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字級:
以神的方式做神的事
申命記 第17章
1.公義的地方施法制度(16:18∼20):這裡與8至13章所論到的內容有所區別,那裡記述中央制的訴訟制度,就是處理地方司法者未能審理的案件。在本城中先行以最公義的原則去作出裁判,使百姓不需每事皆長途跋涉到神設立聖所的地方去伸訴,因而逐漸形成因噎廢食、疏於追求公義審判的弊端。
2.神所憎厭的事(16:21∼17:7):除了在前文所論述、每年要到神的聖所守的三大節期以外,律法也容許百姓在本地設立祭壇為日常獻祭之用。本段經文就教導百姓要切記保存純正的敬拜。神所恨惡的乃是:1敬拜神之同時又膜拜偶像(16:21);2以次好的祭物去敷衍獻祭(17:1);3感染百姓轉離正道的星體崇拜(17:2∼7)。
3.神人監察的終審程序(17:8∼13):中央地方(即神聖所之所在地)的祭司以及審判官是神使用作最後判決的人,他們在信仰和法律上的立場是神所認許的,能全面地去審理各樣懸案,百姓需絕對服從權柄去執行裁決。
4.神主權下的立王制度(17:14∼20):神容許百姓在定居迦南之後,按需要立王去治理他們,而神也會為他們揀選合適的人為王。作為百姓的君王,一生要以治理百姓為己任,而不是以權謀私、「為自己」(經文出現多次)去增添財富和特權,甚至不惜誤導百姓走回頭路(16)。身為君王更要成為百姓敬畏神的榜樣,親自抄寫律法書,牢記並謹守。這一切皆告訴百姓,君王背後仍有神絕對的主權。
摩西吩咐百姓無論在敬拜的事、政治上的事或君王的事上,都要察看神的意思是怎樣的,要用祂的方式去處理,因這些事不是百姓自己的事,乃是神的事情,故不可用人的看法和方式去行。讓我們也好好學習以神喜悅的方式去辦神的事情(Doing Gods things in Gods ways)!
祈禱:天父,在我寄居世上的日子中,你的律例成了我的詩歌。(詩119:54)
資料來源: 知信行網路查經資料
新增日期: 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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