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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中文聖經註釋》

申命記 第17章


秉公行義(十六18∼十七20)

思想 秉公行義絕非易事。你有遭遇不公平的事嗎?你可曾試過不公義斷事呢?

  神是絕對公義的,故此祂囑咐一切在地掌權的人也當公義。

 .掌權的審判官理當公義(十六18∼20)。不屈枉正直、不單看外貌、不受賄賂,是應有的條件。雖然我們並非作判斷的官員,但我們面對社會的不義,可有表示我們的立場而要求公義呢?

 .當嚴懲偶像敬拜(十六21∼十七7)。司法長官有重要的宗教責任,反映當時是一種政教合一的情況。司法者今日固然難以嚴懲拜偶像者,但在教會之內,有沒有存?偶像的崇拜呢?如果我說金錢也可算為偶像,大家必定同意;但原來個人過分的自我倚靠,或將信心建立在別人身上,也是一種偶像敬拜。而教會中的長者看到有此情況的弟兄姊妹之時,也當負起對付偶像敬拜的責任(十七6∼7)。

 .神親自的判斷(十七8∼13)。當人無法解決爭訟的時候,他們可尋求神的判斷,而這判斷乃透過祭司利未人及審判官施行的,可見神將祂的權柄賜給長官,而以色列人當學習的,是順從神僕人的判語。

 .秉公行義的高峰──君王(十七14∼20)。雖然立王的行動與神權統治好像互為衝突,但神在此設立君王,是一種秉行神律法者的高峰表現。因為君王有執行律法的重任(十七18∼20),並且君王的選立乃是神主動的揀選(十七15),而君王統治時代的以色列,他們有否遵行神的道直接影響他的國家能否得神的福氣。

  作掌權者有行公義的責任,並以神的律例為標準;作人民的,則有順服掌權者,及作公義見證的責任。相信若人人都以神公義的標準行事,社會就會變得更良善了。

祈禱 求主成為我判斷公義的幫助者。──《新舊約輔讀》



B 有殘疾的不可作為祭牲 十七1

{Section:TopicID=514}十七1

  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 這是有關獻祭和獻十分之一的供物的規定。牛羊作祭牲,是用來預表基督之無瑕無疵的獻給上帝的(參看來九14),因此就不能有殘疾或惡病。另一方面,以這樣有殘缺和不健全的東西,甚至送給人都得不到人的喜歡(瑪一8),又豈能蒙上帝的悅納呢(創廿二20)。

  因為這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請參看十二31的註釋。

{Section:TopicID=515}十七1

  牛羊是用來作祭牲和十分之一的供獻的。祭牲是預表基督的。正如基督是無瑕無疵的將自己獻給上帝,藉他所流的寶血來除去人一切的罪一樣,那預表基督的獻祭,就不能使用有任何殘缺或惡病的牛羊。

C 事奉敬拜別神的要用石頭打死 十七2∼7

{Section:TopicID=517}十七2∼3

  若有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這是指不論任何以色列人,無分男女,若違犯上主所定之律例,特別是違犯與敬拜獨一上主有關的,就都算為惡事。

  違背了他的約 這話和上句是平行的。違背上主的約,所指的亦是兩方面:(一)隨從、事奉、叩拜別神(參看書廿三16;士二20等);(二)不遵從上主所吩咐的律例(參看書七11、15等)。

  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 請參看四19的註釋。

{Section:TopicID=518}十七4∼5

  有人告訴你……準有這可惡的事…… 律例的規定,是很嚴謹和慎重,毫不馬虎的。這?訂立的罪證,要經過五個步驟:(一)有人告訴你──這是風聞。(二)你也聽見了──這是親自聽到有這惡事。(三)就要細細的探聽──進行偵查的意思。(四)果然是真──找出了證據。(五)準有這可惡的事──覆核為無誤。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請參看十三10有關用石頭打死的事。這?用拉到城門外的話,不但使我們看到是須經過在城門口的審判(城門口是古以色列人的法庭),也使我們看到這是定居迦南地後的生活,而不是摩西在曠野中的情景。

{Section:TopicID=519}十七6-7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 這是為防止作假見證陷害人的緣故,所以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作見證,方可定案。後期的祭典,也同樣規定要有幾個人的見證(見民卅五30)。

  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 這是要證明見證人的見證為真,所以要見證人先下手。若見證人的見證不真,則他們會遲疑不敢下手治人於死。

  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這是指除掉敬拜假神的惡。

{Section:TopicID=520}十七2∼7

  這段經文,相類於十三6∼11及12∼18的勾引人敬拜別神的治罪法。事奉敬拜別神,特別是敬拜天象,就如太陽、月亮和星宿等,是迦南地常有的情景。所以在集中全民意志,敬拜獨一真神的要求上,要嚴格的規定治死犯此罪者。但是,因為人命攸關,所以這?也很嚴格的規定必須細查覆核,在證據確鑿時,才能執行。

3 難斷的案要找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 十七8∼13

{Section:TopicID=522}十七8∼9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是你難斷的案件 按摩西岳父的指示,當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分層負責審判百姓,難斷的案件才呈到摩西那?(出十八13∼cs1626)。在摩西之後,遇有難斷的案件時,怎麼辦?

  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去 這?是指到中央聖所去。這中央聖所,正如我們在緒論中已經討論過的,北國的申典編輯者所指的,極可能是在示劍的基利心山。但在南國,卻無疑的是指耶路撒冷的聖殿。

  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 在十六18的註釋中,我們已經說明在申典編寫前一百多年,約沙法王已經設立了二級制的法庭,並在「高等法院」中,分開處理宗教事務和一般民刑訴訟的事。這?所提的,明顯就與這背景有關聯。因為有難斷的案件,是到中央聖所去找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以尋求解決。有關祭司利未人,在本書緒論中,我們已經提到,北國的申典編寫人,可能只寫利未人,因為北國以利未人為祭司,且鄙視祭司這名稱。但在南國的編寫人,卻尊重祭司這職分,因為在聖殿事奉的,都是祭司。故此,南國的修訂便成了祭司利未人這合稱。至於審判官,卻是王所委任的官員,而不像較古的文獻所提的審判官。因為那邊所提的審判官,原文是上帝(出廿一6,廿二8、9),就是到神壇前去發誓和由住持作鑑定的意思。

  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以色列較古的判語,多用神諭作決斷(請參看拙著《舊約概論》第卅四至卅六頁,有關「神諭」的討論)。這?既也有王所委派的審判官,包含在此「高等法院」的斷案之內,因此就可能是一般的判詞,而不一定是用神諭決斷的方式。

{Section:TopicID=523}十七10∼11

  ……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謹守遵行……,不可偏離左右 因為這是終審法庭的判決,所以是不能偏廢的,必須要聽從的。

{Section:TopicID=524}十七12∼13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就必治死那人 因為是終審法庭的判決,是不能更改者,故此不服從這最後判決者,要治以死罪,用為威嚇服從。在這?用祭司來與第9節的祭司利未人對稱,一方面可表明這北國觀念的利未人,就是南國所指的祭司;另方面也可表明這句話為南國的修訂。此外,將祭司和審判官分開述說,也證明我們在十六18所說的,終審法庭是把與宗教有關的爭論,和民刑訴訟的難案,分開來處理的。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這又是斬狗教猴、殺一儆百的做法。目的是要百姓在獲得終審法庭的判決後,就絕對的服從。

{Section:TopicID=525}十七8∼13

  以色列人在出埃及後,原由摩西審斷百姓大小的糾紛。在獲得其岳父指示揀選人作分層負責後,難斷的案件才呈到他那?。摩西死後,難斷的案件,通常是帶到神壇前起誓,然後按摩西的方法,以神諭作決斷。但在約沙法王於耶路撒冷設立終審法庭後,難斷的案件便帶到京都:與宗教有關的,由祭司作決斷;其他民刑訴訟,由王所委任的審判官判決。這終審法庭的判決,是必須絕對遵行的。不服從或擅敢違背此判語行事的,將處以死刑,藉以威服。

4 立王的條例 十七14∼20

{Section:TopicID=527}十七14∼15

  ……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這句話,明顯的有撒上八4以下的經文作歷史背景。事實上,君王的職分,原不在以色列人的建制中;他們原是以上主為王的。從士八22∼23的記述可知,在士師時代,以色列人連君王的觀念都沒有的,因為這兩節經文的「管理」,原文 ma{shal 這字根,可以衍生成「統治者」和「國度」,但卻不是君王的字源。從創卅六31亦可知道,以色列的君王制度,比一些鄰國是屬於遠後的產物。另一方面,申典在此的敘述法,亦表明君王制度非從上帝而來,乃出於人的要求而建立的。這要求,在無可奈何中容許產生後,已成了一個不能或缺的國家職分,就需要給予一些規限。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 這也是有撒上十17∼24的經文作背景的。當時百姓要求立王(撒上八4∼22),撒母耳勸諭和警告而百姓都不聽從之後,他私下膏了掃羅為君王(撒上十1∼9)。然後,招聚百姓到米斯巴,按支派、宗族、家室抽籤,便抽出掃羅來。於是他對眾民說:「你們看耶和華所揀選的人!」(撒上十24)。

  只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從創卅六31∼39的經文來看,以東人的王並不都是以東人(請參看拙著《創世記註釋》對該數節經文的分析)。以色列人的王卻必須是與上主立約的以色列人──連未受割禮的以色列人(若有這樣的人的話,請參看出四24∼26並拙著《出埃及記註釋》對該數節經文的解釋),都不能作以色列人的王。因為未受割禮的以色列人,是被剔除在立約社群之外的(創十七14),所以就不是他們的弟兄了。

{Section:TopicID=528}十七16∼17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 從歷史的觀點來說,馬匹是在主前八千年前已經在迦南地和兩河流域一帶野奔。要到主前約二千年以後,才馴服為人拉車,並於許克所斯人(Hyksos)入侵埃及期間(ca. 1720-1550 B.C.),才在埃及出現(所有金字塔壁雕和牆畫,均無馬匹而只有驢,可知在金字塔建築時代尚未使用cs9馬匹)。騎馬術和馬兵,當為更後的時期,因為波斯人誇言其三大發明是:騎馬、射箭、講真理。士師時代以後,戰車(以馬拉作戰的車輛)和馬兵,不但用以顯示武力,也在表明財富。所以,這句話的涵義,是要王不可專為自己炫耀武力和財富,而對民橫徵暴斂。

  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 這是暗示譴責所羅門的作為。所羅門有很多戰車馬兵(王上十26),而他的馬cs8卻多從埃及「買」來(王上十28)。按以色列人的傳統,所羅門曾應法老的要求,以一些壯丁(精練戰士)去換取馬匹。因此,這些「僱傭兵」便被驅趕而「回埃及去」了。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 這也是暗示譴責所羅門,並用以儆告其後的君王的。按王上十一1∼8的記述,所羅門在娶法老的女兒之外,尚有妃七百、嬪三百,且隨從她們去事奉別神。

  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這又是暗示譴責所羅門的。按王上十14∼22所記,所羅門積聚金銀寶物無數,以致驕奢浪費。

{Section:TopicID=529}十七18∼19

  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那? 在以色列人的整個王cs9國的歷史中,從沒有見過有任何一位君王有這樣做的。惟有約西亞獲得一本在修理聖殿時所得的律法書(王下廿二8∼10)。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這兩節經文,是在約西亞王之後,或被擄期間的申命記派的加筆。另一方面,若將這兩節經文抽出,20節接上17節,也不見有何不妥,反而更能貫串文氣和意義。這?的律法書,明顯的是約西亞王所得的申命記的原典,而不是指整本創、出、利、民、申的「律法書」。至於抄錄一本,卻給七十士譯本誤譯為????????????????(Deuteronomy,第二卷律法),以至引伸為全書的書名──申命記,即重申前命的意思。君王要保存這律法書的抄本的原因,乃是:

  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上帝,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這也是原文律法(To^ra{h)的真意,就是從學習而得的教訓。所以,君王當抄錄律法書存放的目的,不是在作裝飾品,乃是要誦讀、學習,並了解這些律例後,能敬畏上主並行祂所喜悅的事。

{Section:TopicID=530}十七20

  免得他心高氣傲…… 按現有的經文,這話是承接19節,君王在抄存律法書,誦讀學習並謹守遵行,便會謙卑為人,不至cs9心高氣傲。但原本的申典,這句話是接連16和17節,為要君王不以馬匹眾多和金銀無數,以致耀武揚威,心高氣傲,而致像所羅門一樣,偏離了上主去隨從別神。

  這節話也有兩句可能是後人的加筆:第一個加筆是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大概是加上18∼19節的人,為使文氣貫串而增添的。第二處加筆是他和他的子孫。北方的文獻不會有這句話,因為他們?重君王是上主所揀選的,而不是世襲的,正如與北國申典差不多同時期的先知何西阿(八4)所指責的,「他們立君王卻不由我」。但在南國,君王都是大衛的子孫(除篡位的亞他利雅外)。所以,南方的編修人或五經的編輯者,會加上這句話。

  便可在以色列中在位上年長日久 這應許的話,其條件是君王要不增添馬匹,不多立妃嬪,不為自己多積金銀,再加上抄存律法書,誦讀學習而謹守遵行,便能長久統治,並能讓子孫承繼王位,而不至被人推翻。

{Section:TopicID=531}十七14∼20

  這段經文以撒母耳時代,百姓要求立王,和所羅門王的增添馬匹、妃嬪和金銀為背景,指出君王當按上主旨意揀選的賢者,並須是立約團體中的一員。君王不單要遠離如所羅門般的驕奢淫慾,隨從別神,且要抄錄律法書傳誦、學習,以謹守遵行上主的誡命和律例,藉得江山永固,國位長久。──《中文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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