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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約伯記 第19章

iv. 約伯(十九1∼29)

  在這篇講論中,約伯大膽的信心於這句有名的話中達到它的顛峰──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著(25節)。他從被他朋友們責備(2∼6節)、被神慘害(7∼12節)、感覺完全被棄絕(13∼22節)所導致的絕望光景,跳到這個高峰;他確信最後終必無罪開釋(23∼29節),針對這黑暗的背景照射出更明亮的光芒。

  初讀之下,約伯對他現在之狀態的描寫似乎沒有添上任何新的東西,它反覆述說他在第十六章已經說過的話,有許多地方與比勒達上一篇講論類似,承認他的光景就像那被報應追上的惡人一樣。這些事是有目共睹的,但約伯卻將它們放在完全不同的關係中。以現代人的眼光看來,朋友們是立場超然的,約伯則是捲入其中的;他們是在陽臺上,他卻是在街道上。

  比勒達對惡人命運的描寫是理論的,他不認為神對無助的人做這樣的事是多麼恐怖的事,無論多麼公平;他沒有停下來想想:一個人忍受這樣的事,是多麼恐怖的事,無論公平或不公平。比勒達詳細說明這些災禍是道德律的結果,它控制著人們環繞中心之神的行動,就像引力控制行星環繞太陽移動一樣。神的公平是由祂維持這些自然律與道德律所形成的。這是哲學家們共同的觀點,他們的神是公式中的一個係數。

  約伯的觀點是完全不一樣的。他不認為神是藉著律來對待人;他敏銳地察覺到神直接與他接觸,他公然地稱祂為所有「發生的事」唯一的執行者;道德不是連接的環結。約伯無法了解的是:神現在所做的,完全脫離了他所相信神一貫的做法。為什麼?他好歹得廢掉朋友們的神學計算法,恢復他與神的友誼。他大膽地宣稱神是他至近的親屬。

  2. 朋友們徹底誤解了約伯的經歷,他們不斷的攻擊所造成的困擾,只有使他的苦難益形嚴重。

  4. 如果董姆的解釋是對的(「即使我真的走迷了路,那仍然是我自己的事」),約伯就是在拒絕他們介入於嚴格限定在一個人與神之間的事。他們的行動「彷彿神」(22節)。

  6. 因為有許多釋經學者說約伯公然指控神不公平,這節經文的意義就是發現約伯內心真正想法的關鍵。雖然這?所提之狩獵用的網羅不是比勒達在十八8及下所列舉的裝置之一,約伯卻拾取了這個圖像。說惡人被他自己的陷阱所捕獲是不夠的,使約伯落入陷阱的乃是神。譯作傾覆的這個動詞,就是比勒達在八3用來問:「神豈能偏離公平?」的那個字,後來以利戶用它來堅持說神絕對不做這樣的事(卅四12)。約伯在這?說:「神使我彎曲。」他這麼說是什麼意思呢?必須從他在第7∼12節論到關於神的話來解釋。那「推翻」(彭馬文)約伯的不是神;約伯也沒有指控神反覆無常,像羅利所宣稱的(Rowley, p.167)。審判官並未宣判約伯有罪;在這個階段,那只不過是朋友們所作的暗示,把他們的理論應用在約伯的經歷上。約伯仍然等著要聽見神的話,並且始終堅持著:當神真的說話時(即使他必須為此而等待到死了以後),祂必要宣佈約伯是無罪的。約伯必須要忍受的,不是冤獄的平反,而是神有意地不給他公平,或至少是公平的延遲318,參廿七2。

  7. 伯所抱怨的,是神的沉默;到目前為止,他所懇求的矯正,從未獲得回應。說「沒有正義」(思高、RSV),並不意味著有不正義。裁判還沒有發出。

  8∼12. 樣描寫神嚴厲地攻擊約伯,與十六7∼14類似,也有相似的混合隱喻。在這種詩歌體中,重要的是漸增的效果。有些釋經學者,因著在帳棚四圍安營的圖畫而困擾,對此,我們只能一笑置之。

  13∼19. 人們在攻擊約伯的事上與神聯手,跟第十六章中描寫他們的勢力在戰爭中結合一樣。約伯的話語帶有實名論,顯露出他內心的想法,最好是從這整篇講論來了解。約伯對神火熱的關注,並沒有使他對人際關係感覺遲鈍;相反地,在任何一個達致健全的人的生命中,這兩者是不可分開的。約伯列舉了弟兄、所認識的、親戚、密友、寄居的、使女、僕人、妻子、同胞(即弟兄)、小孩子,顯出他的包容力、他的享樂,同樣也顯出他失去同伴的安慰、雇員的尊敬、家庭的親密時所造成的傷害。當頑童們傲慢無禮地對待一個無助的老人時,以色列人的社會最神聖的禮節之一就受到了輕視;甚至還要更糟的,是道德義務與情感的聯結(19節)被無恥地切斷了。就像耶和華的僕人(賽五十三章)一樣,約伯所受的待遇是無家可歸。他是神所棄絕的,所以人們可能會凌辱他,毫不懼怕神會幫助他──這也是那些譏誚被釘十字架的耶穌之人的態度。

  20∼22. 約伯的可憐相令人震驚,可能也得到些許的同情。他形容自己身體的狀況,其衰弱與醜陋是極恐怖的。我只剩牙皮逃脫了這個令人難忘的片語,雖然被和合本與修訂標準本保留了,卻不適合上下文。因為,約伯不是在慶祝他幾乎不能逃過的危險。有些人作了許多的嘗試,想要確保一個更適合的意義,羅利(Rowley, p.170)提供了一份精選的清單。目前我們一定得把這個問題撇在一邊,作為本書許多未解的問題之一。

  約伯的尊嚴與泰然自若全都失去了。他在神的擊打與人的言語之下破碎地躺下了。他向人求憐憫(21節)319、向神求公平;但兩者同樣都追逐(逼迫)著他。

  23∼27. 這段經文是出名的難,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它最重要的斷言──我的救贖主活著──之真實性與意義。遺憾的是,由於依從的幾行也是如此莫名其妙,以致所產生的譯文之變化也相當令人困惑320;有兩個極端是應該要避免的:不需因經文的困難而把約伯以高聲語調發出、對至終無罪開釋的把握給抽掉;但也不應該把太多後期復活神學讀回經文中,如欽訂本所做的一樣。因為這段經文中的許多困難問題,那些只是注視著無法解決的問題之學者們,可能會忽略有許多地方是很清楚而有力的。比較好的是先找到穩固的基礎,使用它作為立足點,探入較不確定的地方。

  就這樣開始吧!我們首先注意到:約伯透過提出一份保存到永遠的書寫記錄〔主張他的無罪(23∼24節)〕,把他的榮譽押在將來必獲得開釋這件事實上。這是肯定的,雖然我們不知道他的書究竟是一卷皮卷或一塊泥版,是金屬或石頭,全都有人提議過;但動詞鐫刻的使用,提示了雕刻在某種耐久的物質上,像一塊紀念碑;這就使第cs1624節鉛灌的磐石成為相同圖像的一部分,即使我們不知道使用cs9鐵筆和鉛究竟是什麼技術。

  第二,非常驚人地強調「看見神」,這一點在第26∼27節說了三次。在這之前,約伯已經說明需要聽見神說話;眼見是更為直接、更為具體、更難懷疑的,參四十二5。提及皮肉、肉體、與眼,使我們明白約伯是希望以一個人的身分,而不只是一個不具體的亡靈,或以心思中的眼睛而有此經歷。他所說的話不應該因著聖經的教訓──沒有人能看見神──而緩和,舊約聖經記錄了幾個值得注意的例子,像亞伯拉罕、摩西與以賽亞,這些人都「見過」神;而約伯無疑地也有類似的想法。他相信他會以他個人的身分所有的一切來經歷這件事。為了要強調這個信念,約伯在第27節用了三次的我,一次在動詞,一次作強調主詞用的代名詞,一次作「心性受格」(ethic dative;譯註:表示間接關係人的受格):欽訂本「我必親自看見祂」是再也不能改進的了321。

  第三,第25∼27節是如此緊密地交織在一起,以致不容置疑地,救贖主就是神。新英語聖經證實了這一點,這是值得讚賞的。它也帶出了法律上的弦外之音:那「必要站起來……在法院中說話」,作約伯的「見證人」與「辯護律師」的「辯護者」,不是別人,乃是「神自己」。

  到目前為止,一切都很好;但再往下,這根據就變得不穩固了。「並不是別人」(呂譯)這片語,幾乎不可能是意味著約伯期望他是唯一看見過神的人;這個字的意思是外人(和合、思高、RV 邊註;參,現中「陌生」):約伯對於神不是一個陌生人,或者是神不再像一個陌生人一樣對待約伯。撇開其他次要的點不談,最大的紛歧是,約伯認為這件事會在什麼時候發生:有些人訴諸於故事的結局,尤其是四十二5,也依賴一般認為個人復活的盼望並不存於本書中的信念,主張說約伯仍然期望在今生中無罪開釋,儘管他多次說到關於他自己的死已經迫在眉睫了;其他人雖然承認這段經文缺少相信個人身體復活的充分陳述,卻在其中發現死後以一個真實人性的存在順利與神會面的盼望。我們認為有幾個很好理由可以接受第二個立場。首先,如果約伯期望在死前無罪開釋的話,他就不需要寄存一份書寫的見證。其次,譯作地的這個字在約伯記中素常與陰間有關,而救贖主活著的這個陳述是直接回答一個人死去的事實(十四10);在第25b與26a節開端顯著的位置重複使用之後(前者和合本:末了),暗示出有個間隔,或者甚至於帶有某種末世論的意義(末了)。最後,有人辯稱約伯並不期望他個人再被重組成一個人,因為這個觀念一直要到聖經時期最末了的時候才進到猶太教中;但是,近來有許多的研究證實:對來生的興趣是古代以色列人信仰所關注的,由此看來,可以把這種看法拋諸腦後,尤其是我們研究了像十四13及下這類的經文的結果──如果是正確──證實復活的盼望位於約伯信心的最核心部位。

  28∼29. 約伯作結論的話語是對朋友說的,聽起來像是在警告他們也必須面對審判。遺憾的是這兩節經文非常難以理解,包括第27c節在內,這一句讀作「我的心腸在我胸腔?面結束了」。



318 在詩篇一四六9這動詞形容神一個完全公義的舉動。最好的解決方式是將我認同為間接受詞,加上「審判」為省略的受詞。

319 讓步用詞「雖然」比因為好。

320 H. H. Rowley 在他的講義 The Book of Job and its Meaning(BJRL, XLI, 1958, pp.167-207; see p.203, n.5,)reprinted in From Moses to Qumran(1963), pp.180f. 中列舉了差不多有一打的解釋,所附的參閱文獻就更多了。

321 必須承認的是,有些學者不是將 li^ 「對我」解釋為間接受格,而是作施與格「為我」、「站在我這一方」(思高、RSV),這是可能的。──《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8Job/18CT19.htm
新增日期: 2008/04/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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