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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約伯記 第4章

B 第一循環的講論(四1∼十四22)

i. 以利法(四1∼五27)148

  1. 朋友們同情的沈默,現在被同情的講論所打破了。約伯絕望的言語雖然不是對朋友們說的,卻要求某種解釋。以利法放膽發表一個答覆,其態度是老練的,其內容則是不客觀的。他尚未責怪約伯任何過錯,但在他的言詞中,卻已有溫和的非難語調,如果那不是責備。

  2. 他很有禮貌地開始。釋經學者對於困難的文法問題,眾說紛紜,我們不需鑽進其中,可以接受和合本與修訂標準的譯法,因為已夠接近一般的觀念了149。

  在以利法講論的結構中,我們應該會立刻就注意到一個特徵,我們在本書其餘部分將會看見幾次。在他的言詞(這是單獨的一篇)從頭到尾的結構中,我們不應該在開頭尋找主題的引言,在結尾尋找證據來證明它沿著直線發展的思想,若有必要,後面還可跟著對約伯需要的實際應用。這樣整潔的邏輯是找不到的。相反地,它是一種對稱性的內向結構,把論證的基礎放在中心,在前後則作理論的發展。從這個教義發出的勸誡則是編入兩組平衡的句子,在空間上雖是隔開的,卻構成了以利法勸勉的撮要:

  A 開頭的陳述(四2)
    B 勸勉(四3∼6)
      C 神對待人(四7∼11)
        D 真理的啟示(四12∼21)
      C 神對待人(五1∼16)
    B 勸勉(五17∼26)
  A 結束的陳述(五27)

  如此安排,並非照著完全相同之大小來分配的,甚至不是照相符的組別。也不是所有的材料在文學特徵上都是一律的。作者把相似之模式的較小詩歌彙集在一起。所以,五9∼16是讚美神的偉大,在一首信經式的詩歌中列出神行事的特徵,這詩歌可以用在禮儀背景中,舊約聖經還提供了幾個其他這類的例子。若要探究作者究竟是借用、改寫,或模倣這樣的作品,是徒勞無功的;只要觀察到它的獨特性以及它調和地編入較大的講論中,就已足夠了。

  3∼4. 以利法以令人喜悅的讚詞開始,稱讚約伯的名望,尤其是他幫助在困難中人的能力150。教導是「教育」的專門術語,在智慧圈中用來指藉著操練所作的生活訓練。

  5. 這?已經暗暗地提示了約伯不能把他對別人傳講的應用在自己身上。摩法特以身體的姿勢來解釋「耐不住」(呂譯、RSV;和合本:昏迷)與驚惶這兩個字(「你垂頭喪氣」,「你崩潰倒地」),但情緒上的痛苦卻是較難被原諒的。彭馬文譯作「吃驚的」來形容約伯震驚的情形。作者既然沒有告訴我們以利法在作這些陳述時是用什麼語調的,釋經學者們遂找出它們是自以為是的、辛辣的、假冒為善的。我毋寧給予以利法懷疑的權益,發現他的言詞並非嘲弄的,而是仁慈地提醒約伯過去的敬虔生活,給他資源去面對現在的危機。

  6. 敬畏神──健全之敬虔的標準用語(摩法特譯作「宗教」,現中作「敬虔」)──是約伯的印記(一1、8、9等)151。它必須有的結果──行為152的cs9純正,這是基於一1及二9用來形容約伯的相同字根──使一個敬虔之人的品格成為完整的,它應該賦予約伯以倚靠與盼望的基礎。以利法絕不是在指控約伯的罪;他是稱讚他的信心,試著要使他的靈振奮起來,遂提醒約伯過去一生是建立在這個信仰上:神幫助好人,阻擋壞人。

  這是所有的朋友們都會以一種方式或另一種方式加以確認的教訓,它也是約伯的信仰。他們不能說其他任何事而不暗示說道德的努力是不值得的,或神多少是不公平的。但他們全都距離一個陷阱不太遠了,朋友們必定會從約伯的苦難推論說他已經犯了罪,約伯必定會從他的無辜推論說神是不公平的。

  7. 以利法的問題暗示出一個普世性的原則,急速促進這個問題的探討。藉著使用極端的字眼滅亡與剪除,他暗示說:約伯既是一個義人,就能夠指望迅速獲得慰藉。他並不是如此天真,甚至假裝義人永遠不會有苦難。就像他在他的講論末了將要說的一樣(五17∼26),耶和華拯救義人脫離他們的苦難。

  8. 但以利法失之太過了。對一個具有道德意識之人的心靈訴諸一個似乎是毋庸證明的抽象原則,是一回事;把它應用在約伯的特例上,卻是另一回事。以利法宣稱他從未看見這個規律有例外的:「你所收的,正是你所種的。」就像那個詩人可以如此自信滿滿地說:「我從前年幼,現在年老,卻未見過義人被棄,也未見過他的後裔討飯。」(詩卅七25)以利法應該得到這種反擊:「你看得不多!」153這教義不是基於觀察到的事實,約伯的例子並不適合它,他的信心現在必須航經一個與事實矛盾的風暴154。

  9∼11. 以利法的論證在實質上所缺少的,他以修詞學來補足了。他以一個精心設計的圖畫來證明他的論點155。攫食的野獸可以暫時不受抑制地驚嚇世界,但神發怒的氣輕而易舉地就把牠們消滅了。

  12. 以利法怎麼知道這些呢?他訴諸於經驗。但是他彷彿懷疑他的立場是有弱點的,故以自稱對神的奧祕有較直接的認識為據點。他之所以了解惡人的命運,是夢之啟示的結果。以利法的經歷,不像那些以他們所有敏銳的機能來聽神話語的正統先知們,反倒比較像巴蘭的經歷(民廿四15∼16)。作者成功地創造了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氣氛。

  13∼14. 沒有必要稱以利法為奧祕派,也沒有任何必要質疑他,說他的宣稱好像是頗有道理時的誠意。沈睡與亞當(創二21)、亞伯拉罕(創十五12)和掃羅(撒上廿六12)的經歷一樣──全都是神所造成的──聽見那些話語,不是在人為的恍惚?,而是在一個夢中。譯作思念的這個字,只有出現在這?與約伯記二十2,暗示出在超然事物面前的激動,在第14節則以比較普通的方式來形容這個超然的事物。

  15. 夢中異象的描寫,毋寧是激情的,而不是影像的。有明確的形狀(四16),卻無法辨識。那說話的靈是另一個存在;然而,由於希伯來文的模稜兩可,這個字在希伯來文的意義也可以是「風」(參呂譯、現中「微風」;思高「寒風」),我們就不清楚這究竟是「空氣中的寒氣」(羅利 p.34)(使我身上的毫毛直立),或者是一個有理解能力的幽靈(神自己的靈)使他的頭髮因著驚駭而聳起156。

  16. 這?接著描寫這種陰森森的印象──一個看得見但不能辨識的形狀,以及一個聽得見但卻是靜默的聲音。保留這個作夢的氣氛會比較好些,這賦予他的報告真實的口氣,多於使它變得比較清楚;但卻是比較平凡的,說到一個矇矓可認出的形狀,以及跟著發言的靜默。(作夢的人能夠察覺到聽得見的發言,但據他們所知卻是沒有發出聲音的。)

  17. 在這樣的情節之後,我們預期要聽見一個啟示,而不是眾所周知的老套。中文譯本、欽訂本,與修訂本,是希伯來的直譯,譯成問句:

  「必死的人豈能比神公義麼?
   人豈能比造他的主潔淨麼?」

  這件事顯然不可能,這段陳腐之言使人聽來覺得以利戶像是自負之人,並且相當不公平,因為約伯並未質問神的道路,更遑論自稱為比神更好了。到目前為止,約伯所做了的一切,乃是說出他感到何等不幸,多麼期望他死了算了。以利法對約伯的話有太多的誤解,以為它是暗示出對神的批評。他在約伯?面已經找到的唯一過錯是軟弱(四5)。所以修訂標準本、思高緩和了這個問句,變作比較一般性的神學問題:一個人「豈能……在造他者前自以為潔?」(參呂譯、現中)157這是對事實的問句,所暗示的答案是:「不能!」一個人「怎麼」能夠與神有正確的關係的問題,還沒有引發出來。

  18. 我們並不清楚夢的神諭之經文延伸得多麼遠。它可以局限在第17節的雙行詩中,以致第18∼21節就是以利法的解釋。譯經者通常都是把引號放在本章的末了(如呂譯)。以利法所依據的真理路徑將會把他引入極大的錯誤中,這正是約伯何以不能反駁他的原因,約伯必須承認前序事件,但卻反對他的結論。在神與祂一切受造之物間的差異是龐大的、無限的。作者的一神論信仰已經徹底地脫離了多神論,雖仍用多神論的語彙。遠在人類之上的,乃是神的臣僕(直譯「奴隸」)、「天使」(RSV、現中;和合本直譯為使者)、「諸聖人」(五1,思高、AV;和合本直譯為諸聖者),與脆弱的人類──他們住在土房(19節)158──相反地,這些超越的靈似乎與神如此靠近,然而他們仍然是在祂之下的,甚至祂不將祂的祕密信託給他們。第18a節的動詞意思是「相信」(參思高),但這事實並不意味天使是「墮落的」,因此是說謊的;毋寧說:這些威嚴的生物不能被依靠,神親自執行祂自己基要的工作。在第四18b譯作「錯誤」(RSV;現中「過失」;和合本:愚昧)的這個字只有出現在這?,它的意義不大清楚,引起許多的猜測與修正。

  19∼21. 明白提及的蠹蟲159也是如此,引起了一些捕風捉影的提議。不少學者乾脆就把這一行刪除掉,布羅梅德(A. C. M. Blommerde)近來試著要洞察四19b節的這個祕密160,以約伯記十五15∼16及廿五5∼6作為支持的經文,結果變成「那時,他們……在造他者之前會是潔淨的」。因為這個提案涉及許多專業技術,我們必須將它留待時間的考驗。

  然而,一般的觀念是清楚的。以利法可能是在使用一連串不同種類的明喻──這是深受智慧教師們喜愛──使人明白人類的脆弱。這樣,提及蠹蟲的經文可能還是要留著,因為有證據可以證明:譯作「在……之前」(RSV)的介系詞意義有時候可以是「像……一樣」(參思高、現中),下面緊接著說一個人早晚之間就被毀滅,這個陳述可以適切地應用在壽命短暫的昆蟲上。

  以利法論及人類危險的存在在最後意象是,他像是只由一根繩索固定的帳棚,其結果是令人極度憂心害怕的:無人理會,「永遠死滅」(20b節,呂譯)161,他死,而且是無智慧而死(21b節)。

  約伯朋友們最後記載下來的陳述是:世人如蛆如蟲(伯廿五6),約伯也準備要同意他們的看法,他說:「祂本不像我是人」(九32),但他們的結論多麼不同啊!約伯與他朋友們之間的鴻溝已經裂開了。比起以利法淡而無味的暗示,約伯的立場比較大膽無禮、有信仰。在人類的脆弱中,使得神對待人的方式似乎顯得如此不公平的,主要是祂在人類之上,巨大無比的優勢。神是如此偉大,根本不需為了要保護祂免於競爭而貶低人類。神不需要將祂的祕密向人隱藏,把祂存在的奧祕劃為禁區。朋友們訴諸於神的不可理解性是對的,但他們踏出了危險的一步,是約伯拒絕依從的,從祂不可抗拒的全能,他們推論說祂的公平同樣是人類觀念所難以明白的162。約伯太清楚知道自己只不過是一個受造之物而已,提醒他說弱小的人類不該質問全能者的道路,是不能叫他閉口不言的。他的質問可能是無法回答的,但他仍然要問,堅持他有問這些問題的權利。他的問題是從他對神的認識出發的。對於四17的問題,他的回應一定是:「對一個人而言,與神之間正確的關係是非常重要的;對一個人而言,在什麼是正確的事上與神一致,是非常重要的;對一個人而言,從神接受一個確據、知道神所做的都是正確的,是非常重要的(按人類標準說是正確的);對一個人而言,從神獲得一個斷言說這人是正確的(按神的標準看來是正確的)是非常重要的。」見廿七2∼6。──《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8Job/18CT04.htm
新增日期: 2008/04/01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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