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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何細亞及以色列的亡國(十七1∼41)

列王紀下 第17章

何細亞及以色列的亡國(十七1∼41)

  作者在此回顧何細亞之統治(1∼2節),並用編年史資料來交代撒瑪利亞滅亡的詳情(3∼6節)。這正是列王紀神學的中心,因作者在此總結導致國家分裂的原因(7∼17節),接著並顯示以色列人如何再三地拒絕歸回耶和華,向祂守約(耶和華,21∼23節)。以色列的命運也將會降在猶大身上(18∼20節),其原因是神容許這樣的報復落在犯罪得罪祂的國家身上。以色列再三地棄絕耶和華及先知有關審判將臨的警告,不守他們屬靈上的責任。因此摩西所預言的約的咒詛(申二十八49∼68,三十一16起)現在將要臨到猶大身上,導致以色列全族(以色列及猶大)均遭神棄絕(20節)。

  有些解經家認為此章有許多不同的主題貫穿,但因為作者乃持「申命記觀點」,他對國家藐視律法轉向非耶和華宗教之了解,足以解釋這些不同主題的出現。一般解經家視第7∼17節的評語為一位編者的評語,第18、21∼23節為另一位編者,第19∼20節為耶路撒冷滅亡後的添加384,但此時也正好是列王紀作者執筆的時候(見:導論Ⅶ A 「一位作者」)。



384 Jones, pp. 542∼545; J. MacDonald, The Structure of 2 Kings xvii, Glasgow University Oriental Society Transactions 23, 1969/70, pp. 29∼41.

i. 被擄之肇端(十七1∼6)

  1∼2. 有關何細亞(「救恩」),請見:十五章30節。有關年代,請見:導論Ⅲ B 「聖經以外的資料」。何細亞似乎於約主前七三二╱一年成為亞述藩屬國,直到主前約七三○年才成為以色列獨力統治的王cs18385。另一個可能性是在這裡的登基乃與猶大的亞哈斯對照觀看,在十五章30節是與他父親約坦對照觀看,這種雙重的對照可能是共同執政的證明386。九年乃由主前七三二╱一年至七二四╱三年。何細亞之治乃是「惡」的,只是不像在他以前的以色列諸王,並非指他沒有時間參與宗教事務(此乃 Gray 之立場,641頁),因為有其他比他任期還短的君王受到比他還嚴厲的責備。顯然他並未授權或繼續以色列所受咒詛(7∼21節)的反耶和華之風。

  3. 撒縵以色五世(亞述文為 s%ulman-as%sridu)接續提革拉毘列色三世為亞述王(王前727∼722年),何細亞服事他(NIV 作「成為藩國」,見十五30)。撒縵以色上來可能是在亞述乘進攻腓尼基城市(約瑟夫《猶太古史》ix.14.2)之便要向何細亞收取貢銀(或「禮物」),更有可能的是要上來攻擊他(希伯來文 `a{la{w,「上來攻擊」,參:王上二十五1)。然而,何細亞很快便無法獻上繼續效忠者必須獻上的貢銀,顯然因此企圖與埃及聯盟(何七11)。

  4. 在亞述人眼中這是背叛,因為「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埃及王梭的身分不詳。希伯來文:so*~ 可能是利比亞王奧梭岡四世(約主前727∼716年)的簡寫。還有解經家認為這是指撒珥根二世說他在 Raphia 遇見的一位埃及將領 Sib~e,此說乃誤讀名為 Siwe 所致。另外有解經家將此名讀成 Re{~e,認為此人可能為奧梭岡之代表387。按年代來看,此王不可能是後來的 Shebaka 法老,也不是 So=Sais(s~w; NEB),此乃當時 Tefnakte(主前726∼716年)所擁有的一個三角洲城市,因為這必須將此字當作是一個君王的名字388。何細亞可能在撒瑪利亞以外被囚在監裡(亦即「逮捕」,NEB;參:耶三十三1,三十六5,三十七4)。

  5∼6. 撒瑪利亞後來被圍困一事在亞述的主前七二四╱三至七二二╱一年編年史中有詳細記載。亞述王並未指名(但參十八9∼11),可能是指亞述王撒縵以色五世所說的由他攻取此城,他的繼任者撒珥根(二世,參:賽二十1)於上任第一年亦宣稱是他攻取此城。撒瑪利亞防禦堅固,此三年的圍城可能與上述二位亞述王均有關,包括在其附近境界的一切活動(5節)。撒縵以色於主前七二二╱一年去世以前一段時間的記錄很少有被保存下來的。撒珥根宣稱「撒瑪利亞人民及君王敵擋我,合力商議不盡藩屬國責任向我進貢,因此與我爭戰……我擊敗了他們,擄獲了二萬七千二百八十人及他們的戰車,還有他們所信靠的神祇。我將二百輛戰車編入我的隊,並使其餘的人民住在亞述。我修復了撒瑪利亞,使之比以前更輝煌」389。因此撒瑪利亞成為一個在亞述省長統治下的亞述省首都。

  被擄之民被帶到哈臘,可能是哈蘭(AV)東邊的 Halahhu,靠近 Balikh 河(LXX)或是迦拉;他們也被擄到哈博河邊的歌散390,以及撒珥根最近占領的瑪代人城邑;他的編年史中有幾處地方提及此次的被擄。許多以色列人在那些地方定居(23節),但這一段記錄並不能構成任何理由以支持被擄時「消失的以色列支派」如今仍在的理論。以色列人在被擄之地組成小型的村莊社團,其中有些人加入亞述軍隊391。



385 R. Borger 及 H. Tadmor, Zwei Beitra/ge zur alttestamentlichen Wissenschaft auf Grund der Inschriften Tiglatpilesers Ⅲ, ZAW 94, 1982, pp. 244∼249.

386 Cogan 及 Tadmor, p. 195.

387 R. Borger, Das Ende des a/gyptischen Feldherrn Sib~e=So^, JNES 19, 1960, pp. 49∼50.

388 H. Goedicke, The end of "So, King of Egypt" , BASOR 171, 1963, pp. 64∼66.

389 C. J. Gadd, Inscribed Prisms of Sargon Ⅱ from Nimrud, Iraq 16, 1954, pp. 179∼180;參:ANET, p. 284;DOTT, p. 54.

390 Tell Halaf 出土的碑文提到一位來自撒瑪利亞的人名叫 Halbis%u,也提到其他的名字中有 -yau 複合字的人名,B. Oded, Mass Deportation and Deportees in the Neo-Assyrian Empire(Wiesbaden: Reichart, 1979), p.79.

391 I. M. Diakonoff, The cities of the Medes,載於cs15 M. Cogan 及 I. Epha~al 的 Ah! Assyria, Scripta Hierosolymitana33 (1991), pp. 13, 20,主張這些是在 Kar-Kas%s%i(Harhar)地區。

ii. 以色列被擄之因由(十七7∼18)

  這是典型的顯示神對祂子民的反應的「申命記式」記錄,總結應得的教訓,因為神的子民沒有遵守西乃之約(7節;參:出二十3),那是神在救贖他們(領他們出埃及地)使他們成為祂的子民之後所立的約。他們的罪(7∼9a節)包括:(a)敬拜別神;(b)隨從外邦(迦南)人的風俗;(c)以色列諸王引進非耶和華的儀式及風俗,這些王包括了:耶羅波安一世(王上十二28∼33)、暗利(十六25∼26)、亞哈(十六30∼34)、耶戶(三下十31)及現在的耶羅波安二世(十四24)。

  9. 作者在此更加詳細地闡述他們的罪狀,包括在城中不論大小的地方遍地築起邱壇(見十四4;希伯來文 `i^ri^m;MT 為「從瞭望樓直到堅固城」)。因此將對耶和華神及當地神祇的敬拜混雜相融之風越來越盛。這與獻祭的地方(柱像)、亞舍拉(NIV,象徵豐饒)木偶或象徵,可能還包括在各青翠樹下的性交儀式及廟妓(王上十四24;何四13∼14)聯在一起。

  11. 這些是惡事,違反神在律法中的宣告,一向惹動神的怒氣。惹動神發怒是列王紀中再三出現的主題(11、17節)392。

  12. 十誡中明文禁止製造及敬拜偶像cs8(出二十4;申五8),耶羅波安便是因為在伯特利及但製造兩個金牛犢而犯下滔天大罪(12、16節;王上十二28∼30)。尤有甚之的是他們棄絕先知的警告,不肯回轉,一意孤行地破壞神在西乃山所頒下的律法(12∼13、15節;王上十三1∼3)。

  13∼15. 南北兩國都受到他們自己先知的警告,他們偏離律法是因為偏執(「頑固」,硬著頸項,申十16;耶七24),將會導致「不信、不得立穩」(賽七9)。對神的話語沒有反應(順服)便是對神的話語不忠(15節),必然會如同虛妄的人(REB)隨從虛無的目標一樣地去追求空洞的幻像,正如在伯特利及但的金牛犢一樣(王上十四15),因此他們自己也成為虛妄(15節,NEB)。

  16∼17. 這裡列出他們其他的罪行,包括他們對天上的萬象及神星的敬拜(參:摩五26),這是申命記四19及十七3中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後來又被猶大的瑪拿西重新引入國中(王下二十一3、5),在約西亞時曾一度受到禁止(二十三4∼5、12,參:結八16)。將兒童獻給摩洛神(17節,見:王上十一5)、申命記十八9∼13所咒詛的占卜(希伯來文一如箴言十六33中的 qa{sam,「註定的決定」)及行法術(希伯來文 nih]e{s% 可能指玩蛇的法師,參:創四十四5;王上二十33;尋求兆頭或算命)亦同樣地有罪。這些「觀兆」的形式將惟有他們的造物主神本身所擁有的能力歸諸天象。

  18. 解經家常因為此節是惟一提到北國滅亡的經文而將此節與前文分割,但這並非經文所明指,此處有可能是回溯第7節。只有猶大得保其支派的完整。



392 這種惹氣通常與偶像敬拜有關,請見王上十四9、15,十五30,十六2、7、13、26、33,二十二53;王下二十一6、15,二十三19。請注意在歷代志中的不同之處(代下二十八25,三十三6)。

iii. 猶大的罪與罰(十七19∼20)

  因為猶大對以色列所犯的罪亦要負責任(參十六3∼4)。搶奪他們的人與列王紀下二十四2相似,但請見:十章32∼33節,十三章3∼20節。

iv. 重述以色列人之罪(十七21∼23)

  刑罰是預言的應驗。耶和華是降罰者,但是以色列國自招審判,罪有應得(王上十一11、31)。有關耶羅波安的大罪,請見:列王紀上十二26∼32及十三33∼34。這裡又一次強調先知的警告乃在最後的被擄以先。

v. 殖民撒瑪利亞(十七24∼28)

  撒瑪利亞的宗教已經成為混雜的信仰,現在又加入許多外邦人的宗教因素,這可以解釋到撒瑪利亞人之起源,以及他們後來長期不被猶太人接受的原因。

  23∼24. 撒珥根二世記載道:「我將我所征服的許多不同的國民遷入赫地」(敘利亞╱巴勒斯坦)393。亞述的作風是儘量給予這種殖民地在本地的自由,但必須直接倚靠亞述。亞述的以撒哈頓(主前681∼669年)及亞述巴尼帕(主前669∼627年)繼續推行同樣的政策(結四2、9∼10)。在敘利亞及巴比倫於主前七二一至七○九年之役之後,有大量移民被遷移394。有些來自古他(Kutha;Tell Ibrahim,距巴比倫東北八公里),乃撒珥根於主前七○九年所擄獲的,許多世紀以來,「古他人」成為對撒瑪利亞人輕蔑的稱呼。另外的移民來自在敘利亞本土的亞述省份,亞瓦可能是指俄隆提斯河的 Keft `Aya(參:以瓦,十九13;賽三十七13),而非於主前七一○年被撒珥根所擄獲之 Elam 的 `Ama。哈馬位於俄隆提斯河,於主前七二○年被亞述攻陷(見十八34)。西法瓦音,若就其神祇看來,可能便是靠近大馬色的西伯蓮(結四十七16),而非約於此時亦受到攻擊之巴比倫的 Sippar。《巴比倫年鑑》中的 Sabara~im 一名乃指撒瑪利亞,因此不可能是它。這麼多新的人種及其宗教信仰必須經過很長的時間才能同化。他們才住那裡的時候,不敬畏耶和華(25、28節),也從未真正全心地敬畏耶和華(33節)。

  26. 獅子的出現被解釋為是神的報應(參:利二十六21∼22)。直到主前最後一個世紀為止,當地都有獅子的出沒(參:王上十三24,二十36;摩三12),百姓常以觀兆來猜測其出沒行跡。這件事情深刻人心,以至於撒瑪利亞人後來被稱為「獅子的轉教者」( "proselytes of the lion" )395。

  27. 每一位神祇都有其風俗、禮儀、「既定的規矩」(NEB),不容輕慢,否則會導致災禍性的後果,因此亞述王吩咐差遣一個了解其規矩的祭司回去。根據 Khorsabad 之篆文記載,撒珥根亦實行教導移民敬拜當地神祇宗教之政策396。

  28. 一位祭司(或指特定的一位)有可能指伯特利金牛教的祭司(王上十二28∼31)。他的事工興旺,因為當時尚未有先知受差遣去呼叫這些民眾悔改(王下十七13)。後來撒瑪利亞人遵守摩西律法及一神主義。這是舊約惟一的一次提及「撒瑪利亞人」。



393 ARAB Ⅲ § 4.

394 B. Oded,上引書,79頁。

395 F. F. Bruce,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Acts(London: Marshall, Morgan & Scott, 1965),177頁,註18。

396 S. M. Paul, Sargons Administrative Diction in Ⅱ Kings17.27, JBL 88,. 1969, pp. 73∼74.

vi. 新移民帶來的異教崇拜(十七29∼41)

  30. 疏割比納可能是指一處嫖妓的地方(「攤棚」,MT、LXX)或是敬拜巴比倫女神(Banitu 乃伊施他爾女神之綽號)。因為此處提及的應當是神祇名,因此有解經家認為這應當是指 Zer-banit(馬爾杜克神之妻),疏割則可能是阿摩司書五26的 Sakkut(土星)。匿甲乃戰爭、死亡及瘟疫之神,其主要的神龕乃在古他,他的象徵為一頭獅子。亞示瑪可能是伊里芬丁蒲紙上所記載之 ~s%m 或是阿摩司書八14所提及的 Ashima 偶像。

  31. 亞得米勒神與謀殺西拿基立者中之一人 Arda-mulis%s%i(見十九37)同名,其意為 Milki 的僕人。Anu-milki 可能意為「Anu 神是統治者」。但這些神祇與匿哈及他珥他一樣已然失傳,他們的敬拜者用火焚燒兒女(希伯來文),與第17節「使他們的兒女經火」不同;NIV 作獻上為祭。這些假信徒都有非按律法設立的祭司在他們中間事奉(32節),這些祭司對神的約的要求(王上十二31)卻一無所知。

  34∼40. 這是一個典型的混雜宗教,不敬畏耶和華的人(34、36、39節)不按照神的典章(34、37節),導致別樣的風俗行為產生(34、38節)。神與祂自己的子民立了永恆的約,他們若守約則會彰顯出律法及秩序的特徵,但他們不忠於神的約,反而背其道而行。這裡的用語及風格都是十足的「申命記式」,咒詛撒瑪利亞式的混雜宗教。敬拜耶和華必須是忠誠的、獨一的,絕對不能與外邦人宗教混雜相融(37∼40節)若不按此標準去行的人,不論他們是否稱自己為敬拜耶和華,均不是真正敬拜耶和華的人。

  41. 有關直到今日,見:導論Ⅶ B 「分期編纂」d. 段。若按字面意義來解釋孫一字,則其時期可能為本節經文歷史日期之後的七十餘年。──《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2%202King/12CT17.htm
新增日期: 2008/04/23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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