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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L註釋資料

民數記 第15章

五、進入應許之地後獻祭的律法 15:1-41
◎照理說此處的獻祭規定,似乎應該出現在利未記第七章或者是民數記
二十九章以後。但當以色列人不信上帝會領他們進入迦南地之後,紀
錄這些獻祭規定,其中又使用大量的麵粉、油與酒。似乎更是對以色
列人的一種保證:保證他們一定會進入可以種植大量農作物的迦南地
,而非停留在只能以畜牧為主的曠野。
◎「世世代代」這一詞貫穿全章 15:15,21,23,38 ,「所有」、「一切」
也多次出現在這章之中。
(一)與祭牲一起獻上的細麵粉、油、酒 15:1-16
● 15:1-16 這段有兩個翻譯為「奉上/獻」的不同原文字:
15:3,12,14 使用 SH 6213「做」的意思,有些地方譯作「
辦理」上。 15:7,10,13 SH 7126「帶來、呈獻、靠近」的意
思上。
◎ 結 46:5-7,11,14 有另外一套配合火祭要獻上的素祭、油。麵
粉與油的數量較多,而沒有提到酒。這可能是因為時代不同而有
不同的規定。
●「到了」我所賜:SH 935,「進入」之意。
●「居住的地」:「居住」一詞雖然常見,但是用「居住的地」來
指全迦南地,則僅出現在此處。應該是要對應
14:33 的「漂流」(「牧羊」)。
◎ 15:2 陳明這是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後才要遵守的規定。真正
要執行這個律法,已經是38年以後的事了。
●「火祭」:放在祭壇上燒的祭,不論是全部燒掉還是部分燒掉。
SH 801「用火獻的祭」。這個字源自於 SH 800
「火」。有學者認為是因為這詞的原文和「火」相近
所以被譯作「火祭」。
●「燔祭」:是一種把祭物全部燃燒獻給神的祭。當時規定每天早
晚都有一隻羊羔為全會眾獻上( 出 29:38-40 ;
利 1:3 )。
● 15:3 的「平安祭」,原文只是SH 2077,「祭」,而非 15:8
的SH 8002,專指「平安祭」。不過實際上也是指「平安祭」。
◎「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祭」, 利 7:16 記載這兩種情況下獻
的祭也是平安祭。
●「平安祭」:部份祭肉焚燒獻給神,部份祭肉由祭司和獻祭者分
享的祭禮。 出 18:12 ; 利 1:3 17:5,8
●「節期」:SH 4150。這個原文字在 創 1:14 譯作「節令」。
●「逢你們節期」:額外獻祭的適當場合( 利 23 和 民 29:39
)。
●「馨」香之祭:字義是「安靜」、「舒坦」。
●馨「香」之祭:字義是「香味」、「芬芳」。
◎這一串的獻祭條例是為了「討神喜悅」,所以才會把「馨香之祭
」給耶和華,因為神本來就清楚指出獻祭的人重要過祭品,這從
創 4:4-5 「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該隱和
他的供物。」這段可以明顯看出,神所著重的是獻祭的人,而不
是獻祭的物。對獻祭有很多規定,對祭物有很高的要求,目的都
是要獻祭的人用敬拜的心來獻祭。
●「奠祭」:SH 5262「奠酒」。這個字源自於 SH 5258「倒出
」這個動詞。
●「伊法十分之一」:大約2.2公升。一伊法約22公升。
●「一欣四分之一」:約0.875公升。一欣約3.5公升。
●「一欣三分之一」:約1.167公升。一欣約3.5公升。
●「伊法十分之二」:大約4.4公升。
●「伊法十分之三」:大約6.6公升。
◎關於「奠祭」:有學者認為分成兩種,一種是在聖所中進行 (
28:7 ),另一種是在祭壇上進行的,而 15:5 此處應該是後者
。另外,若是和祭壇有關,有可能分成「將酒澆在祭壇上祭牲上
燃燒獻上」或「把酒倒在壇座之處」的兩種可能性。
◎此處可見麵粉、油與酒的數量會隨著祭物的大小改變,祭物越大,
麵粉、油與酒數量也越多。
●「這樣辦理」:「這樣做」。
●「本地人」:SH 249,「當地人」、「土生土長的以色列人」。
此處的意思就是「以色列民族」。這個原文字舊約聖
經僅出現17次如下: 出 12:19,48-49 ;
利 16:29 17:15 18:26 19:34 23:42 24:16,22 ;
民 9:14 15:13,29-30 ; 書 8:33 ; 詩 37:35 ;
結 47:22 。
●「外人」和你們同居:SH 1616,「旅居者」、「寄居者」、「
以色列人中的外國人」。
●「外人和你們同居」:恢復本的翻譯較為清楚「在你們那?寄居的外
人」。
◎ 民 15:11-14 並不是第一個要求要對本地人及外人一視同仁的律例
,舊約許多律例中對於「本地人」和「外人」一同出現的律例有很多
,例如: 守逾越節 ( 出 12:19,48-49 ; 民 9:14 ); 守贖罪日 (
利 16:29 );不可吃血 ( 利 17:14 ); 性行為 ( 利 18:26 ); 褻瀆
神的名 ( 利 24:16,22 ); 愛人如己 ( 利 19:34 )。
◎ 15:16 重申這律例的時候用詞從「例」轉為「條例」和「典章」。
其中「條例」是上帝經過摩西教導的,而「典章」則偏訴訟層面,由
訴訟程序去決定何為公義公正。
◎事實上這些規定是通則,誰要奉獻動物給上帝,都是用一樣的規
定,不論獻祭的原因與獻祭的人。
(二)獻上的初熟的麥子做成的餅 15:17-21
◎ 15:1-16 和 15:17-21 這兩段的具體內容並不相同,但卻有不
少相同的用詞和短語,例如:「獻」、「外人/寄居的/住在你們中
間」、「世世代代」、「你們到了我所賜給/領你們......的地」
、「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
◎ 出 22:29-30 23:19 已經有向神獻長子、頭生的畜生、初熟之物
的規定。不過此處更是進一步說明初熟農作物的奉獻方式。
●「領......進去」:這邊用的是分詞,表示正在進行或即將發生的
意思。
●初熟的「麥子磨麵」:SH 6182,意義是「麵糰」。沒有「麥子
」。
●「好像舉禾場的舉祭一樣」:這片語沒有在舊約聖經其他地方出現
。不過在 利 23:9-11 有提到收割
後要把初熟莊稼給祭司在耶和華面前
搖一搖獻給神。此處的意思就是要把
麵團用奉獻禾場第一捆收割的莊稼一
樣的方式奉獻給神。
◎後來猶太人的米示拿規定家庭烤的餅要把1/24的麵粉分別為聖,
公眾烤餅則要把1/48的麵粉分別為聖。這應該是把 15:19 擴大解
釋。 15:18-19 的意思應該是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開始使用迦
南地的農作物時,要用 15:20-21 的方式獻祭給神。
◎實際上舉祭是由祭司收取,而非於祭壇上燒給上帝。
結 44:30 ,並且其獻上的結果就是「福氣就必臨到你們
的家了」。
(三)贖誤犯的罪與膽大妄為犯罪的處理方法 15:22-31
◎ 利 4:1-5:13 已經有類似的贖罪條文。該處分為 利 4:1-12
祭司, 利 4:13-21 全會眾, 利 4:22-26 領袖, 利 4:27-35
個人。而此處僅分為 15:22-26 全會眾與 15:27-29 個人。贖罪
祭的內容也略有不同。一般認為利未記處理的罪惡是有意識的犯
罪,而此處處理的是「疏忽造成的罪」。不過實際比對兩處經文
似乎此處是利未記的精簡版。
◎「有錯誤」是指「『不知不覺』有錯誤」可以從「無『心』」、
「無『知』」、「無『意』」三個方面來看,可分成四種:
a.犯錯的人不知道神的律例而誤犯了禁令。( 利 5:17 )
b.犯錯的人知道神的律例或禁令,但不經意或無意觸犯了。
c.犯錯的人知道神的律例或禁令,但因為對命令有誤解而觸犯了。
d.犯錯的人的行動是故意的,但不知道觸犯了神的禁令。
●你們有「錯誤」:SH 7686,「犯錯」、「誤入歧途」。
●「命令」:SH 4687。這個字在民數記只有在這章( 民 15 ) 以
及 36:13 出現。
●「誤行」:SH 7684,「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疏忽而
造成的罪」。
●「錯誤/誤/誤犯」:SH 7686(動詞) / SH 7684(名詞)。 在
15:22-26 這五節內名詞出現四次,動詞出
現一次。
●「所不知道的」:原文是「沒有看見的」。
●「贖罪」:SH 3722,「遮蓋」、「贖罪」、「化解」。
◎ 15:24 說要「一隻公牛犢作燔祭、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但
利 4:14 說「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略有差異。
◎ 15:27 與 利 4:28 相似,祭物也一樣。
●「擅敢行事」:原文是SH 3027「高舉、抬高」 + SH 7311「手
、邊、力量、權勢」。就是「高舉手式」的意思;
指故意頂撞的高傲姿態,有如舉起手來,像是攻擊
神的樣式,或舉手反對。意思是「膽量大」、「膽
大妄為」。相同片語的表達聖經僅出現三次,除本
處 15:30 之外,可見於 出 14:8 及 民 33:3
(和合本譯作「昂然無懼地」)。
●「褻瀆」了耶和華: SH 959。這個字在五經只出現兩次,除了
本處 15:30 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另一次是出
現在 創 25:34 提到以掃「輕看」長子的
名份,就是使用這個字。
●「剪除」:SH 3772「立約」、「切開」、「砍下」。可指「逐
出」、「群眾處死」、或「被神處死」。參 9:13 。
●「藐視」:SH 959「輕視」。或作「不當一回事」、「全無價值
」之意。
●「總要剪除」: SH 3722連續出現兩次,表示 「全然剪除」,
是「沒有例外」之意。
◎ 15:30-31 用了三句話來形容這等人的特色:
a. 褻瀆了耶和華 (參考 王下 19:6,22 )
b. 藐視耶和華的言語 (參考 結 16:59 )
c. 違背耶和華的命令
◎ 15:30-31 用了三次「剪除」,顯明這段經文的重點,因為「擅
敢行事」(蓄意犯罪)是嚴重的對神不敬。
◎此處的重心應該在 15:30-31 ,前面的精簡說明只是重申罪惡的
處理方法。但是如果有人「擅敢行事」,就要被剪除。
(四)處死故意違犯安息日的人 15:32-36
◎關於安息日的吩咐:
a. 出 20:8-11 十誡已有提出
b. 申 5:12-16 是十誡的平行經文
c. 出 35:2-3 說明安息日甚麼事情不可以做(觸犯安息日):
不可作工,不可在一切住處生火
d. 利 23:3 補充安息日甚麼工都不可做
e. 出 31:12-17 指出干犯安息日的要被治死或從民中剪除 (不
守安息日的刑罰)
●還沒有「指明」:「清楚地宣告」。
◎ 出 35:2 指出安息日不可工作, 出 35:3 說安息日也不能生火
。但是「撿柴」算不算「工作」或「生火」?這需要上帝來判定。
而這一段就是做 15:30-31 的說明,這個人是「故意」要撿柴準
備生火,所以要被「剪除」。
●「總要....治死」:原文是SH 4191+SH 4191,意思是「一定
處死」的意思。
◎ 15:36 「用石頭打死」有兩個重點:行刑的是會眾、行刑的地
方是營外。
(五)要求以色列人以衣服邊上的繸子提醒自己紀念上帝的命令
15:37-41
●衣服「邊上」:SH 3671,意思是「翅膀」、「末端」、「邊緣」
。後來的猶太拉比認為這是指「四個角」。
●「繸子」:SH 6734,「流蘇」、「繸子」。 結 8:3 作「一綹」
頭髮。此字僅出現在此處與 結 8:3 。一般「繸子」
比較常使用的字是 SH 1434(參考 申 22:12 源自
於 SH 1431「扭結」 這個動詞) ,但非此處用字。
◎在當時附近的文化中,衣服邊或衣服的繸子代表穿衣者的身分與尊
嚴。
●「藍」細帶子:SH 8504,「藍紫色」。
◎「一根藍細帶子」這短語在聖經僅出現三次,除了本處 ( 15:38
),另外就是 出 28:37 和 出 39:31 用在那將金牌繫在大祭
司冠冕的藍細帶子。所以這邊可能有意跟祭司的衣飾做對比。無
論是祭司或一般百姓,穿戴這條藍色帶子有相同的作用,就是叫
穿戴的人記起並遵行神的命令,以顯示穿戴者「成為聖潔」的身
分。
●「隨」從:SH 8446就是 13:2 派探子出去時所用的「窺探」
這字。
  ●隨「從」:SH 310「在後面」,是一個前置詞。這個字在前面
  14:24 曾用來形容迦勒的心志,也在 14:43
用來形容以色列人不肯「跟隨」神。
●眼目「行邪淫」:SH 2181。原文作「姦淫」、「對婚姻不忠實
」,也用來指「對神不忠實」。是 14:33 提
到「淫行的罪」(SH 2184) 的字根。SH 2181
這個字舊約常出現,但在民數記僅出現兩次:
15:39 和 25:1 。
●「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原文直譯是「不隨從自己的
心意、眼目」「跟著行邪淫
」。(請注意其斷句!)
◎ 15:39 等於說這個設計是為了改善出埃及以來,以色列人多次的
悖逆,因為「內心」與「眼睛」的引誘,背棄對上帝的信心。
◎ 15:41 陳述上帝這樣命令的基礎:祂是領以色列人出埃及的神。
這句話在 出 20:2 未頒布十誡前上帝也說過類似的話,不過當
時用的是「你」(單數),此處卻是用「你們」。
◎繸子縫在衣服邊上,釘上象徵尊貴的藍色細帶子( 斯 8:15 ),
是願意遵行神的律法的表示( 申 6:4-9 )。著有繸子的長衣,
走路時繸子飄動,提醒著的人須守神的命令。耶穌時代,這種風
俗仍保留( 太 9:20 23:5 );但今天的猶太人只在祈禱或宗教
儀式中才這樣做。

資料來源: http://bible.fhl.net/
新增日期: 2018/02/20
狀態: 尚未經過審核


返回民數記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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