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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洪同勉《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

利未記 第4章

贖罪祭(上)(四1∼21)

思想 猶太人犯罪後,要以牲畜為代贖,其主要含意是甚麼呢?

  燔祭、素祭和平安祭預表在和諧無瑕的關係中人對神美滿的奉獻。但聖經絕不含糊和毫無保留地講明,和諧關係及美滿奉獻的重要,與及神人關係中的嚴重障礙乃人的罪。事實上,整個聖經自創世記三章至啟示錄二十二章就是針對罪的啟示:罪如何產生、蔓延;神怎樣在舊約中預表和預言除罪的救恩;在新約道成肉身的完成;並在末後日子更新罪穢世界,引進永?仁義和平。所以利未記論到神人關係,若不講述解決罪的障礙,奉獻的啟示就不完全了。這段聖經有幾點教訓:

 .罪的意義──舊約擁有豐富字彙,詳盡描述罪的各種表現,本段經文也用了五個不同的字詞。重要的不在乎字彙或次數,乃在於本段經文給予罪的幾個定義:

  ヾ 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不必是惡暴憎怖,即或看來屬純善柔和的行動,只要與神啟示的心意不符便是罪了;

  ゝ 「誤犯」表明一方面即使並非存心侵犯神,無心之失或偏差都是罪,另一方面也是神的恩典,因為人所犯的一切罪神都視為誤犯,「都因自己無知」(弗四18);

  ゞ 「是隱而未現」,審判官必須按人的行為表現判決,但在察看人心腸肺腑的神面前,一切均無所遁形,心思意念的歪邪也被定罪。

 .罪的影響──罪沒有純粹私人性質的,總帶?影響力,可以「使百姓陷在罪?」(3),雖對人的影響並不明顯,卻使神的聖潔蒙污染。向會幕彈血和抹香壇象徵潔淨污穢。

 .罪的後果──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但在神的恩典中安排了救恩:ヾ代替:藉按手儀式;ゝ流血:生命在祭壇傾流,乃犯罪受死的結果。此祭預表基督一次完成贖罪之功(來九12)。

祈禱 主啊,感謝?將自己獻上,使我得?生命、平安。



贖罪祭(下)(四22∼35)

  個人犯的罪遠比社會性虧欠令人產生更強烈的罪疚感,所以隨?啟示了全會眾參與的團體性罪污之解除方法後,摩西用相等的篇幅,講述神設立消除個人罪疚的救恩。

 .知錯認罪──「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按手在贖罪祭牲頭上」(23∼24、28∼29)。

  ヾ 自己知道了,說明這是個人的過犯,如果導致他人受損傷,應由審判官處決,為眾人所知。所以自己知道的罪雖是隱蔽不明顯,卻在聖靈責備下產生罪疚;

  ゝ 就要牽:即使是與人無害的錯失,仍虧欠了神的榮耀,私人性的罪於神有損,便得對付;

  ゞ 按手是委任託付的象徵,若要祭牲承擔罪過,必須具體說出所犯過錯。認罪乃知錯之必然表現。

 .中保贖罪──個人省察、知錯認罪的行動只證明是真誠的痛悔,卻未能贖罪,必須由神設立的祭司任中保,完成贖罪程序,方可除罪。這教訓預表耶穌基督為神人間唯一的中保,只有藉?他,人才能與神和好。

 .必蒙赦免──罪疚全消乃靠神的恩典,不論犯了甚麼罪,只要真誠痛悔,利未記多次強調必蒙赦免(四20、26、31、35,五10、13、16、18)。「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的不義。」(約壹一9)

 .馨香的祭──獻贖罪祭固然表示知罪懊悔,獻祭的認罪更是宣認神所訂定之道德倫理標準公義正直的行動,並且表示接受神的責備和仰倚神赦罪的恩典。所以認罪就是榮耀神(書七19),因為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詩五十一17)。

思想 贖罪祭按規矩自祭司、全會眾、官長、百姓均需以犧牲為贖罪。要罪得赦免,唯一的方法是要付罪的贖價,試思想你得贖的憑藉是甚麼?──《新舊約輔讀》



4.罪祭(四1-六7〔MT四章至五章〕)

這段聖經討論的祭祀,與前三祭的字句、結構、重點都不同,形成另一類的祭。它們有下列幾點差異:

(1)第一類祭(一-三)的啟示,假設會眾認識甚麼是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第二類祭卻需要詳細論述這些祭的意義和目的。

(2)前三祭沒有說明甚麼事引發人獻祭,多次提到若有人或人……若獻……,顯示出自甘願。罪祭(指贖罪祭和贖愆祭)則非出於自發,這些訓令乃為特別的境況──犯罪的後果(四1、13、22、27,五1、14,六2〔MT五21〕)。

(3)一至三章的重點在於神對各祭的觀點:作為馨香的火祭。這句在前三祭共提十次(一9、13、17,二2、9、12,六15、21,三5、16),而四至五章只用了一次(四31)。相反地,四至五章則著重獻祭帶給人的後果:必蒙赦免。這句在罪祭共提九次(四20、26、31、35,五10、13、16、18,六7),而這詞是前三章所缺少的。

(4)第一類祭的指示次序,根據祭物的價值貴賤排列,第二類祭卻不按祭物貴賤次序,而根據犯罪者的地位和影響性大小排列。

(5)血的處理也顯示有兩類不同的祭,前三祭中祭牲的血只能灑在壇的周圍(一5、11、15,三2、8、13),罪祭則有兩種處理方法,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除灑血壇周,還要帶點進聖所(四5-7、16-18),其他的罪祭,就和燔祭和平安祭(素祭沒有血)一樣只灑血在壇腳(四25、30、34)。

文學結構,字辭運用,神學觀念等都顯示四至六7是與一至三章不同類型的祭。但在這兩章同一結構聖經中,仍存在一個相當富爭論性而似乎不能澄清的問題:贖罪祭和贖愆祭的關係如何?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單獨獻的祭,還是兩個同獻的祭?抑或是一個祭的兩部份?這個答案須從文章結構、字義、其他舊約獻祭的經文幾方面去了解。



經文結構

這兩章聖經段落相當清楚,每段都以若( !ai ~im)或若有人( yKi vp,n, nephesh ki^)開始,而結束都是祭司要為他贖了/贖罪,他必蒙赦免。

根據這個用字的準則,這兩章聖經可以分成下列大綱:

四1-2 罪祭的導論( yKi vp,n, nephesh ki^)

四3-35 為誤犯了罪而獻贖罪祭

3-21 血彈在聖所?

3-12 為受膏的祭司( !ai ~im)

13-21 為全會眾( !ai ~im)

22-35 血抹祭壇四角

22-26 為官長( rv,a} ~@sher)

27-31 為平民獻山羊( !ai ~im)

32-35 為平民獻綿羊( !ai ~im)

五1-13 為贖愆的贖罪祭

1-6 獻羊( yKi vp,n, nephesh ki)

7-10 獻鳥( !ai ~im)

11-13 獻細麵(!ai ~im)

五14-六7 為誤犯了罪而獻的贖愆祭

五14-16 對神的過犯( yKi vp,n, nephesh ki^)

17-19 懷疑的過失( yKi vp,n, )

六1-7(MT五20-26)損人的過失(i vp,n, yK nephesh ki^)

段落引句有兩種不同方式,第四章的贖罪祭都是以若( !ai ~im)開始(3、13、22、27、32節),1而五14-六7的贖愆祭則以若有人( yKi vp,n nephesh ki^)為引句。至於五1-13的一段卻同時以若有人和若作小段引句,兼備贖罪祭和贖愆祭的分段方式。五1雖以贖愆祭的引句開始,但7節和11節卻用贖罪祭的句式,所以五1-13的一段經文,在文學結構上,功用是將贖罪祭和贖愆祭連接起來,成為一個大段落。可見這兩祭的儀式雖有分別,但在文學結構上卻是不能分割的同一類祭祀指示。雖然這段的祭物是贖罪祭,但句子結構卻與第四章截然不同,夏理申指出:「這章的前幾節經文句子結構非常複雜,使讀者感覺與上一章的簡單機械式直接的指示完全不同。」2加上本段經文,罪 aF;j chatta{~和愆 !v;a; ~a{sha{m的交錯運用和意義混淆,使人感覺這兩祭的分別實不明朗。

罪 taF;j 和愆 !v;a; 的意義

罪 aF;j chatta{~在舊約中的意義相當清楚,是不中目標或錯過了正道(missing the mark),例如在便雅憫的戰役中,有人「能用機絃甩石打人,毫髮不差( afij}y ] , yach@te{~即犯罪的動詞)。」(士廿16)除了這節和極少數的例外3,中文對這用了580次的希伯來字(包括動詞、名詞、形容詞)一律翻譯為罪(英文翻譯是sin)。

相比之下,愆 !v;a; a{sha{m的翻譯就麻煩得多。無論中外譯本,對這字都沒有一致的翻譯,英文主要將它譯作罪(sin,與 aF;j; cha{te{~ 同義),罪疚或錯失(guilt or feel guilty),越分(trepass)。中文翻譯也不遑多讓,包括有犯罪(四13),罪(五2),錯(五18),過犯(六4),查出有罪(六5),虧負(民五7),凄涼(結六6)自覺有罪(何五15),定為有罪(何十2),擔當罪(何十三16),賠罪禮物(撒上六3)等,4缺乏統一的翻譯。原因是這字含意甚廣,難將它們歸納成一漢詞。然而從這字在舊約出現的次序先徒,可見不同翻譯的含意實在彼此關連,慢慢演進。 !v;a; `a{sha{m基本意思是過錯,與罪過 haF;j ;; chatta~th同義,所以這字首次在舊約出現時,就是犯罪的意思(創廿六10)。後來 !v;a; `a{sha{m與 haF;j chatta{~th在廣義的罪過字意中,各有不同的偏重觀念, haF;j chata{~th維持以神標準測量而顯出差誤的基本意思; !v;a; ~a{sha{m卻成為換喻(metonomy)強調過錯所引起的損失,在自己身上的報應或罪疚(創四十二21,現中和呂振中的翻譯),或對別人的虧負(民五7),繼後意義進一步引伸,變成為了修補損害的挽救行動,所以有些經文要求 !v;a; ~a{sha{m翻譯為賠罪禮物(撒上六4)。雖然如此,舊約較後篇幅出現的 !v;a; ~a{sha{m也不一定是演變了的意思。可能仍然是原來意思,與 af;j; cha{te{~,同義,摩西在加低斯沒有將榮耀歸與神(申卅二51),亞干取了當歸神的物(書七1),掃羅干犯耶和華,沒有遵守耶和華的命(代上十13;參撒上十五1-31),烏西雅返耶和華的殿,要在香壇上燒香(代下廿六16、18),以色列人和祭司利未人沒有離絕外邦人,效法這些國民可憎的事,與他們混雜(拉十1、2;尼十三27)等,這幾處中文翻譯的罪就是希伯來文的愆 !v;a; ~a{sha{m也許這兩個同義字的分別是:

!v;a; 「罪」:主要是指忽略、未盡力、大意、無知而引致的錯失。有人以為「罪」( taF;j )是干犯的罪(sin of commission),不該行的去行;而「罪」( !v;a; )是省略的罪(sin of omission),應行不行。亞比米勒斥責以撒不誠實,幾乎使不知者致罪:「你向我們作的是甚麼事呢?民中險些有人和你的妻同寢,把我們陷在罪?」(創廿六10)。約瑟的哥哥也因他們對約瑟的量度和憐憫不夠而認罪:「我們在兄弟身上實在有罪,他哀求我們的時候,我們見他心?愁苦,卻不肯聽」(創四十二21)。在利未記和民數記常提出這是疏忽的過失,例如利五2、3:「或有人摸了不潔的物……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罪了」。5

五1-13這段聖經中,af;Oj; cha{te{~ 意義相當固定,動詞是犯罪(1、5、7、10、11、13),名詞是罪(6、10、13)或為罪而獻的贖罪祭(6、7、8、9、11)。反觀 !v;a; ~a{sha{m無論翻譯或意義都不劃一,和合本將動詞翻譯為有了罪(2、3、4、5),名詞譯為贖愆祭(6、7),但若按, !v;a; 的三個不同含意,第2、3、4節是犯罪的意思,第5節是自覺有罪(呂振中,思高),第6和7節當然是賠罪禮物的意思(現中,呂振中,思高)。既然愆 !v;a; ~a{sha{m常與罪 af;j; cha{te{~ 同義,但有時與罪有差異,研究這兩章聖經時,就要小心,切勿貿貿然單憑這兩個字詞的出現,判定贖罪祭與贖愆祭是截然不同的兩個祭。

贖罪祭 taF;jchatta{~th和贖愆祭 !va; ~a{sha{m的關係。

分辨這兩祭的問題,跟上段罪與愆兩字的分別非常相近。因為 taF;j chatta{~th 是罪的意思,也是為罪而獻的贖罪祭的專稱, !va; ~a{sha{m同樣是愆和贖愆祭。所以罪與愆兩詞相同和混淆的現象,也同樣在贖罪祭和贖愆祭之間出現。

首先可以確定的,就是贖罪祭和贖愆祭不會是同一種祭的兩個名稱,丁良才指出兩祭的指示有些非常不同的地方:

(一)贖罪祭有時是為個人獻的,有時是為會眾獻的,但贖愆祭是只為個人獻的;(二)贖罪祭有七種祭物,但贖愆祭只有一種(就是公羊,也多是公綿羊,求潔淨之長大痳瘋的人〔十四12〕,和求潔淨之拿細耳人〔民六14〕,所獻的贖愆祭乃是公羊羔〔就是公綿羊羔〕,但這些贖愆祭是特別的〔參十四12〕,聖書上沒有一次記載有獻公綿羊為贖罪祭的);(三)贖罪祭之血有三種用法(七2),贖愆祭之血,祭司只要灑在壇上的周圍(七2)像燔祭(一5)和平安祭的血一樣(三2);(四)獻贖愆祭的人須如數償還所虧損的,又另加五分之一,贖罪祭是注重那犯罪的人(本為可怒之子,是應當死的),贖愆祭是注重他所犯的罪,(使神和人受虧損須要償還)。6

贖愆祭固然與贖罪祭有分別,但卻非截然不同的兩種祭,除了都是為犯罪而獻外,按這兩章聖經的指示,這兩祭非常密切聯繫,有時更是不可分割,甚至一些經文似乎將兩祭混為一談。

1.罪 af;Oj; cha{tta{~ 和愆 !va; ~a{sha{m都同是獻贖罪祭和贖愆祭的原因。贖罪祭不是單為罪,贖愆祭也並非只因愆而獻,反而多次說明贖罪祭cs20taF;j chatta{th是因為愆 !va; ~a{sha{m(四2、13、22、27),同樣贖愆祭 !va; ~a{sha{m也是為了罪 af;Oj; cha{te{~(五15、16、17,六1、3、4)。

2.贖罪祭和贖愆祭都是為同一情況下犯罪而設。史耐德認為贖罪祭的特點是為誤犯( hn;n;`]Bi bishga{ga{h)而獻;贖愆則強調賠償犯罪引致的損失,7至於犯罪情況,可能是誤犯的,也可以是明知故犯的,這個說法相當牽強。首先並非每段贖罪祭經文都說明是為了誤犯,祭司犯罪(四3-12)8和五1-13的一段沒有提到誤犯這詞,所以不能證明贖罪祭是單為誤犯的。其次,贖罪祭三次的誤犯了罪之中兩次(四13、22)原文是由錯誤 nnv; sha{gag的動詞或名詞與愆 !v;a; ~a{sha{m組合而成,而贖愆祭兩次提及誤犯,其中一次是用 !v;a; 與犯罪 af;Oj; cha{te{~組合,可見罪和愆都是誤犯。再者,這兩祭都提到類同事情:不指證人發誓或冒犯起誓(五1、4),其實與起假誓(六3、5)同樣都是明知故犯,攔阻司法公正,導致別人損失,但前者獻贖罪祭,而後者獻贖愆祭。可見兩祭的動機並不容易分別。

3.五1-13使強硬堅持贖罪祭與贖愆祭是截然不同的祭的論點相當尷尬。除了過犯或愆 !vea; ~a{sha{m多次在這段贖罪祭經文中出現,與犯罪 af;Oj; cha{te{~ 的同義詞運用外,第6和7節更清楚指出贖愆祭的祭牲是為了犯罪而獻上的贖罪祭。MT的用字和結構,顯示兩祭實為一,任何忠於原文的人都無法避免這個結論。所以古代譯本為了要將贖罪祭和贖愆祭分開,只得修改經文。LXX盡量避免將 !v;a; ~a{sha{m譯出(2、5節),不然就將它改作 af;Oj; cha{te{~來翻譯(5、7節),撒瑪利亞抄本在第五節也是改為 af;Oj; cha{te{~,敘利亞譯本則用一般性獻祭字詞取替。

戈登的講法:「贖罪祭和贖愆祭是同類的兩種祭」9未免過份簡單點,德富的看法較中肯:「利未記四至五章列舉的例子,給人一個印象,就是贖罪祭包括的範圍較廣,贖愆祭論述一些神(或祂祭司)或同伴的權益受損害的情況。」10贖罪祭是為了一切誤犯的罪而獻,但在一些特別招致損失的情況,除了贖罪祭外還得另加愆祭作補償。所以雷倚理(Rainey)認為:「贖愆祭是一種特別的贖罪祭。」11韓承良將整章第五章稱為「特殊的贖罪祭」一方面強調贖愆祭屬贖罪祭之一種,同時避免了五1-13分段歸屬那一祭的難題。如果能夠接受史耐德的建議12盡量避免使用贖愆祭這名詞,可能更能讓人明白 !v;a; ~a{sha{m的真意:作動詞時是使人知罪,名詞則是為過犯獻上的賠禮或補償。除此,還應留意岳特的觀察,本段在贖愆祭的經文中,絕口不提也毫無暗示獻祭程序,13而且 !v;a; ~a{sha{m作為祭祀意義時總與贖罪祭相提並論,14並且七7說「兩個祭是一個條例」,也許贖愆祭根本不是一個獨立的祭,只不過是特別贖罪節的一個儀式!



1 四22「若」是 rv,a} asher, 與 !ai 意思相同,根據BDB(p.83),這處是 rv,a} 的罕有用法。

2 Harrison, Leviticus, p.68.

3 這字動詞的強調語態(Piel stem)和反身語態reflexive(Hithpael) 有翻譯為潔淨(利八15,十四52;詩五十一7等十多次),其實是除罪(de-sin)(民八7,十九9、17)的另一譯法,也有為文學技巧而翻譯作犯罪的同義辭,如賠上(賠罪)(創卅—39),傷害(創四十二22),錯(出五16),犯了(罪)(利四2),差錯(利五16),玷污(申廿四14),過犯(代下六39),干犯(尼九29),失(伯五24),害(箴廿2)等十多次而已。至於中文的罪是否 ?? cha{te{~ 的翻譯,雖或許有繼續思考餘地,參楊東川「『內疚』與自由:論幾種『罪』的翻譯」文藝第十期(一九八四年六月):8-9;李諟源,「曠野的微音──談中文聖經『罪』字的翻譯」景風54(1978)3-7; 「中文聖經『罪』字翻譯沿革」景風55(1978),6-11;「關於翻譯中文聖經一封公開信」景風56(1978): 6-10。但近代所有中文翻譯仍沿用慣常的翻譯,故這?也不打算進一步作中文罪字的研究。

4 這些中文不同翻譯的經文,可參閱,聖經原文字彙中文彙編,pp.1016-1018.

5 洪同勉,「舊約神學主題(二)救贖:最初的福音(中)」,聖經報復刊,第三十三卷(1979) p.79.

6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p.29-30.

7 N.H. Snaith, "The Sin-Offering And The Guilt-Offering", VT 15(1965) p.74.有關這兩祭是否為誤犯而設的歷史性的解釋,請參D.Kellermann " !v;a; " TDOT I, pp.431-432, 列舉自Philo至近代的各種意見。

8 四2提及「誤犯」,但這是贖罪祭的導論(若不以為是四至五章罪祭總論的話),v3 的 !ai im才開始論祭司犯罪。

9 戈登,「利未記」,p.172.

10 de Vaux, Ancient Israel, p.421.

11 Rainey, "Sacrifice", ZPEB

12 Snaith, op. cit, p.80.

13 North, Leviticus, p.46.

14 中文 !v;a; ?`a{sha{m翻譯為贖愆祭的經文中,只有利十九21-22一次不跟贖罪祭地單獨出現,但該處v20明言是「刑罰」,所以嚴格來說不是一種獻祭。



經文字句釋義



導論(四1-2)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2.誤犯  hn,nv]bi af;h>t, ; tech#ta{~ bishga{ga{h直譯是錯誤地犯罪。舊約有豐富描述罪的詞彙,15 aFej; cha{te{~的重點是不中的,黎悟德在這節的譯義中說:「你拿起了,箭上弦,發射──但不中的!你射不中,並非你邪惡,只因為你胡鬧、頑皮、疏忽、散慢,也許懶惰,或更可能是因為你根本就沒有生命的目標。」16無論如何,只有錯誤地犯的罪,罪祭才能發揮贖罪功效。故意或擅敢行事的,罪無可赦,必被剪除(出卅一14;利七20;民十五30、31)。但必須注意誤犯並非無意(現中)或不知不覺(呂振中譯本),因為知情不報(五1)、冒失起誓(五4)屬明知故犯,絕對不是出於無知。其實誤 hn,n;v] sh#ga{ga{h這字的根源 hn;c; sha{ga{h意思是行差踏錯、偏離目標(申廿七18;詩一一九10;箴五23),從這字引伸出來的動詞 nn ;c; sha{gag的幾個不同翻譯,說明誤行(五18;民十五28)乃因為被誘惑(伯十二16)走迷了路(詩一一九67)和屬乎血氣(創六3)。這些雖是明知故犯,但紀凱奧總括:「這是一切出於血肉軟弱的罪」,17思高譯本「不慎」,實在是較近原意,從神恩典的眼光看來,就是LXX的翻譯 ajkousio" 身不由己的行動,受血肉牽引,情有可原,准予贖罪。反觀擅敢行事,原文意思是高舉?手 hm;Or; dy;B] b#ya{d ra{ma{b(with a high hand)犯罪,表示強硬抗拒律法的權威,存示威的心向神挑戰,所以不會求饒也不能獲得赦免。

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這節和3、13、22節,五1-6顯明贖罪祭是為個人或會眾的一些特別行動而設,而並非傳統的看法,單純為人的罪性或「原罪」。18

將本節最後一句他行了其中一件 tjame hn;c,[;te h`;[w] aOl 與上句折開,連接下節,翻譯為他必須行以下條例中的一樣,雖然意思通順,卻完全沒有抄本和早期譯本的支持。而且將這句連接上句,正如和合本的翻譯,在文意和結構上也相當通順,不應擅自更改。



15 參Girdlestone, Synonyms of the Old Testament, pp.76-86.

16 Knight, Leviticus, p.27.

17 Keil, op. cit, p.303.

18 例如賈玉銘,聖經要義,pp.273, 278-279; 翟輔民,利未記講義,p.30; 馬有藻,舊約概論,pp.32, 37.



受膏祭司的贖罪祭(四3-12)

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5受膏的祭司,要馭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

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

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凈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3.受膏的祭司 這特別的稱呼 jyviM;h @heKohI hakko{he{n hamma{shi^ch只在這段經文和六22出現。雖然一般祭司也都受膏(七35、36,十7;民三3),但這節肯定是指亞倫和承繼他職位的子係。其他經文稱呼為大祭司 lwOdN;h @heKoh hakko{he{n hagga{do^l(廿一10;民卅五25、28;書廿6等)或祭司長 vaOrh; @heKoh hakko{he{n ha{ro^~sh(王下廿五11;代下十九11,廿四11,廿六20,卅一10;拉七5)。因為受膏的祭司是帶?特定冠詞,直譯是那祭司,即那受膏的,而且這祭司是代表全體會眾,他犯罪就使百姓陷在罪?,所以這受膏的祭司必定是指亞倫直系的大祭司。

犯罪……陷在罪? 第一個字犯罪是舊約常用的犯罪字詞 aFeji cha{te{~,第二個罪卻有時譯為愆 !v;a; ~a{sha{m,可見這字在罪祭的指示中是同義詞,可以互調使用。

公牛犢 這是各祭中最大的祭牲。公牛犢 rP par是年幼和強壯的牛隻,較九章的一歲公牛犢 ln,[e e{gel不同(九2、3、8),也與用來比較的平安祭公牛 rwOv sho^r(四10,九4)有分別。

為贖罪祭 有兩種可能的意思:(1)贖罪祭與罪原文同是 taS;j hatta{th,所以也可以解釋因為罪的緣故將牛奉給耶和華,這就是付上罪價顯示神的公義;(2) taF;j 極可能是使動詞強調語態(Piel)的表達相反功用19引伸出來的名詞,意思是「除罪」,(民八7,十九9、17)或可翻譯為「潔淨」(八15,十四49、52;民八21;詩五十一7等),這就是為了罪得赦免(20節),顯示神的恩典。

5-7.祭司處理贖罪祭的血,不同燔祭和平安祭,這血在三個不同地點使用:向至聖所?的幔子,在聖所?的香壇,和在聖所外的祭壇。

對?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聖所的幔子是指分隔至聖所和聖所的幔子,既然只有在贖罪日才進至聖所彈血(十六34;來九7),所以獻贖罪祭時,大祭司只站在聖所向看著分隔至聖所的幔子彈血。


對?聖所 這只顯示方向,卻沒指出血彈在哪?。丁良才認為是彈在地上,20但希伯來文的句法 Ata, …… hw;hi vd
彈血七次 經文並沒有解釋七次的意思,但舊約沿用古代閃族文化,喜用七象徵完全,22例如金燈台有七個燈盞(出廿五37),摩西將膏油彈在壇上七次(八11),祭司承接聖職七日(八33),潔淨那些不潔淨的人,須用七日(十二2),贖罪日彈血七次(十六14),以色列人繞耶利哥城七日,第七日又繞城七次(書六12-16),乃縵在約但河?沐浴七次(王下五14),七眼乃耶和華的眼睛(亞四10)等。

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 由會幕門口朝?耶和華同在象徵之約櫃的方向,無論處於會幕那一個範圍,都稱為在耶和華面前,所以香壇是在會幕的聖所中(出卅6),也像在外院的祭壇一樣稱為在耶和華面前(一3)。

11-12.公牛的皮 這是本書第一次提及公牛的皮。燔祭和平安祭沒有提及,因為一至三章是給獻祭者的指示,對於獻祭的人來說,他們不必處置祭牲的皮,所以從略。在給祭司的指示中,七8說明是歸給負責獻祭的祭司。這節特別提及公牛的皮,因為它與燔祭不同,不歸獻祭的祭司,要跟其他祭牲部份一起燒掉。

全公牛 當然不包括在聖所內外彈、抹、倒的血,和燒在壇上的脂油、腰、肝等。

這兩節的句法相當複雜,整節(11節)其實是介紹全公牛,直譯是「至於公牛的皮,和整個祭肉(連頭帶腿,以及內臟和糞)---即整隻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將皮與祭肉分別介紹,顯示經過剝皮的程序。但祭肉還是整個( lK; kol)的,經文沒提及切塊,雖然內臟 br,q, qereb這字有時指身體內所有器官,但脂油、腰、肝已經按平安祭的指示燒在壇上(9節),而此處與糞並論又沒有提及洗淨要求,可見這節的內臟是指存有未經消化的食物,或已經消化成糞的胃、腸等器官。

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 祭牲不可放在壇上,但仍然是祭物,不能隨便處理,即使搬到營外,也只可以在潔淨的地方焚燒。潔淨是指合符宗教禮儀的要求,而非環境清潔乾淨,因為倒灰之所不是一塵不染的淨土。倒灰之所 @v,D,h &p,v, shephek haddeshen在舊約只在本節出現。灰字帶有特定冠詞,指祭壇上燒掉柴和祭物後的灰燼,先從壇上收集放在壇東邊盛灰的地方(一16),然後搬到營外潔淨之處(六10、11),所以這倒灰之所雖在營外,但仍與獻祭的壇有密切關係。不能放上祭壇的贖罪祭牲,在這?焚燒非常適合。

燒 不是獻祭的焚燒,利未記論在壇上燒的動詞是 ryfiq]ji hiqti^r,使祭物上升如煙,這節的燒字是 #rc; sha{raph,一個普通和廣泛用途的動詞,是焚燒毀滅東西的意思。所以祭牲燒在營外,不是獻祭的程序。整個贖罪祭在將血倒在壇旁時已經完成,焚燒只不過是嚴肅地處置獻祭後剩餘物品,消除冒犯曾戲給神的祭物。



19 A.B. Davidson, An Introductory Hebrew Grammar, revised by John Manchline, (T & T Clark, 1962), §23.(b). iv.

20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19.

21 Jerusalem Bible, "Over the veil"; Wenham翻譯為"On the veil", Leviticus, p.90.

22 關於聖經中數字的基本要義,可參閱唐佑之,「聖經中數字的研究──有關解經的一項課題」,華人神學期刊I,(1986) pp.3-14; 蘭姆,基督教釋經學,p.217; Marvin Pope, "Number, Numbering, Numbers", Interpreters Bible Dictionary 3: 561-567; I. Abraham, "Numbers, Typical and Important", Encyclopaedia Judaica, 12: 1254-1261.



全會眾的贖罪祭(四13-21)

13以色列全書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14會眾─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刲會幕。

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幔子,彈血七次。

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

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赧免。

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儀式與上段相似,只是在這?贖罪的對象是全體會眾。這段經文只有兩節需要討論:13節全會眾指誰?和20節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到底贖罪是甚麼意思,是否贖罪祭能赦罪?

13.會眾 和合本這節兩次提及會眾這詞,但希伯來文是兩個不同字,第一次的會眾( hd;[e e{da{h)中文譯本都統一作會眾,但第二次的會眾( lh;q; qa{ha{l)則有翻譯為眾人(廣東話本)或大眾(呂振中),英文譯本多照LXX,將前者作 sunagwgh sunago{ge{相等英文:congregation,後者是 e;kklhsia ekke{sia即assembly。

lh;q; qa{ha{l在舊約許多時候是 hd;[e e{da{h的同義詞(民十六3),也可以相連成為一個複名詞(hendiadys),所以和合本本節這兩字都翻譯為會眾。但 lh;q; qa{ha{l的基本意義與 hd;[ e{da{h有分別,而某些以色列人不能成為lh;q qa{ha{l的成員(申廿三2-8)。這兩字在本節實在是指兩個不同民眾的組合。 hd;[ e{da{h在舊約,特別在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約書亞記(共77次)肯定是指以色列整個民族,所以翻譯為會眾相當正確。至於lh;q; qa{ha{l字根意思是呼召,LXX ejkklhsia ekkle{sia。將這字的特別意義──神呼召一?人出來,交付特別任務或召集他們一起敬拜(這就是新約教會希臘文的意義)──表達出來。所以 lh;q; qa{ha{l 比較 hd;[e e{da{h人數和範圍較少,也較特殊,是會(議會)(伯卅28;詩廿二22、25,廿六5;箴廿六26等),幫(耶卅一8)或?(耶四十四15;結十七17)。居道通(Gridlestone)指出:「 lh;q; 一般是指民眾代表的聚集,而hd;[e 只是沒有組織的民眾囤聚。」23所以利未記這節的 lh;q; qa{ha{l大慨是民眾代表的議會(箴廿六26, LXX翻譯為sunedrion ,這字後來用來稱呼新約時代最高法庭的公會sanhedrim),下文接?的兩節聖經支持這個看法,因為當他們知道犯罪後,會眾 lh;q; qa{ha{l就要牽牛犢為贖罪祭,根據獻祭的規例,獻祭者的會眾必須親自按手祭牲頭上,15節稱按手者為會中的長老(們) hd;[eh; yneq]zi ziqne^ ha{`e{d^a{h,可見本節的 lh;q; qa{ha{l實在是會中的長老們,即代表民眾的領袖。Targum of Jonathan認為這些長老就是十二支派的首領。

雖然舊約提供甚少以色列人曠野時代的政治架構,但大概有民眾代表,例如七十長老(出廿四9;民十一24-25),十二支派的族長(民十三3)等,他們的責任是隨時審判百姓(出十八26,十六18),當這些首領發覺團體性的錯誤不慎犯了罪,就得按這段的指示,代表全會眾獻贖罪祭。

民十五22-26有類似指示,但祭物卻不同,除獻利未記沒有要求的燔祭外,贖罪祭牲是公出羊而非公牛。這個差別,主要是犯罪性質的不同。利未記這?是論會眾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事,民數記則因為觸犯了摩西的命令,帶?較重的道德性意味。而且提到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所以這兩段是不同的指示,情況和對象有別,所以贖罪祭也不一樣。

20.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這是罪祭重復出現特別的句式(26、31、35節,五10、13、16、18、26,十九22;民十五25、26、28),這句式沒有在祭司為自己獻罪祭的指示?出現,因為祭司是需要贖罪的罪人,自己無法同時又成為代罪人、贖罪者。贖罪 rP,Ki kipper肯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神學詞句,除了它在這兩章罪票所帶出的特別意義之外,LXX的翻譯 ezilaskomai( iJlaskomai )eksilaskomai在新約的基督論中更是一個重要的字詞。可惜對這個那麼重要的希伯來文,中文沒有一個清楚的翻譯。「贖罪」並不是貼切的字詞,因為按字典的解釋,贖是「繳納錢物或做某一項行動,來解除刑罰或抵銷罪過。」24贖罪就有將功贖罪,消除已做出來的罪。但實在 rP,K kipper雖然多時與罪很有關連,特別是與罪祭儀式,卻沒有消除罪的意思(雖然中文贖罪祭有贖罪一詞,但原文乃兩個完全不同的字根)。在舊約一百次的經節中,這動詞只有出卅二30有罪 ha;f;j} ch@ta{~a{h作它的受事詞(object),25嚴格來說這字本身並沒有罪的含意,如果要翻譯作贖罪,就必定與罪關連,但大部份經文都沒有這含意,例如九7連燔祭、素祭和平安祭都稱為贖罪,所以英文翻譯為atonement,雖然這英文字意義不明朗,至少這字並不含任何罪(sin, guilt, trespass etc)的意思。其實除了利未記和民數記在罪祭的指示中,和合本將 rP,Ki kipper譯為贖罪外,其餘的翻譯都不可能帶?除罪的含意,例如抹(創六14)、解(恨)(創卅二20)、潔淨(利八15,十四53)、赦免(申廿一8;詩六十五cs163)、饒恕(代下卅18)、止息(怒)(箴十六14)、廢掉(賽廿八18)、除掉(賽四十七11)等。

rP,Ki kipper不是希伯來文新創字詞,但它的字源(etymology)成為學術性爭論,學者們公認字源不出亞拉伯文的遮蓋或亞甲文的抹掉之外,然而可能這兩個意思同出一轍,原意是塗/擦:塗去(rubbed off)或是抹掉、擦上(rubbed on,例如塗上藥油)。這兩個含意不必彼此排斥,可能為了塗去痕跡必須塗上一點塗改水,或使用膠擦在紙上擦去字。無論開始時含意如何相近,演變後的兩個意思不能同時運用,每次的出現只能強調其中一個重點,所以舊約 rP,Ki kipper在不同的經節中有下列幾個觀念:26

(1) 遮蓋/塗抹(To cover)

在非儀式條文中,創六14 rP,Ki 意思是塗抹,但這只是造方舟的行動,與罪無關。遮掩有贖罪含意的經文最可能是創卅二20,雅各送禮物給以掃是要蒙他的臉(呂振中譯本註)。雖然BDB認為是:「讓我用禮物蒙他的面(使他看不見我的錯失)」,27但赫曼(Herrmann)指出蒙他的面不可能是看不見錯失的意思,因下句就說明目的是要見他的面,或者他會接受我的面(即容納或歡迎),28所以這不過是解他的恨或討好他的成語, rP,Ki 蒙應該是箴十六14止息……怒的意思,根本沒有贖罪的含意。

在儀式指示中,只有民十六46摩西吩咐亞倫拿香爐站在活人死人中間的 rP,Ki 或許可翻譯為遮蓋他們,29但近代不同的譯本顯示贖罪這字在該段聖經正確含意仍有商榷餘地。30

按舊約神學觀點,遮蓋並非處理罪的方法。基能(Kidner)指出,只有兩節經文說及遮蓋罪(詩卅二1;尼四5),但它們是用 hs;K; ka{sa{h而非 rP,ki kipper,並且除了這兩次外,hs;K; ka{sa{h若不是消極的壞意,隱瞞應該認的罪──例如詩篇卅二篇第五節:「不隱瞞( hs;K; ka{sa{h)我的惡」(另參伯廿一33;箴廿八13)──就是人際關係中包涵別人的過錯(箴十12,十七9)。31

在利未記獻贖罪祭的內容中,也看不出20節的 rP,ki kipper含有塗抹的意思。首先 rP,ki 作塗抹時,必隨?直接受詞(direct object),但這節後隨的卻是前置詞(preposition) l[ 。其次,如果將 rP,ki 硬作塗抹解,那麼這句就是一個不可能的句子:祭司要塗抹他們。因為贖罪祭的程序,血抹香壇角(18節,那?的抹是 ??@tn; na{than),其餘的彈在幔子或倒在壇腳,點滴沒有塗抹獻祭者。在潔淨痳瘋患者的禮儀中,祭司將血抹( ??@tn; na{than)在人身上(十四14),但那些血並不是出自贖罪祭牲,並且那抹血的 rP,ki kipper只為潔淨,與罪無關(十四19-20)。所以在贖罪祭的這節內容中,rP,ki kipper不可能解作塗抹。

(2) 清除/潔淨(To purge)

潔淨是 rP,ki kipper在利未記禮儀規條中另一個譯法(八15,十四53;民卅五3)。米路金(Milgrom)提醒:「在以色列中,切要知道擦除是禮儀條文主要觀念,而遮蓋幾乎可以說從無出現。」32這潔淨的觀念源出亞甲文kapa{ru及它禮儀字句kuppa{ru,意思是抹掉或洗除,演變成為潔淨罪污。這無疑是舊約處置罪過的形容字句, rP,ki kipper目的是為得潔淨(利十六30;民八21),它的同義詞塗抹 hj;m; ma{cha{h(耶十八23)和除掉(賽六7,廿七9)明顯是對付罪的神學字詞(賽四十三25,四十四22;詩五十一1、9),所以中文也就將 rP,ki kipper翻譯為赦免。在獻祭內容之外,賽廿八28的rP,ki kipper也有廢掉之意。

rP,ki kipper固然可以翻譯為潔淨,並且含有赦罪的意思,但這個觀念在本節並不適合。第一,按神學觀念,利未記中潔淨未必有除罪的意圖,例如在壇角抹血(八15)不可能為除罪,因為一方面壇不會犯罪,況且祭壇還未使用,也不會受獻上的罪祭污染(如果會污染的話),這儀式清楚是為了使壇成聖,完全與罪無關。其次,祭司要為他贖罪( rP,ki kipper)這公式,除了在罪祭隨?他必蒙赦免外,還可以是他就潔淨了(十二7,十四20、53;民八21)為潔淨而潔淨,不一定是為除罪而潔淨。第二,按文法而言,將 rP,ki 翻譯為潔淨產生一句不通順的文句:祭司要為他們潔淨。何厲迪(Holladay)指出 rP,ki kipper如果是潔淨的話,不能作自動詞(intransitive),必須有直接受詞(direct object)。33但本句只有前置詞(preposition) l[ 為和間接受詞(indirect object)他們,卻沒有直接受詞,說明要潔淨罪或其他甚麼。

(3) 代替/轉移(To represent or to transfer)

rP,Kii 可能與米所不大米醫學術語有關,藍寶加(Landsberger)發現在泥版中提到「那泥(註「大概是指敷上的藥物)稱為kupirtu或takpirtu,被粉團狀媒介物吸收,然後丟棄,埋掉或取走。」34從這觀念引伸成為代替,承受,或轉移和媒介,罪惡的後果經轉嫁後而消除。雅各(Jacob)引述亞甲文的獻祭禱文:「其中有一段告訴我們這種代替的概念在閃族世界中非常普遍:『羔羊是人的代替;為了他的生命他要交付羔羊,要交付羔羊的頭代替人頭,交付羔羊的頸子代替人的頸子,交付羔羊的胸部代替人的胸部』。」35

舊約的教訓相當符合這個代替或代贖的觀念。首先考慮非禮儀規條的經文,以色列人出埃及後每人付半舍客勒銀子,作為贖價 rP,Koi ko{pper(出卅12),目的是為了贖生命 !k,ytvop]n Al[ rPekl] (出卅15、16),參考賽四十三3-4,贖價就是代替,同時按這段主旨, rP,ki 與罪無關,是用銀子代替生命。另一處經文,基遍人在撒下廿一1-4回答大?詢問怎樣贖掃羅屠殺他們的時候,要求交出七人作代表象徵以命償命。民卅五31-33論謀殺事項更清楚回應出卅12:你們不可收贖價( rP,Koi )kopper代替他的命……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贖( rp,Ko y#kuppar)。在謀殺的情況下,沒有東西可以代替殺人者的命,甚至贖價也不行。

摩西因為亞倫的金牛犢事件而再上西乃山求情的記載,最清楚顯示 rP,ki kipper的代替含意。摩西說:我如今要上耶和華那?去,或者可以為你們贖罪。摩西在這?所說的贖罪絕對不是遮蓋或塗抹的意思,因他知道自己無權赦罪,他也不是說要為以色列人的罪做些甚麼補贖功夫。為你們贖罪意思必定是就讓我為你們的罪作為代表 !k,t]aFj d[B] hr>P]ka} ylWa ,所以他求神求赦免他們的罪,若神不肯單純在恩典中赦罪,他建議由他代替:從你所寫的冊上塗抹我的名(出卅二32)。

從上下文來看,本節或其他罪祭內容?, rP,ki kipper翻譯為代替非常適當,因為耶和華清楚設立祭司,帶領蒙揀選的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人事奉神(民三5-13,八5-19,十六7、9)。這樣 意思相當清楚:大祭司就成為他們的代替,即代替他們承擔一切所承認的罪果。這就是神說明設立祭司的一個目的(出廿八38;利十17;民十八1)。至於犯罪的會眾,他們必蒙赦免。

總括 rP,ki kipper的討論,鮑特(Budd)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提醒:「尋找最主要的意思可能並非那麼重要。不少證據顯示這字根可以有好幾種用法,因此每一次出現時,都得盡量按該節經文本身的要求含意來研究。關心犯罪的危險,設法與神和好是這動詞通常帶出的結果。」36

他們必蒙赦免 這是罪由祭司承擔後的結果,但在翻譯和字義須略加解釋。「耶和華有赦免罪惡的恩典,是舊約重要的道理」,37正如舊約擁有豐富關於「罪」的詞彙,同樣希伯來文也有好幾個處理罪的同義詞,中文都翻譯作赦罪。但各有自己的重點:38ac;n; na{sa{~可能是最主要的一個字,原意為負擔、提起、除卻,中文譯詞只作赦免,是完全將罪消除不留痕跡。但本句的赦免卻是 jl;s; sa{lah,中文常常翻譯作饒恕(但九9;尼九17;詩八十六cs165等),顯示神不再計較人犯罪對祂的冒犯或帶來的傷害,取消應施的懲罰(出卅四9;申廿九20;王上八39、50;哀三42;但九19;摩七2)。因為祭司已代替他們,承擔罪責,所以會眾按律法來說,不再是犯罪者,因此神就饒恕他們,不再向他們計算因過往犯罪而產生的損害責任。



23 Girdlestone, Synonyms of the Old Testament, p.231.

24 喬硯農中文字典,p.542.

25 另有兩次「罪孽」 @wo[; ,一次以「過犯」 [vP, 為受事詞,兩次(詩六十五4,七十八38)和合本翻譯為赦免,另一次(但九24)是止住的同義詞。

26 詳細討論 rP,ki 意義的文章包括Leon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Tyndale Press, 1955); Paul Garnet, "Atonement Constructions in the Old Testaent and The Qumran Scolls", Evangelical Quarterly 46(1974): 131-163; Derek Kidner, "Sacrifice-Metaphors and Meaning", Tyndale Bulletin 33(1982): 119-136; J. Milgrom, "Kipper", Encyclopaedia Judaica: 1039-1044; F. Bu/chsel and J. Herrmann, " i;laskomai ", TDNT 111: 300-318; R.E. Davis, "Christ In Our Place The Contrbution of the Prepositions", Tyndale Bulletin 21(1970): 71-91; L. Harris, " rP,K;i "., TWOT 1: 452-453; C. Brown, " i;laskomai ", DNTT III: 148-165.

27 BDB, p.497.

28 Herrmann, " i;laskomai ", p.304.

29 Milgrom, "Kipper", p.1039; Noordtzij, Numbers, p.156; Philip J. Budd, Numbers, (Word, 1984), p.196; Kidner, "Sacrifice", p.127.

30 呂振中:除罪禮;現中:潔淨禮

31 Kidner, "Sacrifice", p.127.

32 Milgrom, op. cit.

33 Holladay, A Concise Hebrew and Aramaic Lexicon of The Old Testament p.163.

34 B. Landsberger, The Date Palm and Its By-Products According to the Cuneiform Sources, AFO Beiheft 17, (Graz, 1967) pp.30-34.

35 雅各,舊約神學,p.357.

36 Budd, Numbers, p.196.

37 唐佑之,舊約神學談叢,(校園,1984) p.74.

38 參Girdlestone, Synonyms, pp.127.



官長的贖罪祭(四22-26)

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

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22.官長  aycin; na{si^~ 基本意思是舉起,指地位高過會眾的人。至於它實在的功能和職位,舊約並無清楚介定,39可以是族長(創十七20)、支派首領(民二3)、家族首領(民三24)、軍中的統領(民一16),甚至一國元首的君(王上十一34)或王(結卅四24)。這節可能是指管理百姓的官長(出廿二28)。

23.自己知道了 這是無知犯罪,與上節誤犯了罪(明知而不慎犯罪,2節)有所分別:(1)原文有或 wOa] ~o^將兩節分開,顯示這是另一種情況;(2)自己知道了原文的句法不是中文的主動自覺知罪, wyl;ae [d"wOh ho^dac ~e{la{yw意思是有人使他知道,須要指示才知的罪,或旁觀者清,向他指出錯誤(伯六24;來三13),或神藉事物使他良心發現(詩十九12)。

公山羊 舊約有六個希伯來字翻譯為山羊,40這節的公山羊ry[ic] sha{`i^r字根意思多毛(創廿七11),是指?一種毛長而卷的山羊,與平常的山羊不同,人常用這種公山羊作贖罪祭的祭牲(九3,十六5,廿三19;民七16,廿八15、22,廿九5、11、16等),有時也譯作野山羊(賽十三21,卅四14)。有趣的是公山羊也被視為鬼魔的表記(十七7小字;代下十一15小字),可見獻公山羊作贖罪祭,是神為以色列特別設立的,完全沒有外邦宗教的淵源或影響。以色列人常吃的(申卅二14;耶五一40),並獻燔祭和平安祭所用的山羊z[e是順毛的。所以民七17、23、29;賽一11,卅四6;詩五十9、13,六十六15等節的山羊原文與本節的公山羊不同。

24.除了祭牲與大祭司或全會眾的贖罪祭不同外,第二個分別就是宰祭牲的地點,前兩種贖罪祭在會幕門口宰殺(4節),但為官長或平民獻的贖罪祭卻在祭壇北邊宰燔祭牲的同一地點(一11)。

25.第三個分別,普通祭司就可以為官長獻贖罪祭,不必像前兩種贖罪祭,必須由大祭司執行。

第四個分別,血抹祭壇角和倒在燔祭壇的腳那?,沒有一點血像另外兩贖罪祭那樣帶進會幕聖所?去。

26.第五個分別,:只將脂油燒在壇上,好像平安祭。這?並沒有說明其餘祭牲如何處理,正如第三章論述平安祭一樣,但是六24至七7補充說明這些祭肉歸與祭司,至於吃祭肉的意思稍後在神學教訓中討論。



39 參E.A. Speiser, "Background and Function of The Biblical Na{s*i ", Oriental and Biblical Studies, pp.113-122.

40 G.S. Cansdale, "Goat", ZEPB I: 739-741; A.E. Day & R.K. Harrison, "Goat", ISBE, revised ed., II: 491-492.



平民的贖罪祭(四27-35)

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禁牲的地方宰了。

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禁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

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32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

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27.民中 希伯來文是本地的民中 $r,a;h; ![me me{`am ha{~a{rets。這稱呼在五經中寥寥的幾次都是指外族人(創廿三7、12-13;出五5;利廿2;民十四9),被擄後多次用來指與以色列人同住在巴勒斯坦地的其他民族(拉四4,十2;尼十31等)。這詞在這節出現不必是後來編輯者(redactor)加插的。吉兆賓(Gispen)指出西乃山律法是為將來進入迦南地安居而設,所以本地的民就是住在應許之地的以色列人。41然而摩西用這名詞,可能要顯明神恩及外邦,寄居選民當中的人,只要誠心敬拜神,也可以獻祭(廿二25;民十五14-16)。

28.母山羊 !yzo[ try[c] s#i^rath izzim在舊約只在此處及五6兩處提及,無法揣測屬於甚麼種類或有何象徵意思。可能是不比公山羊值錢,普羅大眾都可負擔得起,所以平民獻這祭牲。

31.馨香的祭 本章論為大祭司(10節)、全會眾(19節)和官長(26節)所獻的贖罪祭都沒有這樣的形容。有註釋家以為這話在前三種贖罪祭上不提,卻特別列在此處,是論及平民所獻這賤價的贖罪祭,特要表明神悅納最貧苦的人所獻最賤價的祭物,正如祂悅納最富足和上級人所獻最值錢的祭物一樣。42這種解釋,神學思想正確,釋經的文學原則卻不同意。因為經文沒有指出獻母山羊比綿羊羔(32節)價值少,獻雀鳥甚至細麵,明顯是最賤價(五7、11),不能說本節說明神悅納最貧苦人所獻最賤價的祭物。還有,如果說馨香的祭為神納悅的表示,那麼沒有這形容句子的前三種祭豈不是成為神不悅納的祭?最合理的看法是,這只是按利未記文學寫作方法,重複的指示,有所省略,也有所補充,好像素祭和平安祭指示中,也沒有每段都提為馨香的祭。

32.為潔淨大痲瘋者所獻的贖罪祭(十四10),並拿細耳人所獻的贖罪祭(民六14)皆是母綿羊。獻祭程序和獻母山羊一樣,只因綿羊的全尾巴必須燒在壇上,像平安祭的一樣(三9),所以與獻母山羊分段記載。



41 Gispen, Leviticus, p.84.

42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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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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