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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L註釋資料

申命記 第18章

6.祭司與利未人相關的律法 18:1-8
●「祭司利未人」:這一個詞在申命記中就是指「祭司」或「
利未人中的祭司」之意。 17:18 18:1 24:8
●無「分」:SH 2506,「一份」、「一份土地」、「一份領土
」。
●無「業」:SH 5159,「產業」、「地業」。
●「火祭」:SH 801,總共出現65次。這個字過去都認為是「用
火獻的祭」(因為字根跟「火」相似)。但是
利 24:7,9 等例子顯示這個字並非指「用火燒掉的
祭物」,因為亞倫和他的子孫還可以吃這種祭物。
所以翻譯為「祭物」可能比較妥當。
●「一切所捐的」:原文是「祂的產業SH 5159」。表示「一切
應該屬於上帝的」(例如:初熟的土產和十
分之一的奉獻)。
● 18:2 兩個「產業」:SH 5159,「產業」、「地業」。
◎「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對其他的支派而言,土地是他們的
產業,土地讓他們可以有收入、賴以存活。而對利未支派而言
上帝就是他們一切經濟與生存的依賴。 林前 9:14 也說明傳
道人可以靠福音養生, 太 10:10 耶穌也有類似的教導。
◎祭司和利未人被分別出來侍奉神,而沒有分到土地,只給了他
們一些城邑和四圍的郊野居住,但可以享受百姓的十一奉獻和
部分 祭物( 申 14:2 ; 利 27:30 ; 民 18:21-29 35:1-8 ;
書 21:41-42 )。
●「所當得的分」:SH 4941,「適合」、「合宜」、「權利」
、「公平正義」。
◎ 18:3 「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祭司」與其他經節記載略有不
同 利 7:28-36 民 18:18-19 。
●「前腿」:原文是單數形態,所以是一條腿。傳統上認為是右前
腿。
◎「右腿」:一般認為這是動物身上最好的一塊肉。在拉吉的考古
遺蹟中發現一座西元前1220年被破壞的迦南古廟,裡面有大量動
物右前腿的骨頭,顯示出此處的規定與迦南人敬拜風俗相似。
●「兩腮」:SH 3895,「兩臉頰」。
●「脾胃」:SH 6896,「肚腹」、「腹部」。聖經僅出現於此。
●「初收的」:SH 7225,「首先」、「起頭」、「最好的」。
此處應可理解為要「先」照顧好利未人與祭司的需
要。
◎ 18:4 「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
與 民 18:12 相似。不過「初剪的羊毛」僅在此處出現。
代下 31:5 利 2:11-12 則似乎包括「蜂蜜」。
●「祖父」產業:SH 1,「祖先」。
●「還要得一分祭物與他們同吃」:直譯是「還要得相同的一分
與他們同吃」。意思是中央聖所的利未人有怎樣的工價,來中
央聖所的利未人也有同樣的一份。
◎ 18:6-8 應該是因為實行中央聖所制度之後,留在各城的利未
人的生活恐怕會出問題,因此申命記一方面規定以色列人不可
丟棄利未人 12:19 14:27 另一方面也接受利未人遷移到中央
聖所生活。到中央聖所的利未人,除了可以獲得標準的供養外
,還可以保有販賣產業的所得。
◎神揀選利未支派的人事奉祂,並說神就是他們的產業,但神所
應許的供應( 18:1-2 )卻透過其他支派的人來完成。相信神
今日一樣也透過我們來供應全職傳道者的需要。
7.先知相關的律法 18:9-22
◎整本律法書(摩西五經)僅有此處把「先知」當成是上帝設
立的制度。
●「使兒女經火」:這是指「獻子女為祭」。
◎「經火」是一種迦南人當地的火祭,把兒女焚燒(從火中經
過),獻給偶像摩洛( 利 18:21 20:2-5 ; 申 12:31 ;
耶 19:5 ; 結 16:21 23:37 )。 有些經文就直言他們
是焚燒兒女,參照 申 12:31 王下 17:31 詩 106:37-38 ;
賽 57:5 ; 結 16:20,36 。
●「占卜」:SH 7080+SH 7081,「用法術來預測未來」。
●「占卜」:原文是「占卜者的預言」。參 結 21:21 。
●「觀兆」:SH 6049,可能指「觀看星象或祭牲的肝臟來
預測未來」。
●「用法術」:SH 5172,「占卜」、「卜卦」、「觀測徵
兆」。
●「行邪術」:SH 3784,「巫師」、「女巫」。
●「用迷術」:SH 2267,「符咒」、「魔咒」。
●「迷術」:原文是「施法術的巫師」。
●「交鬼」:「由冥界中把死者召換來」。
●「行巫術」:「詢問熟悉的靈」。
●「過陰」:「向亡魂問卜」、「詢問死人」。
◎ 18:10-11 描述迦南地宗教常使用的邪惡宗教儀式或迷信。
這些儀式的細節我們並不能完全掌握,不過跟今日發生在我
們週遭的那些宗教儀式也相去不遠。問題是這些儀式現今似
乎也偶爾借屍還魂出現在教會或基督徒群體的教導之中(例
如:唸怎樣的禱告詞就能夠支取上帝或聖徒的力量,各種星
座運勢),這是我們應該多加謹慎小心的。
◎若按照迦南惡習背後的動機,迦南人常想要透過預知未來會
發生的事情來操控命運,以致滿足慾望,但神要百姓做完全
人,並興起先知,百姓要聽從先知。
◎在生活中要避免透過預知未來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慾望,而
是應該在每件事上認定主的道,倚靠上帝。
◎申命記相當重視在同一律法下、同一聖所中、敬拜同一的真
神,所以對異邦敬拜他神或與敬拜他神的風俗有關的一切事
物,都認為是可憎惡的事,並一再提到這事
申 7:25-26 12:29-31 17:1 18:9-12 23:18 27:15 。
●「趕出」:SH 3423,「剝奪」、「使佔有」、「繼承」。
◎ 18:14 的「聽信」和 18:15 的「聽」他,原是同一個字,
SH 805,是「聽從」的意思。從這兩段經文中,我們可以
看見很明顯地對照:外邦人聽從觀兆和占卜的結果,神卻
命令以色列人聽從神所設立的先知。這顯示出,我們所順
服的對象「是否是神?」很重要。
◎ 18:15 「從你們弟兄中間」,表示先知是「以色列人」。
應用在今日,先知應該是一個熟知真理的真基督徒,而不會
是不認識信仰的人。
◎ 18:15,18 的「一位先知」,都是陽性單數的「先知」。其
實也可以解釋成「集合名詞」,意思是上帝要在以色列人中
興起「一種職分:先知」,或「一群稱為先知的人」。要傳
達上帝的話。可以想像這段經文大部分時間是這樣被人理解
的。
◎ 18:15 「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
後來 徒 3:22 ,彼得的講道就認為耶穌就是這位先知。而
施洗約翰也被懷疑是這個像摩西的先知 約 1:21 。這些經
文顯示這個「單數先知」也被某些人理解為「一個特定人物
」,甚至指向「彌賽亞」。新約聖經似乎也認可這樣的理解

◎ 18:16 可參考 申 5:23-25
●所說的「是」:SH 3190,「做得好」、「做的正確」。
●「傳給他」:原文是「放在他口中」。
●我「必討誰的罪」:SH 1875+SH 5973,「向他追究」、
「對著他查問」。
●「擅敢」:SH 2102,「行為傲慢」。
●「效驗」:SH 935,字義是「臨到」、「發生」。
●「未曾吩咐的」:原文是「未曾吩咐的『話語』」。
◎ 18:20 其實相當嚴厲,上帝沒有命令,卻用上帝的名字來發
言,這是一種「行為傲慢」的舉動,要被「處死」。我們其
實也常常會陷入這種危險之中,自己的看法與上帝的命令應
該要區分清楚。
◎ 18:21-22 很簡單的用「預言成就與否」來做為「真假先知
」的判斷標準。其實這樣就很足夠了,因為奉上帝的名說預
言,一次不準確就「要被治死」,沒有什麼異象模糊一類的
說詞可以推拖的。

資料來源: http://bible.fhl.net/
新增日期: 2018/04/04
狀態: 尚未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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