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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查經資料
羅馬書 第4章
三、聖經裡因信稱義的證據(四1-25)
(一)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之法(四 1-12)
●以色列人以創世記二十六章5節為根據,認為亞伯拉罕是唯一的完全人
,完全符合上帝的心意,是一個完全的義人。而保羅在此討論亞伯拉罕
的義,認定他也是因信稱義。
1.因信稱義,不因律法 v1-8
(1)若因信稱義是上帝的救贖方法,那以色列人所尊敬的祖先亞伯拉罕
又如何了呢?難道他的稱義與行為無關? v1
●第一節應翻譯為:「我們肉身的祖宗亞伯拉罕....」。
(2)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可以誇口,因為他靠自己達到上帝的
標準。 v2
(3)然而根據舊約聖經的記載可知他也是因信稱義。 v3
●經文引自創世記十五章六節。
●「算為」:這字在第四章出現十一次,可做「斷定」或「歸諉」。
(4)做工的人得工資是他應得的,不算是恩典。
→人達到上帝的標準,上帝本該稱他為義,沒有恩典可言。 v4
(5)對於那些沒有做工,但是那信靠「稱人為義的上帝」的人,上帝要因
他的信(而非行為)稱他為義。 v5
◎要注意的是前面三章已提到,人沒有辦法靠自己達到上帝的標準。
亦即沒有人能用「做工得工資」的方式得救。
(6)引聖經證明因信稱義是存在的,而且是有福的。 v6-8
●經文引自詩篇卅二 1-2。
●保羅認為人的義(稱義)= 罪被赦免
Righteousness=Forgiveness of Sins
●基督徒的義是「替代」(Substitution)和「被歸入」(Imputed)的
。耶穌替基督徒死、基督徒被歸入「義」。
2.因信稱義,不因割禮 v9-12
(1)因信稱義的福是單給受割禮的人嗎?難道不也是給沒受割禮的人嗎?
因為我們所引證的聖經是說:「亞伯拉罕信上帝,就算為他的義」。
無「割禮」一字。 v9
◎重複三章29-30節的觀念和思考方式。
(2)再用亞伯拉罕的經驗來證實割禮與稱義無關。
ヾ亞伯拉罕被稱義是在受割禮前。→因此他的稱義就與後來的割禮
無關。 v10
●創世記十五章亞伯拉罕被稱為義,到了十七章10節才受割禮。
期間約有二十九年的時間。
ゝ割禮只是一個記號,做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印證。 v11
(3)結論:亞伯拉罕是所有信而被稱義之人的父親,不論是不是受過割禮
。 v12
●根據約翰福音八章56-58節,可知亞伯拉罕也仰望耶穌。
◎當日的割禮成為人自誇的藉口,今日的洗禮、方言、浸禮....會不
會在我們心目中成為另一種割禮,使我們失去信而被稱義的機會?
(二)承受世界的應許,藉信達成(四 13-17)
1.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要承受世界不是透過律法,而是透過因信
而得的義。 v13
●亞伯拉罕在摩西律法之前,因此這應許與律法無關(請參閱創世記十
八章18節)。
●「因」:透過,奠基於,以...為基礎,Through。
2.若是屬於律法以下的人才是後裔,那人的信就成為虛空,上帝的應許也
就無效了。→所以不可能是屬於律法以下的人(血統上的猶太人)才是
後裔(所應許的世界繼承者)。 v14
◎因為之前亞伯拉罕是因信得應許的,且第四節提到做工的人得工資是
應當的,守全律法的人,不需要應許,上帝本該給他義人的代價。若
上帝的應許要靠人的努力來換取,那上帝的應許就是騙人的。自然,
引發應許的信心也是虛空的,因為還是要自己努力去換取工資。
3.律法是惹動天譴(神罰)的,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違反律法的事
。 v15
4.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為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上帝的恩典。
為了讓應許一定會歸於一切後裔。
後裔→不但是屬律法的以色列人,也包括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心的人。
v16
◎因為沒有人能靠行律法滿足上帝的要求,而上帝是大能的神,因此人得
為後嗣若是本於上帝的恩典,就一定可以實現。
5.亞伯拉罕是我們(前兩者)的父→正如聖經所言:「我立了你作多國的
父。」
6.這應許是在他所相信的上帝眼前(上帝清楚明說的,一定會成就的)。
這上帝是把生命給死人,使無變有(從「虛無」中呼叫「存在」)。 v17
(三)亞伯拉罕信心路線的榜樣(四 18-25)
1.亞伯拉罕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然因著信有盼望,因此得以作多國之父
;正如聖經所記的。 v18
2.亞伯拉罕信靠上帝的事實:
(1)背景:亞伯拉罕近百歲、撒拉的生育機能也喪失了。 v19
(2)行動:不因現況削弱或失去信心、也沒有懷疑上帝的應許(給他後
裔)。反而堅固信心,使榮耀歸給上帝(上帝因此得榮耀)。
v20
而且他堅定的相信上帝所應許的他一定能作成。 v21
◎亞伯拉罕單單因為上帝的應許,即使因為環境惡劣,仍堅信不移,
正是把上帝當上帝的表現,與亞當夏娃在優渥的環境中仍選擇離棄
上帝,正是一強烈的對比,更讓上帝得榮耀。
3.這信就算為亞伯拉罕的義。 v22
4.「算他為義」這句話也是為我們寫的(我們的信也要被算為義)。 v23
5.基督徒的畫像:信使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上帝。 v24
6.耶穌受死和復活是為了解決我們的過犯,並叫我們稱義。 v25
●「為了」:可以解釋成 「on account of 」或「in order to」。
資料來源: 聖經查經資料─羅馬書(更新版) -- tjm 整理 (http://cbs.ntu.edu.tw/gem_browse.php/fpath=gem/brd/religion/J/F001007J&num=1)
新增日期: 2008/01/1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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