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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中文聖經註釋》

申命記 第21章

防止罪惡泛濫(二十一1∼9)

  整段經文是講述如何處理一件發生在荒野上的命案,從近東考古學的發現中,如巴比倫的罕模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paras. 23, 24)及烏加列文獻(Ugaritic Texts),均有類似的律法要求及行事方式,對於這些「無頭公案」,他們有一套處理方法。經文沒有交待案件是否繼續追查,但其中的方法,使我們對於此種罪惡的社會意義,可作一些思想與分析:

 .社會要承擔在其中發生的罪惡責任。既然無人知道作案的是誰,責任就歸於最近的城也頗合理。經文指出這樣行,可以除去因流無辜者之血所帶來的罪惡(9)。對於一些無法解釋或難於確定責任的事,通常我們會把責任推卸給社會;但實際上,社會的確要承擔這種過錯並當付上一定的代價。發生在你我周遭的罪惡並非與我們無關,因為我們是組成社會的一分子,社會的現況受你我一分的影響,你願意承擔其中的責任嗎?實際上,教會中發生任何罪惡時,若我們只將責任推卻在他人身上,顯然我們也過分漠視自己應有的責任了。

 .為罪惡付出代價。一隻母牛的價值可能算不得甚麼,但卻需要公開的宣認來作為對罪的反應與拒絕,因為罪可以帶來整個社會的受罰。我們不是要宣揚罪惡,反是要竭力阻止罪惡的發生。個人的罪惡使團體受影響的概念是今日教會所當重視的,罪惡的傳遞與滲透力極大,也使人防不勝防,一種公開的指責行動是今日所急需的。只有這樣,罪惡的勢力才不致潛存而破壞美好的群體,讓我們更小心罪惡的破壞能力。

思想 你曾察覺在群體中有任何罪惡嗎?你有指責它,並且以共同承擔的態度去面對它嗎?



人權、倫理的提升(二十一10∼23)

  戰俘的待遇常成為一種人權爭持的焦點,二次大戰期間戰勝國對待戰俘尤為惡毒苛刻,甚至有以戰俘為科學或醫學的實驗品。例如德軍曾殺害了六佰萬猶太人,成為一時的聲討對象。古代戰爭造成的戰俘,所受待遇也完全沒有人權存在可言,而神卻為這些毫無保護的婦女提供保護的條款(10∼14),可能對今日的人而言仍有不足,但顯然在當時的背景下,則已是一種突破與提升了。

  在倫常的關係下,神特別為長子應有的權利作保(15∼cs1617),不容因個人的喜惡而廢長立幼;其焦點不在法律的訂立,而在警告人小心自己的私意。因為神也常立幼子於長子之上,如閃、雅各與以法蓮均非長子。讓我們思想神對事情的判斷是針對人的內心態度,過於人的外表行為。此律例的出現,可能反映當時人均按個人的喜好而行,不理會可能會招致的惡果。

  第三點提及的,是對待逆子的方法(18∼21)。經文沒有定義何謂頑梗叛逆,但強調他是「積犯」,屢教而不改。這?,父母的教導權威被肯定,他們的信仰純正也被認可。而他們的「殺子行動」,我們可以在父母愛子的背景下解釋,如非無可藥救,父母怎會如此對待他們己出之子呢?經文強調的是這惡非個人的惡,乃是對整個社會構成一種罪惡(21)。我們能否因此而更體會父母的心情?引伸至屬靈方面,我們在對待那些冥頑不靈的所謂信徒,能否責之以嚴,盼望他們可以回轉呢?神並非單有忍耐的愛,祂也是公義的神;惟盼教會也秉承神的這種性情。

思想 地上的標準是按人情與環境而定的,神卻本於祂的主權而訂立標準,你願意以何者作為活的準則呢?──《新舊約輔讀》



4 附例:察究見殺者條例 廿一1∼9

{Section:TopicID=582}廿一1

  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是誰殺的 這是一件大事。不但是人命攸關,整個附近的社群都會感到禍事臨頭了。因此,整個社群都要設法找尋出誰是殺人兇手,然後將兇手治死,藉以平反流無辜人之血的罪。若是找不到兇手,在申典現有的記述法,是認為地被玷污了(民卅五33),正如被休之婦人若由前夫再收為妻,使地被玷污一樣(廿四4;耶三1∼2)。但按古代迦南人的風俗,則認是邪魔的侵犯,必須設法平息邪魔的厲恨,藉免更大的禍事,如瘟疫、災難等的禍害臨到大眾。所以下面所見的禮儀,迥然不同於一般的獻祭,因為是將迦南的古禮拌上申典的新儀的緣故。

{Section:TopicID=583}廿一2∼4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這?的長老和審判官,原文都是複數。就是說,棄屍現場四周圍城邑的長老和審判官,都要到現場來。長老不但指四周圍城邑的長老,而要用複數,也在每城中有複數的長老。因為在王國時代並以前,長老是組成一城的「市議會」的。他們是在城門口商量市政,並為人作審判的(參看得四1∼11;王上廿一8;摩五15等)。至於審判官,按撒瑪利亞抄本卻可譯作「文士」或「書記」(耶路撒冷英文聖經繙作Scribes)。他可能是「市議會」的「秘書」,或是約沙法王之後的在各城設立的審判官(見代下十九4∼5)。可能北方的申典原無「和審判官」字樣,但南國的編修為維持國家系統,卻作了這幾個字的加筆。我們之所以作這樣的推斷,是因為後面在整個過程中,都用不上「審判官」的在場。

  看那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因為找不到兇手是誰,就要看那一個城當負責這流無辜之人的血的罪咎,藉免地被玷污而招致更大的禍患。最近棄屍之地的城,就當為此作「贖罪」的禮儀。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所使用的母牛犢,明顯就不是以色列人一般的獻祭。因為獻祭的祭牲,應當是公牛或公綿羊或公山羊(參看利十六3、5等)。使用未曾耕地和未曾負軛的母牛犢,雖和民十九2∼10的潔淨大痲瘋的禮儀相類,但並不一樣。而且這?乃認為是有魔神的入侵,正如非利士人之恐懼約櫃而送約櫃回以色列的禮儀類同(參看撒上六7∼8)。但在實質上,這禮儀又和利十六20∼22贖罪日的將羊送到曠野去(按習慣,這羊在送出橄欖山向耶利哥方向走去後,就在懸崖上將牠推下山谷中墜死)相仿。為這原因,我們認為這是迦南古禮拌上申典的新儀,原先用為平息魔厲的,現在就藉這母牛犢來代替殺人兇手,把牠的頸項打折來代替這兇手所受的刑罰,藉為社群免受禍患的「贖罪」禮。之所以要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乃因流水可帶走打折頸項之母牛犢的血,以象徵罪咎的遠去和消失,而未曾耕種的山谷,就是「新」地,正如未曾耕種的地和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是「新」牛,很容易招聚魘神的到場(請參看二十5∼7的註釋)。

{Section:TopicID=584}廿一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 使用這聯合名詞時,明顯就不是指某城的祭司或利未人,而是中央聖所的祭司;這樣的使用法,也正如我們在緒論中討論此聯合名詞時所說的,是在南國編修申典時,或更後的時代的用詞。為這原因,第5節明顯不屬北國的原申典。還有,將這一節抽掉,第6節接上第4節,文辭就更通順。有了這第5節,反而是半路?殺出個程咬金──明顯的為後人的加筆。加筆者或為祭典的編修,或是五經的編輯者。鑒於這全段的禮儀,並與人命攸關的大事之決斷,沒有祭司利未人的參與,誠為不合,所以插上了這節經文。下面所說的,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的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的語句,就說明了插句人之所以要在這關鍵的大事上,加插這節話的原因。

{Section:TopicID=585}廿一6∼8

  那城的眾長老……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這種洗手,是表明無辜(參看詩廿六6,七十三13;太廿七14),就是與被殺之人的罪,全無關聯,乃是手潔心清的。之所以要在那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是表明這母牛犢已代替殺人者當死的那人而死了的緣故。這在古代迦南的習俗,是作為獻祭的一種方式,但在現有的申典和舊約的一般慣例,卻只算是一種潔淨的宣告禮儀。

  禱告說…… 原文的用字,卻不是禱告。直譯應作「回答」,而實質的含義卻是「宣告」,就是在洗手的時候,當眾宣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未曾看見這事。之所以會繙成禱告,大概是因下面第8節上的話而來的。

  耶和華阿,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百姓以色列中間 這?的赦免,原文的用詞是「遮蓋」,就是因贖罪祭而將罪惡隱沒,像施恩座上面的蓋,因牛羊之血所灑,而使上帝不以內?所放的兩塊石版上的律法,來察看人的罪惡一樣。為這原因,這禮儀所用的雖然不是獻祭所用的公牛,宰殺法也不相同,地方又不是在祭壇上,而在百姓的心目中,卻仍然是個贖罪祭。不過,接受這祭者不是上主,而受惠者卻是棄屍現場最近之城邑的社群:使他們的罪過得以遮蓋了。

  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因?這禮儀,這宣告,這禱告,流無辜之人的血的罪,得以遮蓋,被玷污的地因打折頸項之母牛犢的血流在流水的谷中,而得潔淨了。棄屍最近之城的居民的良心也平安了,不再懼怕有災禍要臨頭了。

{Section:TopicID=586}廿一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 這是申命記派的常用語詞,含意是若你按上主的律例行,就是行了上主眼中看為正的事。在這段經文來說,乃指各城的長老要來到棄屍現場,量度出何城最近現場,何城的長老就要照這段經文所述的規例行。既照?行了,則是上主看為行得對了。這樣,也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了。

{Section:TopicID=587}廿一1∼9

  這段經文被列在戰爭條例的中間,是因要與向他們挑戰的惡魔爭鬥,藉以平息百姓恐懼的良心。原因是若有人被殺而棄屍荒野,若找不到兇手則最近棄屍現場的城邑的長老,就須取一隻未曾耕地和未曾負軛的小母牛來,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那?打折這小母牛的頸項,眾長老要在其上洗手表明無辜,並要宣告與殺死這人的事無涉,且向上主禱告求遮蓋這污染地土的罪過。凡按這條例遵行的,該城的人的罪過就都得赦免了。

5 納俘虜為妻之例 廿一10∼14

{Section:TopicID=589}廿一10∼11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 這是戰爭條例的一般形式(參看二十1的註釋),因此應是出於申典的原作。這?的仇敵,當然就不會指在巴勒斯坦的各族人的(參看二十16∼18);乃是遠方的敵人(二十10∼15)。至於要殺戮婦女的族人中,亦有例外的規定,就是未婚的女孩,可以存活(民卅一18)。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這原裝的申典,並不排除娶外邦女子為妻,正如士師時代的路得記所記述的一樣(參看得一4)。但是,有些學者卻認為南國的申典編修人,卻對此有不同的意見。他們提出的經文證據是七3∼4。不過,這七3∼4的經文,所指的是前面七1所指的迦南七族的人。這七族人,按戰爭條例是要將他們完全消滅(二十16∼18),只是在實際上,以色列人沒有做到,所以才有七3∼4的規定。真正禁制與外邦女子通婚,甚至要棄絕外邦女子所生的兒女,是要到被擄回國,在五經編成之後的猶太教形成了的時代,就是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時代(參看拉九1∼十44;尼十30,十三23∼27)。

{Section:TopicID=590}廿一12∼13

  就可以領他到你家?去 但這不是就此成婚了,乃還有一些禮儀須完成後,方能成婚。

  他就要剃頭髮,修指甲 這是禮儀的第一部分,就是將皮肉外物去掉。原文的剃,並不是剪短,乃是刮光頭髮的意思。原文的cs9修,則可有三種解釋:(一)將指甲剪至肉根:(二)將指甲拔掉;(三)修剪指甲。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哀哭父母一個整月 這是禮儀的第二部分,就是去掉身體外相關的東西──舊衣服和原有的父母。之所以要為父母哀哭,是因為他們在城破時都被殺戮了。哭一個整月,是一種極為尊重父母的舉動。因為為少女死者,只哀哭四天(士十一40);為普通人,則哀哭七天(創五十10;撒上卅一13);為特有成就和值得記念的人物,才哀哭三十天(以色列人為亞倫,民二十29;為摩西,申卅四8)。至於埃及人為雅各哀哭七十天,那是以君王之禮待他了(創五十3)。

  然後可以與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 這是正式的成婚,以夫妻相待。因為女方已去掉本身舊有的身內身外之物,她也就不算為外邦女人了。這是那整套禮儀的含義。為這原因,凡講論以色列人在血統上純全的,都不真正了解以色列的歷史。以色列人之所以成為以色列人,是在宗教上的敬拜獨一真神,遵守共有的律法,並在聖殿被毀(主後七十年)前,有個中央聖所和成年男子一年三次的朝聖,但在聖殿被毀後,以聖殿為中心的宗教,就逐漸改為以聖經與會堂為中心了。

{Section:TopicID=591}廿一14

  後來你若不喜悅他 這是休妻的婉轉語。

  就要由他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他,也不可當婢女待他,因為你玷污了他 由她隨意出去的含意,是在她找到有適當的人,自己跟從他人時才出去。否則可住在這個家中。此外,嚴格的規定不能賣她或當她做婢女。在約書(出廿一8),規定婢女被選為妻時,主人後來不喜歡她可讓她贖身。但這戰俘女子的父母親人已完全被殺戮了,就沒有人可替她贖身,所以必定只能由她「隨意」的出去,或留在家中,免得淪為妓女或乞丐。這也是申典的律例之人道精神的充分表現。

{Section:TopicID=592}廿一10∼14

  在戰爭條例中,規定以色列人可選取美貌的女俘虜作妻子。但在成婚前,須經歷一套禮儀方能同房。這禮儀乃是讓女俘虜去掉肉體的外物,即剃去頭髮和修剪指甲;也要去掉身外之物,就是換去被擄時的衣服,並為其父母哀哭一個整月。既娶這女俘虜為妻後,日後若不喜歡她,就不能賣她或當婢女待她。但要讓她隨意出去,或仍留家中。

七 雜例 廿一15∼廿二30

  我們之所以把這一大段經文(廿一15∼廿二30),標題為「雜例」,是因為以下八項條例極為瑣碎──除了頭兩項可列為與家庭有關外,其餘六項都無法拉上關聯,也與頭兩項難以併列於同一的標題之下。但是,這些條例都是與日常生活相關的,而不屬於宗教上的禮儀律例。

{Section:TopicID=594}1 長子名分的條例 廿一15∼17

{Section:TopicID=595}廿一15

  人若有二妻 一夫一妻制是新約以後才逐漸形成的觀念(參看可十2∼12)。但這觀念卻隱含在上帝的創造的記述中(參看創二18、21∼25)。可是,舊約時代的男人,多數都有妻子超過一人的。

  一為所愛,一為所惡 凡是有一妻以上的家庭,都有這樣的不愉快的事情(參看創廿九30;撒上一4∼5等)。中國人的所謂享齊人之福,其實那福字多數都要寫成「禍」字。正如有人說:你若想為自己找麻煩,就去多娶一個妻子。所惡,即不受寵者。

  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這是常有的現象:雅各愛拉結、長子卻是利亞生的(創廿九31∼32);以利加拿愛哈拿,毘尼拿則生有兒女而哈拿卻不生育(撒上一2)。人會不公平待人,上帝卻是公平的。

{Section:TopicID=596}廿一16

  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這是申典比兩河流域的法典進步的地方。兩河流域的法典,長子並不一定以出生的先後為序,乃可按父親的喜好而定。為這原因,利百加因為愛雅各,總想雅各得到cs9長子的名分;而以撒愛以掃,卻定意要把這名分給他(創廿五28,廿七1∼37)。

{Section:TopicID=597}廿一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 長子得雙倍的cs9產業,是中國人和中東一帶的人的傳統。這傳統,在給徒弟中的首徒中,也是如此(參看王下二9)。以色列的古代,因為效法兩河流域的成例,可由父親指定誰為長子,所以以撒在偏愛中錯祝福了小兒子,卻不能收回(創廿七章),而雅各亦給愛妻拉結的兒子約瑟,得了雙倍的產業(創四十八22)。但在這?,申典卻指明以申命記三∼七出生的先後為序,不能逾越。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就是這規定的理由。

{Section:TopicID=598}廿一15∼17

  長子權容易惹起家庭紛爭,像雅各以紅豆湯換取以掃的長子名分,以及欺騙父親以撒的祝福一樣。為這原因,申典一反兩河流域可由父親決定長子權誰屬的成例,而以出生的先後為序。即使長子是由不受寵愛的妻子所生,在分配產業的時侯,他仍應享受雙份的權利。

2 處置逆子的條例 廿一18∼21

{Section:TopicID=600}廿一18∼19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 這是違反上帝的誡命的(出二十12;申五16)。頑梗悖逆,是指一些異常的行動,如出廿一15所說的打父母等事。不聽從的含義,是不順服。除非父母的話是違背上帝的道(參看徒五29),否則的話,任何違背父母的話,均構成忤逆罪。子女對父母的話或行為有不同意時,可婉言勸諫,但不能惡言或醜面相向。

  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這?有兩點要注意:(一)他們是指父母。一般是父嚴母慈,以寬嚴並濟的教養兒女。現在因兒子的不孝,雙親均合力作懲治的行動了。(二)雖懲治他,他仍……是表明屢誡不改,甚至不單是口頭的訓誡,而曾用杖責打(參看箴十三14,廿二15,廿九15等),仍舊不改前非的。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 這?要注意三事:(一)父母一起的抓他去城門口見長老,表明是兩者都認此兒子是無可救藥的,而不是單親的偏見。還有是審案中,必須要兩個或以上的人作見證的(參看十七6,十九15)。(二)帶到本地的城門的原因,乃為城門口是古代審判的場所,也是「市議會」的所在地(參看得四1、11;摩五10、15等)(三)到本城的長老那?,而不是到審判官那?,表明是帶到巿議會作公眾查訊,也表明這規矩是有古遠的歷史背景,而不是在主前九世紀約沙法王在各城設立審判官之後才有的(參看代下十九4∼5)。

{Section:TopicID=601}廿一20∼21

  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是貪食好酒的人 這?的我們,表明是父母同作見證,而不是單親的偏見所作的控訴。至於特別提到是貪食好酒的人,一方面只是舉個例,另方面也表明了解箴廿三19∼22的教訓。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 這是在長老細細查問並判定這兒子有了頑梗悖逆父母的罪行之後,交由城中眾人處決此忤逆子的辦法。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只有這樣嚴刑峻法,才可除掉民中頑梗忤逆的不孝子。因為這樣的兒子,不單是忤逆父母,也是違背了上帝所吩咐要孝敬父母的誡命。以死治之以後,別的人聽到就會害怕,不敢效法這忤逆之子所行的。

{Section:TopicID=602}廿一18∼21

  兒子若忤逆父母,雙親雖然訓誡責打,均不收效的話,父母就要把這兒子抓到城門的市議會那?,受長老的審訊。長老聽了雙親的見證,審查屬實,就要交眾人將這忤逆的兒子用石頭打死。用這嚴刑峻法的目的,一方面是除去這種不孝敬父母的惡行,另方面也是叫聽見的人害怕,而不敢效法這悖逆之子所行的惡事。

3 處理死刑屍首的條例 廿一22∼23

{Section:TopicID=604}廿一22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治死犯該死之罪的人,不論是審判官或執行死刑者,都沒有犯殺人罪,乃是犯人自己犯了殺cs9人罪──他的罪行置他於死地。將治死後的罪犯掛在木頭上或樹上,是表明示眾,即該犯人的罪行,是神人共咒的。否則的話,死囚的屍首是即行埋葬的(參看書八29,十26∼27;撒下四12等)。掛的含義,是用槍尖或一些尖物將屍首釘牢在木上或樹上,正如耶穌時代釘十字架般的。

{Section:TopicID=605}廿一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 這是指在處決的當日,於掛起示眾後,日落前就須埋葬掉。不單為當地處於熱帶地區,屍首容易腐臭,也是為宗教的原因,正如下句所說的:

  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 玷污大地可有三個原因:(一)其一是殺了無辜之人而未將殺人者治死(民卅五33;參看創四10∼11)。(二)另一是使地面腐臭。(三)其次是地面上不該存留有被咒詛者(這有深一層的含義,即違背上帝誡命者都不當活在地面上的意思),被掛於木頭上的既是受咒詛的(參看加三13),就只能短暫的留在地面上,免得地面的土產收成受了連累。

{Section:TopicID=606}廿一22∼23

  處理死刑後的屍首,通常是即行埋葬。但特別罪大惡極的當受咒詛者,行刑後是會將屍首掛於木頭上,擺於當眼的地方示眾的。就是這些示眾的屍首,也須當日埋葬掉,免得玷污大地,而影響地面的收成。保羅在新約中,卻引用這?的經文,證明耶穌是被眾人所棄所咒者,因他也是被掛在木頭上,即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因他這樣被掛受咒詛,就能贖出一切因違犯律法而當受咒詛的人(加三13)。──《中文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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