能將祂在我們身上完全彰顯出來(林後四10~11)。
【羅六6】「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原文字意〕「滅絕」使之作廢,失去效用,失業。
〔文意註解〕「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舊人』是指我們從亞當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慾的迷惑以致敗壞(弗四22)。
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舊人也和祂同釘(加二20;五24;六14),這在歷史上是一件已經成就的事實,但需要我們心中的眼睛被開啟(弗一18),才能看見這個榮耀的事實(參林後四4)。這個靈?的看見,就是『知道』的意思。我們若沒有這個看見與知道,就會想去改善我們的舊人,結果徒使舊人被引動,以致活出其敗壞的行為來(弗四22;西三9)。
「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罪身』是指舊人所憑以生活行動的身體,舊人既已敗壞,其身體的行為必然滿了罪污,故稱為『罪身』。
我們的舊人既已釘死在十字架上,那個在人?面作王的罪(羅五12,21),就無法再奴役我們的舊人,去活出罪的行為來;罪沒有舊人的合作、供其驅使,當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癱瘓在那?,無能為力了。
〔話中之光〕(一)我們的肉身,若在舊人的指揮下生活行動,便是『罪身』;若在新人的指揮下生活行動,便是聖潔的身子(參19,22節)。
(二)聖經是說我們的罪身失業了,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了,但是,許多信徒在經歷上卻完全不對。他們仍舊是犯罪,還是脫不了罪的管轄,身體還是一樣忙碌被罪驅使。這是因為主雖然為我們成功了完全的救法,但是我們並沒有接受祂的工作,相信祂所成功的,並沒有用信心支取祂的得勝。
【羅六7】「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文意註解〕我們脫離罪的權勢是藉著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權。第六、七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三樣事物:
(1)罪是一個活的權勢,好比主人。
(2)舊人是罪的奴僕,平素受罪的指揮支配,但一死就脫離了。
(3)罪身是舊人的行動工具,舊人一死,罪身雖然還存在,卻已失業而無所事事了。
要緊的是必須有靈?的看見,『知道』舊人已與基督同死的事實。
〔話中之光〕(一)主十字架的代死,叫我們脫離罪的刑罰;主十字架的同死,叫我們脫離罪的轄制。
(二)基督徒脫離罪的轄制的方法,不是藉著拚命掙扎,也不是藉著與罪爭戰奮鬥,而是藉著『死』(參11節)。
【羅六8】「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
〔文意註解〕「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若』字在此並沒有消極『懷疑』的意味,乃含有積極『據此可證』的意思。
「就信必與祂同活,」『信』是相信;這?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樣,同指靈?的看見(參林後五7);不過,『知道』比較偏重於看見既成的事實,而『相信』比較偏重於看見此後所要成就的事實(參來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
〔話中之光〕(一)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後才有生;我們是先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死的事實,然後才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活的事實(林後四10~11)。
(二)同死是消極的,同活是積極的;同死是為著帶進同活,若沒有同活,同死就沒有多大的意義。
【羅六9】「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
〔文意註解〕『因為』表示我們所以會有前節的『相信』,乃因為有本節的『知道』,就是在靈?看見了基督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因此確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們的主。凡在基督?的人,已經從死的權下得著了釋放(來二14~15)。
我們的舊人有兩個主人,一個是罪,一個是死(羅五14,17,21)。與基督同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罪;與基督同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死。
【羅六10】「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
〔文意註解〕「祂死是向罪死了,」意即祂的死是為著解決罪的問題(參賽五十三6;林後五21),罪對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權了。
「只有一次,」即是說只此一次(參彼前三18;來七27;九12,28;十10);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遠的功效(來十12,14),罪被對付掉,乃是一個永遠不改變的事實。
「祂活是向神活著,」意即神是祂活著的意義和目的(參羅十四7~8);『活著』原文有永活的意思,從此,祂是永永遠遠活著。
【羅六11】「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原文直譯〕「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卻當算自己是活的。」
〔文意註解〕這?的『看』字,在原文是『算』,亦即『記入賬上』的意思(參羅四3註釋);我們既已知道並相信與主同死、同活的事實,就要把它記入我們人生的賬上,確實核對無訛。許多時候,我們對客觀事實的看見是一回事,而對這事實的主觀經歷又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運用信心來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實,直到將它實化在我們人生的經歷中。而這個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著我們已無可奈何,從今以後,自有我們的主人在──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話中之光〕(一)我們甚麼時候看自己,仍是活的;但我們一在基督?算一下,就是死的。所以我們不要在自己身上『看』,只要在基督?『算』。我們若看自己身上活著的情形,就必受罪的轄制而犯罪;我們若算在基督?死了的事實,就必脫離罪的權勢而不犯罪。
(二)神算我們在罪上是死了的人,這是事實,神這樣算了,也需要我們算。
(三)算我們自己是死的意思,並非說,我們自己並沒有死,姑且把它看作死,當作死,以為它是死的,或者把它『譬如昨日死』;乃是因為舊人死這件事,是神所已經作了的,所以,我就算其為真。算就是說,神算我已經死,在神方面算數了,所以我也算我自己是死的。神說,我是釘死了;我信這話,承認說,我是死了。
(四)六節將事實告訴我們之後,十一節就將我們所當作的告訴我們。十一節教導我們如何實行六節的方法。這方法就是算主耶穌所作的是實在的,接受主十字架對付我們身體的工作。
(五)必須先有六節之『同死』的看見,十一節之『算』才能有效。
(六)信徒只有『在基督耶穌?』才是活的;離了祂,我們就不能作甚麼(約十五5),因為是死的。
【羅六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
〔文意註解〕「所以,」表明現我們是可以自由的了,罪如果在我們身上作王,就並非我們必須順服它,乃是我們自己『要』罪來作王。現在所有的問題,就是我們的意志如何揀選。
「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必死的身子』就是六節所說的『罪身』,這身子有幾個特點:
(1)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壞的(林前十五53)。
(2)這身子所以會死,是因曾讓罪作王轄制(羅五21)。
(3)信徒得救以後,罪仍潛伏在身子?,仍有讓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
信徒的身子?雖仍潛伏著罪,但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抵擋罪(來十二4),『不要容罪』隨心所欲地在我們身上作王。
「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私慾』在原文有定冠詞,並且是複數的,故指肉身上各種各樣的慾念,包括男女間的情慾、對財物的貪欲,以及許多不正當的慾望。罪一作王,就會引動身子上的許多私慾。這些私慾就迷惑舊人(弗四22),使舊人順從它們,而活出敗壞的行為來(西三9)。
〔話中之光〕(一)我們如果『不要容』罪在身上作王,就身子的私慾不能勉強我們去順服牠們。我們的意志必須『不肯』讓罪作王,主所成功的事實才有效力。
(二)基督徒是向神活,而不是向罪活(參11節)。我們沒有必要、也不能夠聽從罪的指令;而我們『不容罪』的最佳良策,就是降服於神(參13~14,19節)。
【羅六13】「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原文直譯〕「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降服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復活的人,將自己降服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降服神。」
〔原文字義〕「獻」放在旁邊,旁邊站著;「器具」兵器,武器。
〔文意註解〕「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肢體』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腳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別指『武器』。本節告訴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反抗罪,拒絕將我們身上的肢體交給罪,作它不義的武器,建立它的權勢。
十二節的『不要』是關乎身體(body)的;十三節的『不要』是關乎肢體(members)的。第一個的不要是指全部說的;第二個的不要是指局部說的。第一個的不要是拒絕罪在全身上的地位;第二個的不要是拒絕一肢一體之為罪所使令。在這?我們看見罪和人的身體並肢體是何等的關係。罪需要身體作它的居所;也需要肢體作它的工具。沒有了身體和肢體,罪就沒有發表的地方。信徒若要勝過身體的罪,就是不容罪作王;若要勝過肢體的罪,就是不獻給罪作其工具。
「倒要像從死?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我們對罪的態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將』,但對神的態度卻是『倒要』且『並將』;這兩者都指意志的運用,不過前者對罪是消極、被動的拒絕,後者對神是積極、主動的給予。
前面獻給罪的『獻』字,和這?獻給神的『獻』字,原文是不同的時式;前者是現在進行式,後者是過去完成式。對於罪,我們該有的態度是繼續不斷的拒絕;對於神,我們則已經作了斷然的選擇,決定向神投誠,把責任完全交給祂。
『獻給』意味著甘心樂意的擺上,這需要有靈?的看見與認識,所以說『倒要像死?復活的人』,因為惟有真正認識死而復活的人,才有活著不再屬自己、而是屬神的覺悟(羅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後五14~15),然後才能向神有所獻上。而獻的時候,是先獻上『自己』,然後再獻上『肢體』;先將自己分別為聖歸於神,承認自己完全是祂的,再將肢體作個別且徹底的點交,讓神使用我們的肢體作義的武器。從今以後,『要像從死?復活的人』,就是要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復活新造的?面,活著事奉神。
〔話中之光〕(一)全部新約給我們看見,基督徒生活的原則只有兩個,一是信心,一是順服。無論甚麼好的果子,都是從這兩個原則結出的。我們和主來往,天天需要信而順服。十一節的『算』是信心,十三節的『降服』是順服。十一節說信心,是對於基督所成功的;十三節是說將肢體降服神,能保守我們從信心所得的地位。
(二)信心與順服這兩個原則,能保守平均,就所有屬靈的經歷都擺在面前,很可以自由進去。凡在基督?一切已成功了的客觀的真理,應當相信;凡在聖靈?在現在和將來所要成功的主觀的真理,需要順服。
(三)神將奉獻的權柄給了我們。『要』還是『不要』,主權操在我們的手上,甚麼時候我們一『要』,神就悅納我們。
(四)主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光景,不是獻給神,就是獻給罪;甚麼時候我們一不活在神的面前,就是讓給了罪,作了罪的器具。
(五)奉獻,就是我們向罪表示不合作,而向神表示合作;就是我們將我們的全人從罪的轄制取回來,而交給神,讓神來管理並使用,讓神來完全佔有並得著。
(六)奉獻,就是我們站在神這一邊向神說『是』,向撒但說『不』。
(七)奉獻的意思是說,從今以後,我不再是自己;奉獻乃是因為我死而復活了。奉獻不是把原來的自己奉獻給神,奉獻乃是把神在我身上所成功的,拿來奉獻給神。這樣奉獻的結局,就是結出成聖的果子(22節)。
(八)奉獻乃是說,從今以後,我不再管我自己,我讓神來管;從今以後,我不再活,我讓基督來替我活。如果我們讓神來管理,讓基督來替我活,這樣,新的生命就要長大,新的性情就要彰顯出來,這是何等的美麗!
(九)奉獻,按原文的意思,如同祭牲栓在祭壇角邊,準備隨時擺上。惟有如此失去自由,完全為著神而活,罪就必不能作我們的主(14節)。
(十)不奉獻,生活沒有死與復活的經歷,還是地上人,一直失敗的。將自己獻給神,才能經歷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
(十一)『倒要像從死?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在這?有頂明顯的一件事,人若沒有死而復活,就不能奉獻。是已經死、已經復活的人才能奉獻。否則,你就是奉獻,神也不要。因為神不要屬乎亞當、屬乎死亡的。另一面,出乎自己的奉獻,就是奉獻了,也是靠不住的。今天奉獻,明天就忘了。
(十二)『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奉獻先是將自己全人獻上,然後更具體的將每一個肢體,就如眼、耳、口、手、腳,以及聰明、智慧、才幹等,都作為義的器具,完全歸給神使用。
(十三)奉獻是將肢體當作義的器具獻給神,是沒有自己的選擇、活動,乃作器具完全交在神手?,叫神使用;奉獻是作器皿,也是作奴僕(19節),就是完全順服神,完全求神的喜悅。
(十四)既作義的器皿,就不能再作罪的器皿,因為一個器皿不能同時作兩種的用途。正如一個泉源,不能同時發出甜水與苦水;也如一個人,不能同時事奉兩個主人。
(十五)信徒的肢體乃是與邪惡作戰的『義的武器』(原文),在屬靈的爭戰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和功用。
(十六)使徒先啟示出與基督聯合的榮耀事實(5~8節),然後才根據這事實勸勉說,『所以不要容罪…王…不要獻給罪…要…自己獻給神。』我們也是先看見了與基督聯合的榮耀啟示,然後就必跟上奉獻,以承認這事實。先啟示,後經歷,總是一定的次序;無論帶領別人,還是自己追求,都不能出乎此。
【羅六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背景註解〕本節引用當時羅馬奴隸市場的慣例,一個奴隸只有在兩種情形下才能脫離原來主人的權柄,一是這個奴隸死了,二是他被賣給新主人了。當一個奴隸有了新主人,舊主人對他的權柄自然就終止。
〔文意註解〕當我們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計算、不要、倒要』等五個步驟,就能有確實的把握,堅信『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我們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勝過罪,我們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負責,凡事都是神自己在運行並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意即不是罪的債戶,而是恩典的債戶;也就是不再在罪的權下,而是在恩典的權下。我們不但接受恩典,也要受恩典的管束,叫恩典在我們身上作王。
〔話中之光〕(一)在律法之下,是人用自己的力量來拒絕罪惡,所以就不能脫離罪的轄制,而不犯罪。但在恩典之下,是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的生命,也就是神自己,在我們?面作我們的能力,所以就使我們能脫離罪的轄制,而不犯罪。
(二)在律法之下,就是說,神要人替神作事情;在恩典之下,就是說,神替人作事情。如果是我們替神作事情,罪必定作我們的主。我們作工的工價,就是罪作我們的主。如果是神替我們作事情,罪作主就辦不到。
(三)在律法之下,是我作工;在恩典之下,是神作工。神作工,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是神作,這是得勝。一切花工夫作出來的,定規不是得勝。得勝是白得來的。
(四)如果我們按著神的次序專一將自己並肢體奉獻給祂,就那呼召我們奉獻的神,必定接納我們這樣的奉獻,將祂的自己充滿了我們,使我們在凡事上能以遵行祂的旨意。這樣作的結果,就是:『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
(五)『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這是神的話。如果你過的是一個失敗的生活,就罪還是作你的主。我們必須承認說,錯是錯在我身上,不是在神的話語上。
(六)『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這是一句叫我們大得安慰的應許,因為在我們的?面有那『必不犯罪,…必保守自己』的生命種子(約壹五18原文)。
(七)『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可見所有活在律法原則之下的,就是以罪作主,實在就是活在罪的權勢之下。因此越想遵行律法的,就越難脫離罪,也越得罪神,結果就成為罪的奴隸,『以至於不法』,『以至於死』。經歷證明,甚麼時候我們活在律法的原則?──注重怎麼作、怎麼行等,我們就必落入屬靈的死亡中。
【羅六15】「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
〔文意註解〕本節是接續前面第十四節,說出有些人的疑慮:我們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說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並且我們也不再受律法的約束,那麼,豈不就會演變出再去犯罪的結果麼?答案是『斷然不至於如此』(註:在原文並無『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會變成』)。
本節的『可以犯罪麼?』和第一節的『可以仍在罪中…麼?』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第一節是指持續不斷的活在罪中;本節是指不受約束地作出犯罪的行為。
〔話中之光〕(一)感謝主,我們是『在恩典之下』,不必向律法負責,乃是享受神兒女的自由(參加四4~7)。
(二)凡真認識恩典,活在恩典之下的,絕對不至於放縱肉體,任意犯罪。
【羅六16】「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背景註解〕根據當日羅馬的法律,一個奴僕可以到神廟去,付出贖身的代價給神明(偶像假神),而由神廟經手將錢交給他的原主人,他就不必再作原主人的奴僕,但他並不是從此沒有主人了,乃是改由神明作他的主人。這樣,這個奴僕雖然從人的手下得著了自由,卻仍然是神明的奴僕。保羅或許是有意藉此有關奴僕的法律,來說明信徒雖然獲得了自由,卻成為神的奴僕。
〔文意註解〕本節的意思是說,我們若真如第十三節所說的,運用我們的意志作一抉擇,而將自己獻給誰,就作了誰的奴僕;既作了奴僕,便要順從主人的命令。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選擇:或作罪的奴僕,順從罪的命令行事,終結於死;或作義的奴僕,順從義的命令行事,結果必然『成義』。
〔話中之光〕(一)本節給我們看見奉獻一個頂寶貝的原則。奉獻,不是神勉強我們;奉獻,乃是我們自己揀選的。
(二)雖然我們是神買的,我們是屬乎神的,但是,神並不強制我們,神等我們甘心樂意肯作祂的奴僕。以律法來說,當神救贖我們的那一天,我們就是神的奴僕了。以經歷來說,是當我們奉獻的那一天,才作了神的奴僕。所以,沒有一個作神僕人的人,是他自己不知道的。你總得奉獻,才是作神的奴僕。這一個奉獻,完全是你自己揀選的。
(三)罪,在本質上就是對神不順從。不順從神,就作罪的奴僕,結果便是死;順從神,就作義的奴僕,結果便是永生(23節)。
(四)保羅時代的奴僕是沒有身分、地位的,他們沒有自己的時間、意見,也不能作自己喜歡作的事,一切都要順從主人的命令。我們既作了順命的奴僕,我們就要完全聽命於神,而沒有自己的選擇。
【羅六17】「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
〔文意註解〕「現今卻從心?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道理的模範』或作『教訓的榜樣或典範』,包括因信稱義的教訓和榜樣,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聖的根基和秘訣等。信徒在從前雖然曾經作過罪的奴僕,但如今因從心?領受了恩典的教訓,就必然已得著了新的地位──即作順命的奴僕(16節)。
〔話中之光〕(一)我們是從順服基督的真理入門,今後也當以基督的真理為我們行路的引導。
(二)神的話是我們腳前的燈,是我們路上的光(詩一百十九105)。
【羅六18】「你們既從罪?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文意註解〕本節的『得了釋放』和『作了…奴僕』,兩個都是被動式動詞,意即當我們從心?順服了所傳給我們的福音(參17節),我們就自然而然地脫離了罪,而成了義的奴僕。
〔話中之光〕(一)我們在未信主前,乃是罪的囚奴,受罪的轄制,是不能不犯罪的。但感謝主,祂把我們從罪中釋放,使罪再不能作我們的主人,我們就心甘情願的作了神的奴僕,來服事這位榮耀的神。
(二)主真理的話已經叫我們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僕(約八32~36),而作義的奴僕了。
【羅六19】「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原文字義〕「不潔」污穢;「不法」作惡。
〔文意註解〕「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肉體的軟弱』是指因靈命尚屬幼稚,以致不能領會深奧的道理(參林前二14;三1~2;來五12~14)。
「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因為我們尚不能明白屬靈之事的緣故,保羅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來說明必然成聖的理由。
「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不潔不法』是『罪』(13節)的同義詞;『不潔』是指罪的邪污的特性,『不法』則指罪的敗壞的特性。
「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原文並無『要』字;照本段前後文看,保羅似乎重在解釋,而非重在勸勉。
『義』原文意思是把人及神應得的歸給他們。這種義的生活引領進入『成聖』。『成聖』的原文不是一種已達完成的狀態,乃是一種在進行中的過程,乃是朝向聖潔的道路。
〔話中之光〕(一)保羅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種為不潔不法作奴僕之精神為例解,以勉勵信徒,如今應當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事實上如果信徒能用從前犯罪那種程度的『熱心』來愛主,教會的工作必遠較現今進展得更快更廣。
(二)我們的肢體聽從誰就像誰;聽從罪就污穢敗壞,聽從義就聖潔。難怪我們身上的疾病,許多時候乃是自己犯罪作惡引來的(申廿八20~22)。
【羅六20】「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
〔文意註解〕「就不被義約束了,」原文意思是『對於義逍遙自在』。
本節是在說明前節所述,當我們從前作罪之奴僕的時候,為甚麼會產生『不法』的後果呢?乃因那時『不被義約束』。言外之意,暗示我們既作了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故必導致『成聖』的結果。
【羅六2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文意註解〕「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羞恥的事』指罪的行為;得救之前並不以罪的行為為恥,但現今卻引為羞恥。
「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結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結出果子』。凡犯罪作惡的,在當時似乎看不出有甚麼樣的果子,但最終必要結出死的果子來。
〔話中之光〕(一)有人將他得救以前所作,得救以後看為羞恥的事列表如下:(1)濫用天賦才能;(2)錯用情感喜好;(3)浪費光陰;(4)誤用影響力;(5)冤枉好友;(6)損害最重要的益處;(7)觸犯愛,尤其是神的愛。總結兩個字──『羞恥』。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二)每一樣罪都朝著死前進,假如堅持不悔,目標和結果都是死。
【羅六2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文意註解〕「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作神僕不同於作罪僕,我們作神的奴僕,就必會結出『成聖的果子』;『成聖』是重在從神之外的一切分別出來,歸神為聖,雖然不是專在脫離罪,當然也是包括脫離罪。所以從罪?得了釋放,也是成聖的經歷,因此就有成聖的果子。此外,這?的『成聖』並不是指地位上的成聖,乃是指性質上的成聖,故不是指已經完成的事實,而是指正在過程中的經歷。
「那結局就是永生,」這『成聖的果子』不是別的,乃是有分於神那永遠且聖潔的生命。就是這個生命,使我們有成聖的經歷。
〔話中之光〕(一)『作了神的奴僕,』我們不光是神的僕人,更是神的奴僕,是神用重價買來的奴僕。僕人是平常的,奴僕是專一的。奴僕就是一個賣身為奴的人。神不光是我們的神,也是我們的主人。所以我們是祭司,要專一事奉神;我們是奴僕,更要忠誠事奉主。
(二)作神奴僕的好處,就是被神分別為聖,並且能結出聖潔的果子,具有永恆的價值。
(三)我們還沒有達到全然成聖的地步,因此我們須要竭力不斷的追求。
【羅六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乃是永生。」
〔文意註解〕「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工價』原文是指一個軍人該得的薪資,是因他出生入死、汗流浹背獲得的酬報;在罪的手下為傭兵,必然得著死為酬報。死不是人白白得來的,乃是人作犯罪的工作,所該得的工價。人犯罪服事罪這個主人,這個主人也不會叫人白白服事,必要給人一個報酬,這個報酬就是死。
「惟有神的恩賜,」『恩賜』是指在薪資之外,額外白得的賞金。
「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乃是永生,」作神的奴僕和戰士,必然得著在基督?的生命為恩賞。
本節給我們看見三個非常明顯的對比:
(1)兩個主人──罪與神。
(2)兩種酬報──工價與白白的恩賜。
(3)兩樣結果──死與永生。
── 黃迦勒《羅馬書註解》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45Rom/45CT06.htm
新增日期: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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