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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L註釋資料
									 				
申命記					第14章 
(三)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兒女,生活方面應該有別於其他民族  14:1-29 
          1.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14:1-2 
            ●「用刀劃身」:SH 1413,「割劃自己」。
            ●「額上剃光」:原文是「使你們的兩眼之間光禿」。
            ●特作「自己的子民」:SH 5971+SH 5459,「產業的子民」。
            ◎「為死人用刀劃身,將額上剃光」應該是異教的弔喪習俗。許
              多人舉 王上 18:26-29 所記以利亞的事蹟,說這是異教崇拜
              習俗,不過「敬拜神明」與「哀悼死人」基本上不是同一件事
              ,似乎不必將兩者相提並論。
            ◎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
              像之意。
            ◎由 耶 41:5  結 7:18  摩 8:10 可以看出以色列人並沒有好好
              遵守此處的規定。
2.可吃與不可吃的東西  14:3-21 
            ◎此處記載的與 利 11 大致相同。
            ◎潔淨與不潔淨之食物的區分,可追溯到挪亞的時代 創 7:2 。
              至於挪亞時代怎樣分別食物的潔淨與不潔淨,則無法確定。
            ◎Mary Douglas所提出的理論最為有說服力,她認為古以色列人
              認為的潔淨與否並非用現代的衛生標準來理解,而是用「完整
              性」的觀念來理解。她把不同的動物以天、地、海三個領域來
              劃分,只要某動物完全合乎該領域的生活習慣(例如:飲食、
              爬行等等),這動物便是潔淨。神創造的東西都是好的,只是
              不都是潔淨,這樣看來,潔淨與否與某動物的道德沒有關係,
              只是某動物不能象徵「完整性」。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凡分蹄,就是蹄有裂開」。
            ◎簡單地說:凡是蹄完全分開的反芻動物都可以吃,其他的都不
              潔淨,不可吃。
            ●「倒嚼」:SH 1625,「反芻之食物」。
            ◎駱駝因為沒有完全分蹄(腳底部有肉墊),就不可吃。
            ●「沙番」:字義是「石獾」。一般認為就是今天的蹄兔。蹄兔
                        和兔子一般大小,與土撥鼠十分相似,尾小耳短,
                        毛呈棕黃色,足有軟掌,便於在岩石間跳躍行走。
            ◎〔以下解釋參考張文亮老師的文章〕
               a.〈蹄分兩瓣〉
                蹄分兩瓣的動物有牛、羊、豬,蹄分兩瓣使其承受壓力的部
                位就分開,腿部的肌肉因此就比較軟弱,走路很慢。
                馬的蹄沒有分成兩瓣,是一整個的,因此跑步很快又不容易
                累。運動快的肌肉很強,組織硬,不容易煮熟。當以色列人
                出了埃及,行走在曠野沙漠中,不能吃馬肉,因為不易煮熟
                。運動速度慢的動物,肉質纖維柔軟,容易煮熟。
               b.〈倒嚼-反芻〉
                要吃會反芻,消化慢的動物,像是牛、羊。豬因不倒嚼,所
                以消化不好,排泄得快,這種排泄快的動物有種特性,就是
                會吃自己的糞便,因為排出的糞便中還有很多營養。
               c.〈倒嚼單瓣蹄與不倒嚼雙瓣蹄〉
                不要吃駱駝,因為駱駝雖會反芻,但牠的蹄是單瓣的,所以
                牠可以吃很少食物走很遠的路,又因是單瓣蹄,腳很有力,
                以至肉很難煮熟。
               d.〈無趐無鱗的魚〉
                不要選無鱗的魚,例如鯰魚。無鱗的魚會直接從皮膚吸收養
                分,沒有經過過濾。如果食物從魚的嘴進入,會經過魚的胃
                、腸,經過殺菌和過濾,所以要選有鱗的魚。
               e.〈烏鴉與鴕鳥〉
                烏鴉會吃腐爛的肉,是一種聰明、少數會使用工具的鳥,會
                把食物丟在馬路中間,讓車子壓過,壓爛了再去吃。但是烏
                鴉胃腸的PH值不夠酸,所吃的腐肉中的細菌會進到其血液中
                。不要吃鴕鳥肉,因為牠像豬一樣,會吃自己的糞便。
            ◎沙番與兔子,都不是反芻動物,吃下東西不再反於口中倒嚼再
              咽下去。但是它們咬嚼食物的嘴部動作類似反芻,因此說它們
              為「倒嚼」。聖經的文體不是嚴格的科學論文,而是簡單實用
              的一般性文章,符合當時民眾的知識與判斷能力。
            ◎豬這種生物西元前2500年以前就已經被美索不達米亞人飼養。
            ◎水生動物中有翅有鱗的列為一類,無翅無鱗的列為另一類。前者
              可吃,後者不可吃。包括蝦蟹等甲殼類動物與貝類,都是不能吃
              的食物。
            ●「翅」:SH 5579,「鰭」。
            ●「鱗」:SH 7193,「鱗」。
            ◎此處列出二十種不潔的鳥類。大部分是食肉的猛禽,以及吃腐肉
              的生物。「蝙蝠」當然不是鳥類,不過當時的人大概也視之為一
              種特殊的鳥類。這些鳥類被列為不潔可能與這些鳥類食帶血肉類
              有關。這些鳥類的明確種類很難確認,有的可能也絕種了。
            ●凡潔淨的「鳥」:SH 6833,就是「鳥」。與 14:20 的「鳥」
                              原文不同。
            ●「鵰」: SH 5404,「鷹, 禿鷹, 鷲鷹」。
            ●「狗頭鵰」:SH 6538,「可能是一種帶鬚的兀鷹」或「髭兀鷹
                          」。
            ●「紅頭鵰」:SH 5822,「鶚, 黑鷹, 食肉鷹(鶙鵳或兀鷹)」。
            ●「鷂鷹」:SH 1676,「一種飛行快速的獵食性鳥類」。  
            ●「小鷹」:SH 344,「鷹隼, 獵鷹, 鳶」。
            ●「鴕鳥」:SH 1323+SH 3284,字義是「貓頭鷹的女兒」。
                         伯 30:29  賽 34:13  43:20 。
            ●「夜鷹」:SH 8464,「公鴕鳥, 也有可能是貓頭鷹或燕子」。
            ●「魚鷹」:SH 7828,「海鷗, 海鳥」。
            ●「鷹」:SH 5322,「一種肉食的鳥類,鷹, 獵鷹」。
            ●「鴞鳥」:SH 3563,「貓頭鷹的一種」。
            ●「鸕鶿」:SH 7994,「可能是指鸕鶿」。
            ●「貓頭鷹」:SH 3244,「大貓頭鷹, 鵰鴞」。
            ●「角鴟」:SH 8580,「可能指朱鷺, 水雞(鷭, 母赤松雞), 各
                        種貓頭鷹, 倉貓頭鷹」。
            ●「鵜鶘」:SH 6893,「可能是鵜鶘或鸕鶿」。
            ●「禿鵰」:SH 7360,「以腐肉為食的兀鷹」。
            ●「鸛」:SH 2624,「鸛鳥」。
            ●「鷺鷥」:SH 601,「可能指蒼鷺」。
            ●「戴鵀」:SH 1744,「可能是戴鵀」。
            ●「有翅膀爬行的物」:SH 8318+SH 5775,SH 8318,是「指小
                                  型爬蟲, 四足動物」也包括昆蟲。
                                  SH 5775則是「飛行的動物」。
            ●凡潔淨的「鳥」:SH 5775,「飛行的動物」,包括鳥類與昆蟲
                             。
            ◎ 利 11:21-22 列出蝗蟲等跳躍昆蟲是潔淨而可以吃的。 14:20 
              指的「凡潔淨的鳥」,由上下文來看應該是指「凡潔淨的昆蟲」
              。
            ●凡「自死的」:SH 5038,「屍體」、「動物屍體」。
            ◎ 14:21 規定不可吃屍體,應該是沒經過放血,也可能因為衛生
              因素。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原文「不可把山羊羔煮在牠
              母親的奶中」迦南的文獻說明這是一種法術(這本源於迦南人的
              豐收儀式:用奶煮熟了山羊羔然後切塊,分散於田地上使土地肥
              沃豐收)。  出 23:19  34:26 也有類似的禁令。
3.要把出產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  14:22-29 
            ◎這一段有點像 12 的重複,不過規定的更詳細。
            ● 14:22 的開頭是連續兩個SH 6237,意義是「繳納十分之一」
              。結尾是連續兩個SH 8141,意義是「年」。強調每年都要繳
              交十分之一。
            ●「你撒種所產的」:直譯為「所有你種子的出產」,出產包含
                                穀類或水果。
            ●「時常」:原文為「所有的日子」。
            ●「你可以學習」:原文是「為了讓你學習」。
            ●「包起來,拿在手中」:直譯為「綁在你的手上」。
            ◎ 14:25-26 提及如果因為路途遙遠,就將物資轉換成錢,再帶
              到中央聖所購買商品做為類似平安祭(獻祭者可以分享)的祭
              儀使用。
            ●「隨心所欲」:SH 185+SH 5315,「生命的渴望」、「生
                            命的意願」。
            ●「清酒」:SH 3196,「酒」。
            ●「濃酒」:SH 7941,「會使人醉的酒」。
            ◎ 14:23 的問題在於到底把多少東西帶到中央聖所。如果真的把
              所有的十分之一物產,在一次慶典中吃掉,那個數量似乎大到
              不可能。因此有人認為帶到中央聖所的,只是十分之一的一部
              分,當作慶典禮物吃喝掉,大部分都留在本城中供應利未人。
              當然,也有人認為 14:23 就是每兩年把實際的十分之一帶到中
              央聖所,第三年如 14:28 所記,把該年的十分之一留在本城。
              十分之一到底怎樣進行,以聖經的記載來說,似乎不足以讓我
              們詳細的復原其執行細節。
            ◎分析經文可以看見以色列人就是固定奉獻出產的十分之一,雖
              然無法確定詳情,不過大概兩年的十分之一是奉獻給中央聖所
              (宗教用),其中一部分做為神人同樂的筵席吃掉。第三年則
              留在本城,救濟利未人與孤兒寡婦等窮苦的人。
            ◎此處的經文,提醒我們也應該學習把十分之一奉獻給神,練習
              「敬畏神」。但另一方面即使是十分之一奉獻,也不是由「中
              央聖所」獨佔,有一部分是要大家在上帝面前一起快樂,有一
              部分還要資助窮人。目前有不少教導認為信徒的十分之一奉獻
              應該由「堂會獨佔」,更誇張的是有人認為應該是「堂會的人
              事費獨佔」,真是太過高抬收取奉獻的人的地位了。
					
資料來源: http://bible.fhl.net/ 
新增日期: 2018/04/04 
狀態: 尚未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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